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0

本票裁定後又被收到新裁定,超過十年能主張時效嗎?

你好我有本票上的問題 本票我在107被裁定 之後我還了一點之後就沒還了 之後也沒現金支付 到了114年後才又被收到裁定 我可以主張超過時效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民國107年經法院裁定本票債權後,曾償還部分款項,其後即未再清償。至民國114年再次收到本票裁定。當事人詢問是否可主張債權已罹於時效。

貳、法律分析

一、本票裁定之性質與時效起算

(一)本票請求權之時效期間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票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之請求權,原則上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二)本票裁定對時效之影響

107年經法院裁定本票債權後,該裁定屬於執行名義,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及同條第2項第1款規定:「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程序應屬使時效中斷之事由。

時效中斷後,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及同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本票裁定確定後,時效應重行起算,且因原有時效期間為三年(不滿五年),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應為五年。

(三)本案時效期間之計算

107年本票裁定確定後,時效重行起算五年。然而,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經執行名義確定之請求權,其最長時效期間應為十五年。

從107年至114年僅經過七年,尚未超過十五年之時效期間,因此債權人之請求權應尚未罹於時效。

二、部分清償之法律效果

(一)承認債務之時效中斷效力

當事人於107年裁定後曾償還部分款項,此行為可能構成承認債務。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承認債務會使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部分清償行為若構成承認債務,時效應自承認時重行起算。

(二)對本案之影響

即使不考慮本票裁定之中斷效力,當事人之部分清償行為本身可能已使時效重新起算,使債權人之請求權獲得更長時間之保障。

三、114年再次收到裁定之合法性

(一)可能情況分析

114年再次收到之裁定,可能有以下情況:

  1. 若係同一本票再次裁定:可能係債權人重新聲請或補正程序。
  2. 若係依107年裁定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依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應屬合法行為。
  3. 若係不同本票之裁定:則需另行分析該本票之時效問題。

(二)債務人之程序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當事人收到裁定後,若認為有異議事由,可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若認為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四、時效抗辯之可行性評估

(一)時效抗辯成立之要件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時效應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本案中,107年本票裁定確定後,時效已因裁定而中斷,並重行起算。部分清償行為可能再次中斷時效。從107年至114年僅七年,尚未超過十五年之時效期間。

(二)時效抗辯之困難

基於以下理由,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可能難以成立:

  1. 107年本票裁定已使時效中斷,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應為五年或十五年。
  2. 部分清償行為可能構成承認債務,再次中斷時效。
  3. 從107年至114年僅七年,未超過時效期間。

因此,單純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成功機率可能較低。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因應措施

(一)確認裁定內容

建議當事人檢視114年收到之裁定內容,確認是否為新的本票裁定或執行命令,並確認裁定金額是否已扣除先前清償之部分。若裁定內容有誤,應考慮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二)評估異議必要性

若裁定金額有誤或有其他異議事由,應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若僅係執行程序,可考慮與債權人協商分期清償方案。

二、中長期規劃

(一)協商還款方案

建議當事人主動與債權人聯繫,說明經濟狀況,提出可行之分期還款計畫,避免強制執行對信用及財產之影響。

(二)評估財務狀況

若確實無力清償,可考慮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透過法律程序重整債務,可能有助於解決長期債務困擾。

(三)保留證據

建議當事人保存107年後所有還款紀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日後主張或協商時使用。

三、法律程序選擇

(一)若認為債權有爭議

可考慮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主張債權已消滅或不存在。

(二)若僅係金額爭議

可於執行程序中提出異議,主張已清償部分應予扣除。

(三)若無爭議但無力清償

建議尋求債務協商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程序。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抗辯風險

基於前述分析,單純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成功機率可能較低。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提出。

(二)積極處理為上策

建議採取協商或其他積極方式處理,避免強制執行影響信用及財產。

(三)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攜帶相關文件(包括107年裁定、還款證明、114年裁定等)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建議。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於107年經本票裁定確定後,時效已因裁定而中斷,並重行起算。部分清償行為可能再次中斷時效。從107年至114年僅七年,尚未超過十五年之時效期間。因此,主張時效消滅之抗辯可能難以成立。

建議當事人採取積極措施,包括確認裁定內容、與債權人協商還款方案、評估財務狀況並考慮債務清理程序等,以妥善處理債務問題。若有疑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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