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對承租人提起給付租金之訴訟,詢問該訴訟之訴訟標的為何。本案涉及租賃契約關係中,承租人未依約給付租金,出租人尋求法律救濟之情形。
訴訟標的係指原告於訴訟中所主張之實體法上權利或法律關係,為訴訟客體,用以確定訴訟範圍及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明確訴訟標的對於訴訟進行及判決效力範圍之確定至關重要。
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成立後,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即產生租賃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出租人負有交付租賃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之義務,承租人則負有支付租金之對待給付義務。
民法第421條第2項並規定:「前項租金,得以金錢或租賃物之孳息充之。」此明確租金給付之方式,通常以金錢為之。
給付租金之訴的訴訟標的應為:基於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給付請求權
具體分析如下:
(1)法律關係基礎:租賃契約之債權債務關係(民法第421條)
(2)請求權基礎: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出租人履行交付義務後,承租人即負有給付租金之對待義務。
(3)訴訟標的內容:出租人對承租人之特定期間租金債權,包括: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租金請求權屬於短期時效之債權,各期租金請求權應於五年間行使,逾期可能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當事人於提起給付租金之訴時,尚可考量是否合併主張其他權利:
(1)單純請求給付租金:
(2)合併請求終止契約:
若租賃標的為不動產,應注意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此規定影響租賃關係之認定及租金請求權之範圍。
另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惟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此規定。
(1)明確訴訟標的:
(2)蒐集相關證據:
(3)確認管轄法院:
(1)若租賃關係欲繼續維持,建議單純請求給付積欠租金。
(2)若租賃關係已難以維持,可考慮合併請求:
(3)注意訴訟標的之特定,避免訴之聲明過於籠統而影響判決效力。
(1)調解程序:
(2)催告程序:
(1)注意租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五年(民法第126條),應及時行使權利。
(2)若租賃標的為不動產且期限逾一年,應確認是否以字據訂立(民法第422條)。
(3)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時,應注意裁判費之計算及是否符合小額訴訟程序之要件。
(4)若涉及終止契約,應確認是否已踐行必要之催告程序。
(5)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情形評估最適當之訴訟策略。
關於給付租金之訴,其訴訟標的應為「基於租賃契約所生之租金給付請求權」,屬於債權請求權之一種。當事人於起訴時,應明確特定請求給付之租金期間及金額,並備妥相關證據資料。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租賃契約關係之維持或終止,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是否合併其他請求(如終止契約、返還租賃物等),以完整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亦可考慮透過調解等訴訟外途徑解決爭議,以節省時間及費用成本。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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