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3

民間借貸年利率18%超過法定16%,可以告重利罪並要求退款嗎?

請問在民間借貸時並不知道債權人以年利率18%計息,已簽約及繳了數月利息之後才發現18%超過國家規定的16%,這時候可以告債權人重利罪並要求返還多收的利息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債權人簽訂民間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18%,已依約繳納數月利息後,始發現該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16%上限。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債權人提起重利罪告訴,並請求返還超收之利息。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利率約定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1. 本案約定年利率18%,已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

  2. 依法律規定,當事人僅負有給付年息16%之義務,超過16%部分之利息約定不生效力。

  3. 債權人對於超過16%部分之利息,應無請求權

(二) 已繳納超額利息之返還請求

關於當事人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應考量以下法律關係:

  1. 不當得利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 債權人收取超過16%部分之利息,因該部分約定無效,應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 當事人因給付該部分利息而受有損害
  • 當事人應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
  1. 給付時明知之抗辯

債權人可能主張民法第180條第3款:「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然本案情況顯示:

  • 當事人於簽約及繳納數月利息後「才發現」18%超過法定上限
  • 當事人給付時應不知悉超過部分無給付義務
  • 此抗辯可能不成立
  1. 返還範圍

若成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可請求返還之範圍為:已繳納利息中超過年息16%部分
  • 計算方式:(18%-16%) ÷ 18% × 已繳納利息總額
  • 建議保留完整繳款紀錄作為計算依據

(三) 未來利息給付義務

  1.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當事人對於尚未清償之本金,應僅負擔年息16%之利息給付義務

  2. 超過16%部分之約定無效,債權人不得請求當事人給付

  3. 建議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表明嗣後僅願依年息16%計算利息

二、刑事責任

(一) 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之成立須同時具備以下兩項要件

  1. 主觀要件: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2. 客觀要件: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兩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成立重利罪。

(二) 本案重利罪成立可能性分析

1. 關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要件:

本案情況顯示:

  • 當事人已簽訂契約,表示經過一定程度之考慮
  • 當事人持續繳納數月利息,顯示有履約能力及意願
  • 依現有資訊,若無證據顯示借款時處於急迫、無法慎重考慮之情況
  • 若無證據顯示債權人有利用當事人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

此要件可能不易成立

2. 關於「顯不相當之重利」要件:

考量以下因素:

  • 本案約定年息18%,超過法定上限16%僅2個百分點
  • 依實務見解,民間借貸利率範圍甚廣
  • 18%與16%之差距相對不大
  • 是否構成「顯不相當」,可能仍須視具體情況綜合判斷

此要件成立與否尚有討論空間

(三) 提起告訴之考量

  1. 構成要件審查:重利罪須同時符合兩項要件,本案第一要件可能不易證明

  2. 舉證責任:當事人須舉證證明借款時確有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債權人有「乘」此處境之故意

  3. 法律風險

  • 若告訴不成立,可能面臨債權人提起誣告之風險
  • 刑法第346條規定,債權人亦可能主張當事人以恐嚇方式不當施壓
  1. 實務見解:單純利率超過16%,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符合重利罪構成要件,可能難以成立

三、行政責任

本案屬私人間借貸關係,應無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 民法其他相關規定

  1.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2. 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 本案約定利率18%,已逾12%
  • 若借款已滿一年,當事人應有權於一個月前預告後隨時清償原本
  • 此權利不得以契約排除
  1. 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若債權人另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可能違反本條規定

(二) 消費者保護相關規定

若借貸關係涉及消費關係,可能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惟本案似為一般民間借貸,應以民法規定為主。

參、處理建議

一、民事處理建議(優先建議)

(一) 立即處理事項

  1. 發函通知債權人
  • 以書面(建議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
  • 說明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16%部分之約定無效
  • 表明嗣後僅願依年息16%給付利息
  • 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
  1. 保全證據
  • 保留借貸契約書正本
  • 保留所有繳款紀錄(匯款單據、收據等)
  • 計算已繳納超額利息之金額
  • 保留與債權人之所有通訊紀錄
  1. 暫停給付超額利息
  • 自通知債權人後,僅依年息16%計算並給付利息
  • 避免繼續給付超額利息而擴大損害

(二) 協商處理

  1. 與債權人協商
  • 說明法律規定,尋求和平解決
  • 提出返還超額利息之具體方案
  • 可考慮以超額利息抵充本金或未來利息
  • 維持良好溝通,避免關係惡化
  1. 債務重整評估
  • 評估是否有能力提前清償
  • 依民法第204條規定,可於一個月前預告後清償原本
  • 考慮向銀行申請較低利率貸款以清償本債務

(三) 訴訟處理

若協商不成,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確認超過16%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
  • 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超額利息
  • 請求未來僅負擔16%利息之給付義務
  1. 訴訟策略
  • 民事訴訟勝訴可能性較高
  • 法律依據明確(民法第205條、第179條)
  • 舉證相對容易(契約書、繳款紀錄)

二、刑事告訴建議(審慎評估)

(一) 不建議立即提起刑事告訴

基於以下理由,建議審慎評估是否提起重利罪告訴:

  1. 構成要件證明困難
  • 須證明借款時有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須證明債權人有「乘」此處境之主觀故意
  • 舉證責任重,成功機率可能不高
  1. 法律風險考量
  • 可能面臨債權人提起誣告之反訴
  • 可能影響民事訴訟之進行
  • 刑事程序曠日廢時,增加訟累
  1. 實益評估
  • 民事途徑已可達成返還超額利息之目的
  • 刑事告訴即使成立,對返還利息助益有限
  • 建議優先處理民事權益

(二) 若仍考慮提起告訴

若當事人經評估後仍欲提起告訴,建議:

  1. 補強證據
  • 蒐集借款時確有急迫處境之證據
  • 蒐集債權人知悉並利用此處境之證據
  • 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1. 告訴時機
  • 建議先進行民事程序
  • 待民事權益確保後再評估是否提告
  • 避免刑事、民事程序相互影響

三、預防措施

未來借貸時應注意:

  1. 簽約前審慎評估
  • 詳閱契約條款,特別注意利率約定
  • 了解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上限
  • 計算總利息負擔是否可承受
  1. 優先選擇正規管道
  • 優先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借款
  • 正規金融機構受金融法規監管,利率較合理
  • 避免向民間高利貸借款
  1. 保留完整文件
  • 保留借貸契約正本
  • 保留所有還款紀錄
  • 重要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1. 尋求專業諮詢
  • 簽約前可諮詢律師或消費者保護團體
  • 遇有疑義立即尋求協助
  • 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而受損

四、時效提醒

  1. 民事請求權時效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時效消滅
  1. 刑事追訴權時效
  • 重利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
  • 若決定提告,應注意時效期間

肆、結論

關於本案約定年利率18%之民間借貸,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16%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當事人應可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並主張未來僅負擔16%利息之給付義務。

考量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本案可能涉及重利罪之成立,惟須同時證明借款時有急迫等處境,且債權人有乘此處境之故意,舉證困難度較高。建議優先透過民事途徑處理,以確保返還超額利息之權益。

具體建議處理順序:

  1. 立即以書面通知債權人,主張超過16%部分約定無效
  2. 請求返還已繳納之超額利息
  3. 嗣後僅依16%給付利息
  4. 若協商不成,提起民事訴訟
  5. 審慎評估是否提起刑事告訴,建議優先處理民事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及繳款紀錄諮詢專業律師,以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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