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12

工作不穩定無法還信貸,該先繳款還是直接申請消費債務清理?

想請問  我任職工作期間 申貸兩筆信用貸款 由於公司 跟 銀行配合 是薪轉護方案  因此 第一筆 貸了40萬 用來投資跟修繕費用  過了半年 再次申貸於30萬 近期 因為跟公司僱傭關係 鬧得很槍 再開調資協調會   當下可能沒有穩定收入 來應付銀行第兩筆貸款 所要付的金額  現在是11/12日 可能沒遲繳過信貸及信用卡 這類型的費用 不知道嚴重性這麼大  信用分數不好培養 但很容易就打壞 10月份貸款一萬六左右 現在還未繳納 兩筆信用貸款 約1萬6左右 而且 當下身體狀況 越來越差 甚至 醫囑叮嚀需要休養一到三個月 當下沒了穩定收入 頓時銀行貸款 信用卡 一些生活所需必要之費用開銷   一下壓在身上 請我 我是否該請求 法律扶助基金會   1:我應該先把10月份信貸繳納掉  再 去申請法律扶助申請的●消費債務清理條款● 因為繳了10月份的信用貸款 我也跟銀行說 我現在面臨困窘 那些本金利息 我 現在可能無能為力 照當初的 償還 2:或者直接先把●消費債務清理條款●準備齊全● 再來申請法律扶助   兩者 哪一點 會比要好一點 這樣至少保留10月份一萬六的生活所需之費用 還可以應急用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任職期間透過公司薪轉戶方案,先後申貸兩筆信用貸款(第一筆40萬元用於投資及修繕,第二筆30萬元),每月需償還約1萬6千元。目前因與公司勞資糾紛,面臨收入中斷,且因健康因素需休養1至3個月,10月份貸款尚未繳納。當事人詢問應先繳納10月份貸款後再申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或直接準備資料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聲請消債條例何者較佳。

貳、法律分析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適用要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當事人如符合此要件,應可適用本條例。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消費者依本條例所清理之債務,不以因消費行為所生者為限。」因此,當事人因投資及修繕所生之信用貸款債務,應屬本條例得清理之範圍。

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本案重要程序要點:

(一)前置協商或調解是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必要程序

當事人在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先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此為法定前置程序,未經此程序,法院將不受理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二)協商或調解之進行方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請求協商時,視為同意或授權受請求之金融機構,得向稅捐或其他機關、團體查詢其財產、收入、業務及信用狀況。」

(三)協商或調解之時限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規定:「自債務人提出協商請求之翌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商,或自開始協商之翌日起逾九十日協商不成立,債務人得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若金融機構逾30日不開始協商,或協商開始後逾90日仍未成立,當事人即可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四)協商或調解成立之效力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若協商或調解成立,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再聲請更生或清算。但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突發疾病、非自願性失業等),致履行協商方案有困難,仍可聲請更生或清算。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2條第1項規定:「前條第一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

協商成立後,金融機構應將債務清償方案送法院審核,經法院裁定認可後,該方案即具有執行力。

三、遲繳對信用及法律程序的影響

(一)信用評分影響

如當事人所述,信用分數確實容易因遲繳而受損,金融機構可能將遲繳紀錄通報至聯合徵信中心,影響未來借貸能力。

(二)對消債程序的影響

遲繳紀錄可能成為「不能清償債務」的證明之一,有助於證明當事人確實陷入財務困境。然而,過度遲繳或惡意不繳,可能影響協商誠意的認定,甚至影響法院對更生或清算聲請之審核。

(三)強制執行風險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若當事人已提出協商或調解請求,而金融機構仍對其聲請強制執行,該協商或調解即視為不成立,當事人可逕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

依法律扶助法規定,符合資力標準者可申請法律扶助,包括法律諮詢、律師代理訴訟、消債條例相關程序之協助等。

申請要件包括:

(一)無資力或資力不足

(二)案件有理由

(三)非顯無實益

當事人目前因收入中斷且需休養,應符合資力不足之要件,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五、清算程序中之不免責事由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選擇清算程序,法院將審查其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之可處分所得,若該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高於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法院可能為不免責之裁定。此時,當事人仍需繼續清償債務。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優先順序)

考量當事人目前無穩定收入且需休養1至3個月,建議採取方案二:優先準備消債條例相關資料,暫不繳納10月份貸款。

理由如下:

(一)保留現金應急更重要

當事人目前無穩定收入且需休養,保留1萬6千元現金可應付基本生活開銷及醫療費用。生存權應優先於債務清償。

(二)遲繳紀錄可能有助於證明財務困境

遲繳紀錄可作為「不能清償債務」的客觀證據,有助於前置協商及後續更生或清算程序。

(三)避免無謂支出

若僅繳納一期後仍無力繳納,等同浪費該筆金額。不如保留資金作為生活及法律程序費用。

(四)符合法律程序

透過前置協商或調解及消債條例,可合法解決債務問題。

二、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緊急處理(1至2週內)

(一)立即聯繫銀行

建議主動致電貸款銀行說明困境,表達還款意願但暫時無力負擔,詢問是否有紓困方案或暫緩繳款措施,並保留通話紀錄或要求書面回覆。

(二)申請法律扶助

建議準備以下文件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協助:

  • 身分證明文件
  • 財產及收入證明(薪資單、存摺等)
  • 債務證明(貸款契約、信用卡帳單等)
  • 醫療證明(診斷證明書)
  • 勞資爭議相關文件

(三)保存所有證據

建議保存與公司勞資爭議的所有文件、醫療診斷證明及醫囑、銀行貸款契約及對帳單、收入中斷的證明等。

第二階段:啟動前置協商或調解(2至4週內)

(一)確認最大債權銀行

建議比較兩筆貸款餘額,確認最大債權銀行。

(二)選擇協商或調解途徑

當事人可選擇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或向法院、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二十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若選擇向法院聲請調解,僅需繳納1,000元聲請費,且若調解不成立,於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可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

(三)準備協商或調解文件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規定,應準備以下文件:

  • 協商請求書或調解聲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
  •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 債權人清冊
  • 債務人清冊
  • 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四)提出合理還款方案

建議考量以下因素提出還款方案:

  • 目前無收入但預計復工時間
  • 基本生活費用需求
  • 可能的收入來源(失業給付、勞保傷病給付等)
  • 提出分期攤還計畫

第三階段:後續法律程序(視協商或調解結果)

(一)協商或調解成立

若協商或調解成立,應依協商或調解方案履行。若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突發疾病、非自願性失業等)無法履行,可再聲請更生或清算。

(二)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若協商或調解不成立,應取得協商不成立證明或調解不成立證明,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由法扶律師協助進行。

三、同步處理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

建議確認離職原因及方式,爭取資遣費、預告工資等權益,申請失業給付,保留勞健保權益。

(二)社會福利資源

建議申請以下項目:

  • 失業給付(就業保險)
  • 勞保傷病給付(如因職業傷害)
  • 急難救助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補助

(三)健康照護

建議確實遵守醫囑休養,保留所有就醫紀錄,評估是否符合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資格。

四、風險提醒

(一)應避免的行為

  • 不要借新還舊:避免向地下錢莊或高利貸借款,不要使用信用卡預借現金,不要辦理現金卡。
  • 不要脫產或隱匿財產:可能構成詐欺或破產犯罪,影響消債程序的誠信認定。
  • 不要失聯:保持與銀行的溝通管道,主動說明困境,展現還款誠意。

(二)注意事項

  • 時效問題: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遲延利息可能持續累積。
  • 強制執行風險:銀行可能聲請支付命令,收到支付命令務必在20日內提出異議,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 信用紀錄:遲繳紀錄會保留一定期間,但透過消債程序清理債務後可逐步恢復。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目前無穩定收入且需休養,建議採取方案二,優先準備消債條例相關資料,暫不繳納10月份貸款。理由包括:生存權應優先於債務清償、遲繳紀錄可能有助於證明財務困境、避免無謂支出、符合法律程序等。

建議立即行動項目:

  • 本週內聯繫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
  • 主動通知銀行目前困境
  • 整理所有債務及財務資料
  • 保留1萬6千元作為生活及醫療費用
  • 處理勞資爭議並申請相關給付

重要提醒:

  • 消債程序需要時間,請保持耐心
  • 誠實面對債務問題,不要逃避
  • 善用法律扶助資源
  • 優先照顧身體健康
  • 保持與債權人的溝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聯絡方式:

  • 電話:(02)412-8518
  • 網站:https://www.laf.org.tw/
  • 可先撥打諮詢專線或線上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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