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臨櫃提款時間跟金額與被告ATM現金存款的金額相差一兩天且金額相差幾萬,有一筆金額一樣,原告與被告是鄰居關係,加上有拍到一次被告陪同原告臨櫃提款且原告給被告錢的畫面,可以提告不當得利嗎?
本案原告與被告為鄰居關係,原告懷疑被告不當取得其款項。主要事實如下:
(一)原告臨櫃提款時間、金額與被告ATM現金存款時間、金額相近(相差一兩天,金額相差數萬元)
(二)其中有一筆金額完全相同
(三)監視器拍攝到被告陪同原告臨櫃提款,且原告交付金錢予被告之畫面
(四)原告主張被告不當得利,擬提起民事訴訟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包括:
(一)一方受有利益
(二)他方受有損害
(三)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四)無法律上之原因
監視器畫面:拍攝到被告陪同原告提款及原告交付金錢之事實
金額相符:至少有一筆金額完全相同
時間接近:提款與存款時間相差僅一兩天
鄰居關係:雙方有接觸機會
金額差異:多數款項金額相差數萬元,非完全吻合
時間差距:相差一兩天,非即時存入
交付原因不明:監視器僅能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無法證明交付之原因
缺乏直接證據:
無法證明原告交付金錢係「無法律上原因」
無法排除雙方間存在借貸、委託或其他合法關係
被告可能主張:
(一)借貸關係:原告借款予被告
(二)委託代辦:原告委託被告代為處理金錢事務
(三)贈與關係:原告贈與金錢予被告
(四)其他債權債務關係:雙方間存在其他金錢往來之合法原因
若被告主張上述任一合法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即有「法律上之原因」存在,原告之不當得利請求可能不成立。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本案中:
(一)原告應證明:
被告受有利益(收受款項)
原告受有損害(財產減少)
受益與受損間有因果關係
無法律上之原因(此為關鍵)
(二)被告若主張有法律上原因,應就該原因之存在負舉證責任
若不當得利成立,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被告應返還:
(一)所受之利益(原受領金額)
(二)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如孳息、利息等)
(三)若不能返還原物,應償還其價額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本案若事實發生時間在15年內,尚未罹於時效。
惟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若被告自願返還,事後不得以時效抗辯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
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二、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三、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本案若原告交付金錢係基於道德義務(如鄰居互助),或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可能適用本條規定而不得請求返還。
原告完整的銀行交易明細
被告完整的銀行交易明細(需透過法院調查)
雙方間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電子郵件等)
相關收據或憑證
銀行行員證詞
其他目擊證人
雙方親友證詞
監視器完整畫面
提款單據
存款單據(需透過法院調查)
原告交付金錢之原因為何?
雙方間是否有其他金錢往來?
被告存入之款項來源為何?
是否有其他證據證明「無法律上原因」?
目前證據強度:中等偏弱
理由:
有監視器畫面證明交付事實
有部分金額、時間吻合
缺乏「無法律上原因」之直接證據
金額、時間非完全吻合
無法排除合法原因(借貸、委託等)
若無法證明「無法律上原因」,可能敗訴
須負擔訴訟費用
委請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被告說明款項來源及返還
保留訴訟權利
約定雙方會面,釐清款項性質
嘗試達成和解協議
可請律師或第三方見證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費用較低,程序簡便
若和解不成,可考慮提起訴訟,但應注意:
務必先蒐集更多證據
特別是證明「無法律上原因」之證據
調查被告資金來源
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款項
附帶請求自受領時起之法定利息
強調金額、時間之關聯性
說明原告交付金錢之背景
證明被告無法提出合法原因
若有詐欺、侵占等犯罪嫌疑,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
刑事偵查可能取得更多證據
但須注意刑事構成要件之證明
若擔心被告脫產,可聲請假扣押
須提供擔保金
關於原告與被告間之金錢往來,考量監視器畫面僅能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而金額、時間雖有部分吻合,但多數款項存在差異,且無法充分證明交付係「無法律上原因」,被告可能提出借貸、委託等合法抗辯,本案若提起不當得利訴訟,應審慎評估勝訴可能性。
建議採取「先和解、後訴訟」策略:
(一)第一階段:發函催告、協商談判
(二)第二階段:聲請調解
(三)第三階段:補強證據後提起訴訟
(一)時效問題: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仍應儘速處理
(二)證據保全:儘速蒐集、保存相關證據
(三)專業諮詢:建議委請律師詳細評估並代理訴訟
(四)成本效益: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獲償金額之比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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