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我父親(黃曹秀)借錢,父親剛過世 阮小姐 108/5/20 轉帳3萬 110/10月 對方買屋(跟我父親借的。房屋名子是阮小姐,且沒有任何設定,貸款由我爸提現給對方繳房貸,沒有明確金流 111/4/11 本票135萬 111/5/4 提轉匯兌130萬 (這會是金流 111/5/5 本票150萬 111/8/24 轉帳1萬 113/6/7 轉帳2萬 中間許多提現給予繳交房貸 113/5/15 房屋設定被他人設定(陳先生)60萬 原因金錢消費借貸 | 114/9/12 房屋被他人設定(陳先生)260萬 原因金錢消費借貸 沒有LINE對話紀錄 都是通話,無法知道內容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黃曹秀過世後,其對阮小姐之債權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主張債權,包括:
1. 本票之法律性質
依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僅需證明本票真正,無需證明原因關係。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
2. 本案本票分析
本案有兩張本票:
兩張本票之關係可能為「更新」或「累積」關係。從時間序及金額判斷,可能為更新關係(135萬元更新為150萬元),建議以150萬元為主要請求金額。
1. 明確金流
2. 不明確金流
提現繳房貸部分,因無法直接證明金額與收款人,證明力較弱。債務人可能抗辯「不知情」或「非借款」。
此筆款項時間早於購屋,可能為先前借款之部分清償或其他往來款項,較難直接連結至本案債權。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案本票時效分析:
時效緊迫性:本票150萬元之票據時效即將屆滿,需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若票據時效完成,債權轉為一般債權,時效為15年。
1. 陳先生之抵押權(合計320萬元)
依據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陳先生之債權因有抵押權擔保,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受償。
2. 債權受償順序
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受償順序:
1. 本票無效抗辯
債務人可能主張「本票非本人簽發」或「遭脅迫簽發」。應對方式為進行筆跡鑑定、調查簽發過程。
2. 債務已清償抗辯
依據民法第329條規定:「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債務人若主張已清償,應負舉證責任。
3. 原因關係不存在抗辯
債務人可能主張「實際未收到借款」。應對方式為提出匯兌130萬元紀錄證明實際交付。
4. 時效消滅抗辯
債務人可能主張「本票時效已過」。若票據時效完成,債權轉為一般債權,時效15年。
1. 房貸代繳難以證明
提現無法證明實際用途與收款人,可能無法主張超過本票金額之債權。
2. 無書面借據
僅有本票,無借款契約,債務人可能爭執借款金額與條件。
3. 無通訊紀錄
無法證明雙方合意內容,難以反駁債務人抗辯。
依據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案若能證明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債務人應負返還借款之義務。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名義包括:
本案可透過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
1. 針對150萬元本票(111年5月5日)
考量票據時效即將於114年5月5日屆滿,建議立即向阮小姐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應備文件:
費用:約1,000元
2. 針對135萬元本票(111年4月11日)
若票據時效尚未屆滿,應立即聲請;若已屆滿,可轉為一般債權請求(時效15年)。
3. 本票格式確認
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應確認本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包含:
目的: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財產價值繼續減損
假扣押標的:
假扣押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約50萬元),可用現金或銀行保證書
應備文件:
優點:
流程: 聲請本票裁定 → 法院核發裁定 → 債務人10日內未抗告 → 聲請強制執行
風險:
適用情況:
請求項目:
現況:
受償順序: 房屋拍賣價金 → 第一順位:陳先生(抵押權320萬) → 第二順位:黃曹秀繼承人(普通債權150萬)
可行性評估:
建議:
可查封標的:
執行程序:
提起訴訟前或訴訟中均可進行和解協商。
1. 分期還款
2. 債權打折
3. 以房抵債
若債務人未抗告(10日內):
若債務人提出抗告:
總計:約67-72萬元(含擔保金) 不含擔保金:約17-22萬元
考量150萬元本票時效即將於114年5月5日屆滿,建議立即採取行動。本票裁定為最快速、最有效的救濟途徑,且本票具有強大證據力,無需證明原因關係。
考量債務人已負債320萬元,財務狀況可能持續惡化,建議同步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財產價值繼續減損。雖需提供擔保金,但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手段。
建議調閱黃曹秀完整銀行交易紀錄、向銀行調閱阮小姐房貸繳納紀錄,並尋找可能之證人,以補強證據。
最佳情況:
一般情況:
最壞情況:
建議每月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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