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2

鄰居臨櫃提款後給我錢,我能以不當得利提告嗎?

原告的臨櫃提款時間跟金額與被告ATM現金存款的金額相差一兩天且金額相差幾萬,有一筆金額一樣,原告與被告是鄰居關係,加上有拍到一次被告陪同原告臨櫃提款且原告給被告錢的畫面,可以提告不當得利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原告與被告為鄰居關係,原告懷疑被告不當取得其款項。主要事實如下:

(一)原告臨櫃提款時間、金額與被告ATM現金存款時間、金額相近(相差一兩天,金額相差數萬元)

(二)其中有一筆金額完全相同

(三)監視器拍攝到被告陪同原告臨櫃提款,且原告交付金錢予被告之畫面

(四)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得利,擬提起民事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包括:

(一)一方受有利益

(二)他方受有損害

(三)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四)無法律上之原因

二、本案證據強度分析

(一)有利證據

  1. 監視器畫面:拍攝到被告陪同原告提款及原告交付金錢之事實

  2. 金額相符:至少有一筆金額完全相同

  3. 時間接近:提款與存款時間相差僅一兩天

  4. 鄰居關係:雙方有接觸機會

(二)證據不足之處

  1. 金額差異:多數款項金額相差數萬元,非完全吻合

  2. 時間差距:相差一兩天,非即時存入

  3. 交付原因不明:監視器僅能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無法證明交付之原因

  4. 缺乏直接證據:

  • 無法證明原告交付金錢係「無法律上原因」

  • 無法排除雙方間存在借貸、委託或其他合法關係

三、可能的抗辯事由

被告可能主張:

(一)借貸關係:原告借款予被告

(二)委託代辦:原告委託被告代為處理金錢事務

(三)贈與關係:原告贈與金錢予被告

(四)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雙方間存在其他金錢往來之合法原因

若被告主張上述任一合法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即有「法律上之原因」存在,原告之不當得利請求可能不成立。

四、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案中:

(一)原告應證明:

  1. 被告受有利益(收受款項)

  2. 原告受有損害(財產減少)

  3. 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4. 無法律上之原因(此為關鍵)

(二)被告若主張有法律上原因,應就該原因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五、返還範圍之認定

若不當得利成立,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被告應返還:

(一)所受之利益(原受領金額)

(二)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如孳息、利息等)

(三)若不能返還原物,應償還其價額

六、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本案若事實發生時間在15年內,尚未罹於時效。

惟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若被告自願返還,事後不得以時效抗辯請求返還。

七、給付不得請求返還之情形

依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本案若原告交付金錢係基於道德義務(如鄰居互助),或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可能適用本條規定而不得請求返還。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一)蒐集補強證據

  1. 書證:
  • 原告完整的銀行交易明細

  • 被告完整的銀行交易明細(需透過法院調查)

  • 雙方間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 相關收據或憑證

  1. 人證:
  • 銀行行員證詞

  • 其他目擊證人

  • 雙方親友證詞

  1. 物證:
  • 監視器完整畫面

  • 提款單據

  • 存款單據(需透過法院調查)

(二)釐清關鍵事實

  1. 原告交付金錢之原因為何?

  2. 雙方間是否有其他金錢往來?

  3. 被告存入之款項來源為何?

  4. 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無法律上原因」?

二、訴訟策略評估

(一)勝訴可能性分析

目前證據強度:中等偏弱

理由:

  1. 有監視器畫面證明交付事實

  2. 有部分金額、時間吻合

  3. 缺乏「無法律上原因」之直接證據

  4. 金額、時間非完全吻合

  5. 無法排除合法原因(借貸、委託等)

(二)風險評估

  1. 敗訴風險:
  • 若無法證明「無法律上原因」,可能敗訴

  • 須負擔訴訟費用

  1. 反訴風險:
  • 被告可能主張借貸關係,反訴請求返還借款

三、具體建議

(一)優先建議:訴訟外和解

  1. 發函催告:
  • 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說明款項來源及返還

  • 保留訴訟權利

  1. 協商談判:
  • 約定雙方會面,釐清款項性質

  • 嘗試達成和解協議

  • 可請律師或第三方見證

  1. 調解程序:
  •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 費用較低,程序簡便

(二)次要建議:提起訴訟

若和解不成,可考慮提起訴訟,但應注意:

  1. 補強證據:
  • 務必先蒐集更多證據

  • 特別是證明「無法律上原因」之證據

  • 調查被告資金來源

  1. 訴訟請求:
  • 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款項

  • 附帶請求自受領時起之法定利息

  1. 訴訟策略:
  • 強調金額、時間之關聯性

  • 說明原告交付金錢之背景

  • 證明被告無法提出合法原因

(三)其他建議

  1. 刑事告訴評估:
  • 若有詐欺、侵占等犯罪嫌疑,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 刑事偵查可能取得更多證據

  • 但須注意刑事構成要件之證明

  1. 保全程序:
  • 若擔心被告脫產,可聲請假扣押

  • 須提供擔保金

肆、結論

一、法律意見

關於原告與被告間之金錢往來,考量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金額、時間雖有部分吻合,但多數款項存在差異,且無法充分證明交付係「無法律上原因」,被告可能提出借貸、委託等合法抗辯,本案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應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

二、建議作法

建議採取「先和解、後訴訟」策略:

(一)第一階段:發函催告、協商談判

(二)第二階段:聲請調解

(三)第三階段:補強證據後提起訴訟

三、注意事項

(一)時效問題: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仍應儘速處理

(二)證據保全:儘速蒐集、保存相關證據

(三)專業諮詢: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並代理訴訟

(四)成本效益: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獲償金額之比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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