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04

房東救火時偷走我的名錶賣掉,我能要求他返還賣得的錢嗎?

甲翁因年輕時縱於享樂並為頂客一族,年老時身無分文且膝下無子,因而在無任何保險規劃之下 久病厭世。某日,甲翁反鎖租屋處之門窗,並於房內引火自焚。此時,房東乙適巧至該屋處欲向 甲翁收取租金,見狀後心想若不趕緊破屋滅火並拉出甲翁,其屋必定遭受焚燬,且亦收取不到甲 翁所積欠數月的房租,故即破屋進入搶救。不料,甲翁死意堅決,竟拒絕乙房東之救援。乙房東 情急之下迫不得已,即以屋內鐵棍打昏甲翁,且不慎打斷其手臂,最後終將甲翁拖出該屋,然該 屋卻不慎全毀。最後,乙房東因搶救過程中不慎遭火中度灼傷無法工作,並住院數月後方才治癒。 此外,甲翁亦因腦震盪及斷臂之傷而住院月餘始告痊癒。試問: 倘乙房東在搶救的過程中,竊取甲翁價值 20 萬元的勞力士金錶,並以 30 萬元賣給不知情的友 人丙,則甲翁可否請求乙房東返還該 30 萬元之利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房東乙在搶救自焚房客甲翁過程中,竊取甲翁價值20萬元之勞力士金錶,並以30萬元轉售予不知情之友人丙。甲翁欲請求乙返還該30萬元利益。本案核心法律問題為:甲翁得否依不當得利或其他法律規定,請求乙返還轉售金錶所得之30萬元利益。

貳、法律分析

一、乙房東行為之法律性質

(一)民事不法行為

乙房東於搶救過程中竊取甲翁之勞力士金錶,該行為構成民事上之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乙房東故意竊取甲翁之金錶,不法侵害甲翁之所有權,應成立侵權行為。

(二)無權處分行為

乙房東將甲翁所有之金錶轉售予丙,係屬無權處分他人之物。該處分行為欠缺法律上原因,乙因此所受之利益應構成不當得利。

二、甲翁對乙房東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一)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包括:

  1. 一方受有利益
  2. 他方受有損害
  3. 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4. 無法律上之原因

本案分析如下:

  • 乙受有利益:乙以30萬元出售金錶,受有30萬元之利益
  • 甲受有損害:甲喪失價值20萬元之金錶所有權
  • 因果關係:乙之利益係因處分甲之金錶而來
  • 無法律上原因:乙無權處分甲之金錶,欠缺法律上原因

綜上,本案應成立不當得利。

(二)不當得利返還之範圍

關鍵問題在於:甲得請求返還之金額應為原物價值20萬元,抑或乙實際所得之30萬元?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本條文明確規定,受領人「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亦應返還。本案中:

  1. 原受利益:乙竊取價值20萬元之金錶
  2. 更有所取得:乙本於該金錶轉售獲得30萬元
  3. 法律效果:依民法第181條規定,30萬元屬於「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之利益,應一併返還

(三)善意受領人與惡意受領人之區別

民法第182條區分善意與惡意受領人之返還責任:

  1. 善意受領人(第182條第1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2. 惡意受領人(第182條第2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本案中,乙房東明知竊取金錶欠缺法律上原因,應屬惡意受領人。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乙應返還其所受之利益(30萬元)並附加利息。

(四)與侵權行為請求權之競合

甲翁對乙房東同時享有:

  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請求返還30萬元
  2.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賠償金錶價值20萬元及其他損害

兩項請求權雖請求權基礎不同,但基於「禁止雙重得利」原則,甲翁應擇一行使。若甲翁選擇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可請求返還較高金額之30萬元。

(五)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另依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即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2年短期時效而消滅,甲翁仍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三、丙之法律地位

(一)善意取得之可能性

丙為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可能依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取得金錶所有權。惟善意取得制度之成立,不影響甲翁對乙房東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二)第三人之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83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本案中,乙係以30萬元「有償」讓與丙,非屬無償讓與,故民法第183條不適用。甲翁不得向丙請求返還金錶或價金。

四、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綜合前述分析:

  1. 乙房東竊取並轉售甲翁之金錶,應成立不當得利
  2.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乙「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之30萬元,應一併返還
  3. 乙屬惡意受領人,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應返還30萬元並附加利息
  4. 甲翁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乙返還30萬元之不當得利

參、處理建議

一、請求權基礎之選擇

建議甲翁以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主要請求權基礎,理由如下:

  1. 請求金額較高:不當得利可請求30萬元,優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20萬元
  2. 法律依據明確:民法第181條明文規定「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
  3. 舉證責任相對較輕:僅需證明乙受有利益、甲受有損害及因果關係
  4. 時效期間較長:15年消滅時效,優於侵權行為之2年短期時效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證據蒐集

  1. 金錶所有權證明文件(購買發票、保證書、照片等)
  2. 乙竊取金錶之證據(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警方筆錄等)
  3. 乙轉售予丙之交易證明(匯款紀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買賣契約等)
  4. 金錶市價鑑定報告(證明價值20萬元)
  5. 轉售價格證明(證明乙獲得30萬元)

(二)訴訟聲明

建議採「主位備位合併」方式:

  • 主位聲明: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請求乙返還不當得利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備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乙賠償損害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三)訴訟上應注意事項

  1. 舉證責任分配
  • 甲應舉證證明:金錶所有權、乙受有30萬元利益、因果關係
  • 乙若主張有法律上原因,應由乙負舉證責任
  1. 法律論述重點
  • 強調民法第181條「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之規定
  • 說明30萬元係乙基於竊得之金錶所取得之利益
  • 主張乙屬惡意受領人,應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返還利益並附加利息
  • 援引不當得利制度之立法目的:剝奪不法利益、回復財產秩序
  1. 預防乙之可能抗辯
  • 若乙主張僅應返還20萬元:反駁應依民法第181條返還「更有所取得」之30萬元
  • 若乙主張已無利益存在:說明乙為惡意受領人,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仍應返還
  • 若乙主張有搶救之法律上原因:說明竊盜行為與搶救行為係屬二事,不能混為一談

三、和解協商建議

若乙願意和解,建議考量以下因素:

(一)和解金額

  1. 理想金額:30萬元(不當得利全額)
  2. 可接受範圍:25萬元至30萬元
  3. 底線金額:不低於20萬元(原物價值)

(二)和解條件

  1. 付款方式
  • 優先爭取一次給付
  • 若分期付款,應要求提供擔保(如本票、保證人等)
  • 明定遲延利息及期限利益喪失條款
  1. 附帶條件
  • 乙應出具書面承認竊取及轉售事實
  • 約定保密條款(視需要)
  • 明定和解範圍,避免日後爭議
  1. 刑事告訴
  • 可考慮是否提出刑事告訴作為談判籌碼
  • 若達成和解,可考慮撤回告訴或請求從輕量刑

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強制執行準備

  1. 勝訴後應注意乙之財產狀況
  2. 必要時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
  3. 調查乙之財產(不動產、薪資、存款等),以利執行

(二)時效管理

  1. 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2. 應注意時效起算時點(知悉受損害時)
  3. 提起訴訟或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

(三)對丙之處理

  1. 丙已善意取得金錶所有權,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
  2. 甲之請求對象僅限於乙
  3. 必要時可傳喚丙作證,證明乙確實獲得30萬元

(四)刑事程序之配合

  1. 可考慮對乙提出竊盜罪刑事告訴
  2. 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裁判費,但請求範圍受限

肆、結論

關於甲翁可否請求乙房東返還30萬元利益一節,經分析後認為:

  1. 法律依據明確:依民法第179條、第181條規定,乙房東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且「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30萬元,應成立不當得利。

  2. 返還範圍: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乙應返還「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之30萬元,而非僅返還原物價值20萬元。

  3. 惡意受領人:乙明知竊取金錶欠缺法律上原因,屬惡意受領人,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應返還利益並附加利息。

  4. 勝訴可能性評估:基於前述法律分析,甲翁請求乙返還30萬元不當得利,應具有相當高之勝訴可能性。

建議甲翁積極行使權利,以民法第179條、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基礎,請求乙房東返還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若乙願意和解,可在25萬元至30萬元範圍內協商;若無法達成和解,建議提起民事訴訟,並考慮同時提出刑事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如有進一步法律服務需求,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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