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民間借貸時並不知道債權人以年利率18%計息,已簽約及繳了數月利息之後才發現18%超過國家規定的16%,這時候可以告債權人重利罪並要求返還多收的利息嗎?
當事人與債權人簽訂民間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18%,已依約繳納數月利息後,始發現該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16%上限。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債權人提起重利罪告訴,並請求返還超收之利息。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本案約定年利率18%,已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僅負有給付年息16%之義務,超過16%部分之利息約定不生效力。
債權人對於超過16%部分之利息,應無請求權。
關於當事人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應考量以下法律關係: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債權人可能主張民法第180條第3款:「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然本案情況顯示:
若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尚未清償之本金,應僅負擔年息16%之利息給付義務
超過16%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不得請求當事人給付
建議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明嗣後僅願依年息16%計算利息
依據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之成立須同時具備以下兩項要件:
兩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成立重利罪。
1. 關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要件:
本案情況顯示:
此要件可能不易成立。
2. 關於「顯不相當之重利」要件:
考量以下因素:
此要件成立與否尚有討論空間。
構成要件審查:重利罪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本案第一要件可能不易證明
舉證責任:當事人須舉證證明借款時確有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債權人有「乘」此處境之故意
法律風險:
本案屬私人間借貸關係,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若借貸關係涉及消費關係,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惟本案似為一般民間借貸,應以民法規定為主。
若協商不成,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基於以下理由,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提起重利罪告訴:
若當事人經評估後仍欲提起告訴,建議:
未來借貸時應注意:
關於本案約定年利率18%之民間借貸,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16%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當事人應可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並主張未來僅負擔16%利息之給付義務。
考量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本案可能涉及重利罪之成立,惟須同時證明借款時有急迫等處境,且債權人有乘此處境之故意,舉證困難度較高。建議優先透過民事途徑處理,以確保返還超額利息之權益。
具體建議處理順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繳款紀錄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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