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8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惟對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事宜尚未釐清,需要了解離婚程序及相關權益保障。
依據民法規定,我國離婚制度分為三種途徑:
本案建議:因當事人提及「感情破裂」,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建議優先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同意離婚,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根據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即使雙方對婚姻破綻均有責任,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此見解已為最高法院所採納。
雙方可自行協商決定:
若無法達成協議,法院將依據「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考量因素包括:
程序:法院會指派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製作調查報告供法官參考。
我國夫妻財產制分為:
本案推定:若當事人婚前未特別約定,應適用法定財產制。
計算方式(民法第1030-1條):
不列入分配之財產(民法第1030-1條第1項但書):
舉例說明:
先生婚後財產:8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太太婚後財產:200萬元(扣除債務後) 差額:(800-200)÷2 = 300萬元 → 太太可向先生請求300萬元之剩餘財產分配
#### (三)財產分配之調整
法院得依下列情形調整或免除分配額(民法第1030-1條第2項):
- 因協力貢獻程度不同
- 一方對婚姻破裂有重大過失
- 其他情事顯失公平
### 四、家庭生活費用負擔
依民法第1003-1條規定:「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
本條規定確立夫妻對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義務,離婚前雙方仍應依此原則履行。
### 五、日常家務代理權
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離婚協議期間,若一方濫用日常家務代理權(如過度消費、處分財產),他方得予以限制,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參、處理建議
### 一、立即行動事項
#### (一)評估離婚方式
1. 優先嘗試協議離婚:
- 若配偶仍有溝通意願,建議先行協商
- 可委託律師協助談判,保障自身權益
- 避免因畏懼對方強勢而倉促簽署不利協議
2. 考慮調解離婚:
- 若擔心對方事後反悔或耍手段
- 調解筆錄具強制執行力,較有保障
- 可避免進入冗長訴訟程序
3. 準備訴訟離婚:
- 若配偶完全不願離婚或條件談不攏
- 開始蒐集「感情破裂」之相關證據(如:分居事實、拒絕溝通紀錄、雙方衝突證據等)
#### (二)監護權準備工作
1. 評估自身條件:
- 經濟能力(收入、存款、不動產)
- 居住環境(是否適合子女成長)
- 照顧時間(工作時間、是否有協助照顧者)
- 與子女互動關係
2. 蒐集有利證據:
- 平時照顧子女之照片、影片
- 參與學校活動之紀錄
- 子女生活開銷支出證明
- 親子互動良好之證據
3. 注意事項:
- 切勿阻止配偶探視子女(可能被認定為「妨礙他方行使親權」)
- 維持子女生活穩定性
- 若子女已有一定年齡,尊重其意願
#### (三)財產清查作業
1. 列舉婚後財產清單:
- 不動產(房屋、土地)
- 動產(汽車、珠寶、藝術品等)
- 存款(銀行帳戶、定存、外幣)
- 投資(股票、基金、債券、保險)
- 債務(貸款、信用卡債、民間借貸)
2. 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 調閱結婚登記日期
- 確認各項財產取得時間
- 保留婚前財產證明文件
3. 計算剩餘財產分配:
- 建議委託律師或會計師協助計算
- 注意特殊財產(繼承、贈與)之排除
- 評估是否有調整分配額之事由
### 二、分階段處理策略
#### 第一階段:協商溝通(建議期限:1-2個月)
1. 與配偶溝通離婚意願
2. 討論監護權歸屬:
- 單獨或共同監護
- 探視方式與頻率
- 扶養費金額與給付方式
3. 協商財產分配:
- 計算剩餘財產差額
- 討論給付方式(一次給付或分期)
- 不動產分配方式
4. 其他事項:
- 是否請求贍養費
- 債務分擔
建議:此階段可委託律師協助談判,避免因資訊不對等而權益受損。
#### 第二階段:調解程序(若協商不成,建議期限:2-3個月)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2. 準備調解資料:
- 財產清單
- 收入證明
- 子女照顧計畫
3. 出席調解庭: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
- 在調解委員協助下達成共識
4. 取得調解筆錄
####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若調解不成,預估期限:1-1.5年)
1. 委任律師提起離婚訴訟
2. 同時聲請:
- 酌定親權(監護權)
- 剩餘財產分配
- 贍養費(若符合要件)
3. 配合社工訪視
4. 出席言詞辯論庭
5. 等候判決
### 三、律師協助建議
考量本案涉及監護權及財產分配,法律關係複雜,強烈建議委任專業離婚律師協助,服務項目包括:
1. 法律諮詢:釐清權利義務,評估勝訴機率
2. 代擬離婚協議書:確保條款完整且有利於當事人
3. 協商談判:代為與配偶協商,避免直接衝突
4. 訴訟代理:撰寫訴狀、出庭辯論、蒐集證據
5. 財產計算:協助計算剩餘財產分配金額
### 四、其他注意事項
1. 保留證據:
- 所有與配偶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
- 財產相關文件
- 照顧子女之證明
2. 避免不利行為:
- 勿擅自帶走子女
- 勿隱匿或處分財產
- 勿對配偶施暴或恐嚇
3. 經濟規劃:
- 評估離婚後生活費用
- 了解單親補助資源(若符合特殊境遇家庭資格)
- 規劃子女教育基金
4. 心理調適:
- 必要時尋求心理諮商協助
- 維持子女情緒穩定
- 建立支持系統
##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與配偶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一事,考量涉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重要權益,建議當事人審慎評估自身狀況,選擇最適合之離婚方式。
若雙方仍有溝通空間,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應為較佳選擇,可節省時間與費用;若配偶不願配合,則可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重大事由」條款提起訴訟。
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法院將依「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提前準備相關有利證據,並注意維持與子女之良好互動關係。
關於夫妻財產分配,若婚前未特別約定財產制,應適用法定財產制,可能涉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儘速進行財產清查,並委託專業人士協助計算。
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自身及子女權益獲得妥善保障。若有進一步需求,建議諮詢合格律師,取得更詳細之法律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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