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對方不付(一直要求我名下房子要過戶到兩個小孩名字 他們家才可能願意幫忙支付三分之二房貸費用 當初離婚協議書有公證 撫養費30000及三分之二房貸17700 這費用是因為對方沒有要照顧小孩 他出錢 我出力),確認已經名下財產皆無,對方是在家中彩券行工作 領現金,從小孩跟他的LINE對話,對方自己主動告知小孩,他的提款卡在他爸爸那邊,身上只有吃飯錢也提到每個月只拿到5000元,其他是還他爸爸(父子間債務),這樣如果我提告.他爸爸是算協助隱匿財產嗎
當事人與前配偶離婚後,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並經公證,約定前配偶應每月給付扶養費新台幣30,000元及三分之二房貸17,700元。然前配偶現已停止給付,且查無名下財產。經調查發現:
(一)前配偶在家族彩券行工作,領取現金收入 (二)前配偶提款卡由其父親保管,每月僅領取5,000元生活費 (三)前配偶聲稱其餘收入用於償還對其父親的債務 (四)前配偶家屬要求當事人將名下房產過戶予子女,始願協助支付房貸
當事人持有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依公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該協議書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等文字,即屬執行名義,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無需另行起訴。
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扶養費請求權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扶養費,暫免預繳執行費用,待執行所得後再予扣還。
依家事事件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債權人亦得聲請執行。」前配偶若有一期未完全履行,當事人即可就全部債權聲請執行,不受履行期限尚未屆至之限制。
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但為裁判法院已依第一百條第四項規定酌定加給金額者,不在此限。」
本案前配偶已有一期未完全履行,當事人可向執行法院聲請裁定命債務人遵期履行,並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
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強制金不得逾每期執行債權二分之一。」本案每期執行債權為47,700元(扶養費30,000元加房貸17,700元),強制金最高不得逾23,850元。
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法院為前項裁定時,應斟酌債權人因債務不履行所受之不利益、債務人資力狀態及以前履行債務之狀況。」法院將綜合考量當事人因未受償所受不利益、前配偶之資力及過往履行狀況,酌定適當之強制金金額。
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第5項規定:「債務人證明其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債務將致其生活顯著窘迫者,執行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第一項及前項之裁定。」若前配偶能證明其確實無資力清償或清償將致生活顯著窘迫,法院應撤銷強制金裁定。然本案前配偶在彩券行工作有現金收入,應難以此為由免除責任。
依家事事件法第193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債權之執行,不受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之其他未成年子女生活所需。」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執行範圍較一般債權廣泛,債務人之社會福利津貼、薪資等原則上不得查封之財產,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執行時,仍可作為執行標的,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他受扶養未成年子女之生活所需。
此規定顯示法律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之特別保護,即使前配偶主張僅領取5,000元生活費,執行法院仍可就其實際收入(包括現金收入)進行執行,僅需酌留其基本生活所需。
前配偶在彩券行工作領取現金,此類收入確實較難追查。然執行法院仍可採取以下措施:
(1)向國稅局查詢債務人報稅資料及所得狀況 (2)向勞保局查詢勞健保投保紀錄 (3)調查金融機構帳戶往來紀錄 (4)必要時得傳喚債務人到場說明財產狀況
前配偶將提款卡交由父親保管,並聲稱每月僅領取5,000元,其餘用於償還父親債務,此情形可能涉及脫產行為。然而,是否構成脫產,需視父子間債務之真實性而定:
(1)若父子間債務確實存在且金額合理,屬正常債務清償行為 (2)若父子間債務為虛構或金額顯不合理,可能構成規避債務之脫產行為
關於父親是否構成「協助隱匿財產」,需從民事及刑事層面分析:
民事責任部分:
若父親明知協助前配偶規避扶養費給付義務,可能涉及侵權行為。然而,是否成立侵權行為,需證明:
(1)父親有故意或過失之行為 (2)該行為不法侵害當事人之債權 (3)當事人因此受有損害 (4)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本案若能證明父子間債務為虛構,且父親明知此舉將使當事人無法受償,可能成立侵權行為。
刑事責任部分:
目前刑法並無「協助隱匿財產罪」之明文規定。若父子共同虛構債務以規避扶養費給付,可能涉及詐欺罪或偽造文書罪,但需有充分證據證明其犯罪事實。
前配偶家屬要求當事人將房產過戶予子女,始願協助支付房貸,此要求屬「附條件之給付承諾」。然而:
(1)原協議書效力不變:離婚協議書已經公證,前配偶有法定給付義務,不因此要求而免除 (2)過戶風險:房產過戶後,當事人將喪失所有權,若對方仍不給付,當事人將面臨更大損失 (3)無法律上義務:當事人並無義務以房產過戶作為交換條件
建議當事人不接受此要求,理由如下:
(1)前配偶已有法定給付義務,無需以過戶為交換條件 (2)過戶後無法保證對方履行承諾 (3)可透過法律途徑強制執行,無需妥協 (4)房產為當事人重要財產,過戶將嚴重影響其財產權益
建議當事人立即準備以下文件,向前配偶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1)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書正本 (2)強制執行聲請狀 (3)國民身分證影本 (4)前配偶之戶籍謄本
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扶養費執行暫免繳納執行費,可降低當事人之經濟負擔。
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建議當事人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一併聲請法院裁定命債務人遵期給付,並於未遵期給付時給付強制金。此制度可對債務人產生心理壓力,促使其履行義務。
建議當事人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前配偶之財產狀況,包括:
(1)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清單及所得資料 (2)向金融機構查詢帳戶往來紀錄 (3)查詢不動產、汽機車等財產 (4)查詢勞健保投保薪資
建議當事人立即保全以下證據:
(1)前配偶與子女間關於財務狀況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並考慮公證) (2)前配偶自述提款卡由父親保管、每月僅領5,000元之相關證據 (3)前配偶在彩券行工作之事實證明 (4)其他可證明前配偶實際收入之證據
執行案件不會因一次查無財產而結案,建議當事人定期(每3至6個月)聲請執行處查調債務人財產,一旦發現新財產即可執行。
若蒐集到充分證據證明父子間債務為虛構或不合理,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前配偶對其父親之清償行為,或對父親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然而,提起訴訟需支付裁判費及可能之律師費,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及成本效益。
若蒐集到充分證據證明父子共謀詐欺或偽造文書,可考慮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然而,刑事告訴需有明確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可行性。
建議當事人明確拒絕房產過戶要求,可以書面方式回覆:
「關於要求將房產過戶予子女一事,本人無法同意。離婚協議書已明確約定扶養費及房貸給付義務,該協議已經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扶養費給付為法定義務,不應以房產過戶為交換條件。若持續未給付,本人將依法聲請強制執行,並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
現金收入確實較難執行,即使取得執行名義,若債務人刻意隱匿財產,實際受償仍可能面臨困難。然而,透過持續查調財產及運用強制金制度,仍有機會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
若考慮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告訴,需評估訴訟成本(包括裁判費、律師費、時間成本等)與可能獲得之利益,審慎決定是否進行。
若主張父子間債務為虛構或父親協助脫產,當事人需負舉證責任。建議在提起訴訟前,先充分蒐集證據,提高勝訴可能性。
本案前配偶顯然有規避扶養費給付義務之意圖,其父親是否構成「協助隱匿財產」,需視父子間債務之真實性而定。考量本案情況,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聲請強制執行,此為最直接有效之手段,且依家事事件法第189條規定暫免繳納執行費
(二)一併聲請法院核發強制金,依家事事件法第191條規定,可對債務人產生履行壓力
(三)持續蒐集前配偶實際收入及父子間債務真實性之證據,為後續可能之訴訟做準備
(四)堅決拒絕房產過戶要求,避免陷入更不利處境
(五)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全面評估法律策略
扶養費為未成年子女生存權益,法律提供多重保障機制。雖然執行過程可能面臨困難,但透過持續追查及運用法律程序,仍有機會維護子女權益。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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