債務與債權
2025-11-20

租金糾紛訴訟中,給付租金之訴的訴訟標的怎麼認定?

我要告人沒有給付租金,想問給付租金之訴的訴訟標的是什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欲對承租人提起給付租金之訴訟,詢問該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本案涉及租賃契約關係中,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出租人尋求法律救濟之情形。

貳、法律分析

一、訴訟標的之法律概念

訴訟標的係指原告於訴訟中所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為訴訟客體,用以確定訴訟範圍及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明確訴訟標的對於訴訟進行及判決效力範圍之確定至關重要。

二、租賃契約之法律性質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成立後,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即產生租賃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義務,承租人則負有支付租金之對待給付義務。

民法第421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此明確租金給付之方式,通常以金錢為之。

三、給付租金之訴的訴訟標的

給付租金之訴的訴訟標的應為:基於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給付請求權

具體分析如下:

(1)法律關係基礎:租賃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民法第421條)

(2)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履行交付義務後,承租人即負有給付租金之對待義務。

(3)訴訟標的內容:出租人對承租人之特定期間租金債權,包括:

  • 已屆清償期而未給付之租金
  • 請求給付之具體金額
  • 遲延利息(如有約定或依法定利率計算)

四、租金給付請求權之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租金請求權屬於短期時效之債權,各期租金請求權應於五年間行使,逾期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五、相關權利之行使

當事人於提起給付租金之訴時,尚可考量是否合併主張其他權利:

(1)單純請求給付租金

  • 訴訟標的:特定期間之租金債權
  • 適用情形:租賃關係仍欲繼續維持

(2)合併請求終止契約

  • 若承租人遲付租金達一定程度,出租人得依相關規定終止契約
  • 可一併請求返還租賃物
  • 可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六、不動產租賃之特別規定

若租賃標的為不動產,應注意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此規定影響租賃關係之認定及租金請求權之範圍。

另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惟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準備事項

(1)明確訴訟標的

  • 具體載明請求給付之租金期間
  • 計算租金總額及各期金額
  • 確認是否請求遲延利息

(2)蒐集相關證據

  • 租賃契約書正本或影本
  • 租金約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 租賃物交付之證明
  • 承租人未給付租金之事實證明
  • 催告紀錄(如存證信函等)

(3)確認管轄法院

  • 依訴訟標的金額確定應向簡易庭或普通庭起訴
  • 確認管轄法院(通常為租賃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二、訴訟策略考量

(1)若租賃關係欲繼續維持,建議單純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2)若租賃關係已難以維持,可考慮合併請求:

  • 終止租賃契約
  • 返還租賃物
  • 給付積欠租金
  • 相關損害賠償

(3)注意訴訟標的之特定,避免訴之聲明過於籠統而影響判決效力。

三、訴訟外解決途徑

(1)調解程序

  • 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2)催告程序

  •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催告承租人給付租金
  • 保留催告證據,作為後續主張權利之依據
  • 若欲終止契約,催告為必要程序

四、注意事項

(1)注意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民法第126條),應及時行使權利。

(2)若租賃標的為不動產且期限逾一年,應確認是否以字據訂立(民法第422條)。

(3)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時,應注意裁判費之計算及是否符合小額訴訟程序之要件。

(4)若涉及終止契約,應確認是否已踐行必要之催告程序。

(5)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情形評估最適當之訴訟策略。

肆、結論

關於給付租金之訴,其訴訟標的應為「基於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給付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之一種。當事人於起訴時,應明確特定請求給付之租金期間及金額,並備妥相關證據資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租賃契約關係之維持或終止,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合併其他請求(如終止契約、返還租賃物等),以完整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亦可考慮透過調解等訴訟外途徑解決爭議,以節省時間及費用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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