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3

父親過世後,借給他人買房的錢能否追回?房屋被他人設定抵押怎麼辦?

借款人:我父親(黃曹秀)借錢,父親剛過世 阮小姐 108/5/20 轉帳3萬 110/10月 對方買屋(跟我父親借的。房屋名子是阮小姐,且沒有任何設定,貸款由我爸提現給對方繳房貸,沒有明確金流 111/4/11 本票135萬 111/5/4 提轉匯兌130萬 (這會是金流 111/5/5 本票150萬 111/8/24 轉帳1萬 113/6/7 轉帳2萬 中間許多提現給予繳交房貸 113/5/15 房屋設定被他人設定(陳先生)60萬 原因金錢消費借貸 | 114/9/12 房屋被他人設定(陳先生)260萬 原因金錢消費借貸 沒有LINE對話紀錄 都是通話,無法知道內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債權人(繼承人):黃曹秀之繼承人
  • 債務人:阮小姐
  • 原債權人:黃曹秀(已故)

二、債權債務關係時序

  1. 108年5月20日:阮小姐轉帳3萬元
  2. 110年10月:阮小姐購屋(向黃曹秀借款,房屋登記於阮小姐名下,無任何設定)
  3. 111年4月11日:簽發本票135萬元
  4. 111年5月4日:提轉匯兌130萬元
  5. 111年5月5日:簽發本票150萬元
  6. 111年8月24日:轉帳1萬元
  7. 113年6月7日:轉帳2萬元
  8. 113年5月15日:房屋遭陳先生設定抵押權60萬元(金錢消費借貸)
  9. 114年9月12日:房屋遭陳先生設定抵押權260萬元(金錢消費借貸)

三、證據現況

  • 有本票兩張(135萬、150萬)
  • 有部分金流紀錄(轉帳、匯兌)
  • 無書面借據
  • 無LINE對話紀錄
  • 房貸繳納金流不明確(多為提現)

貳、法律分析

一、繼承債權之法律地位

(一)債權繼承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黃曹秀過世後,其對阮小姐之債權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同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此為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僅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二)繼承人之權利

繼承人得以繼承人身分主張債權,包括:

  1. 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
  2.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
  3. 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存在之證明

(一)本票之證據力

1. 本票之法律性質

依據票據法第3條規定:「稱本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本票為無因證券,執票人僅需證明本票真正,無需證明原因關係。

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本票應記載事項: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地
  • 發票年、月、日
  • 付款地
  • 到期日

2. 本案本票分析

本案有兩張本票:

  • 本票135萬元(111年4月11日)
  • 本票150萬元(111年5月5日)

兩張本票之關係可能為「更新」或「累積」關係。從時間序及金額判斷,可能為更新關係(135萬元更新為150萬元),建議以150萬元為主要請求金額。

(二)金流證據之補強作用

1. 明確金流

  • 111年5月4日匯兌130萬元:可證明實際有資金往來
  • 111年8月24日轉帳1萬元
  • 113年6月7日轉帳2萬元

2. 不明確金流

提現繳房貸部分,因無法直接證明金額與收款人,證明力較弱。債務人可能抗辯「不知情」或「非借款」。

(三)108年5月20日轉帳3萬元之性質

此筆款項時間早於購屋,可能為先前借款之部分清償或其他往來款項,較難直接連結至本案債權。

三、票據時效與債權時效

(一)票據時效

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案本票時效分析:

  • 本票135萬元(111年4月11日):票據時效應於114年4月11日屆滿
  • 本票150萬元(111年5月5日):票據時效應於114年5月5日屆滿

時效緊迫性:本票150萬元之票據時效即將屆滿,需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二)一般債權時效

依據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票據法第22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若票據時效完成,債權轉為一般債權,時效為15年。

四、債權保全之緊急性分析

(一)擔保物權設定之影響

1. 陳先生之抵押權(合計320萬元)

  • 113年5月15日:60萬元
  • 114年9月12日:260萬元

依據民法第860條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陳先生之債權因有抵押權擔保,應優先於無擔保債權受償。

2. 債權受償順序

依據民法第873條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受償順序:

  • 第一順位:陳先生(有抵押權)320萬元
  • 第二順位:黃曹秀繼承人(無擔保)150萬元

(二)債務人資力惡化之風險

  1. 房屋價值可能不足清償:若房屋價值低於470萬元(320萬+150萬),可能無法全額受償
  2. 債務人持續舉債:短期內設定兩次抵押權,顯示財務困難
  3. 無其他擔保:110年購屋時未設定抵押權,現已喪失優先受償機會

五、可能面臨之抗辯與風險

(一)債務人可能提出之抗辯

1. 本票無效抗辯

債務人可能主張「本票非本人簽發」或「遭脅迫簽發」。應對方式為進行筆跡鑑定、調查簽發過程。

2. 債務已清償抗辯

依據民法第329條規定:「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債務人若主張已清償,應負舉證責任。

3. 原因關係不存在抗辯

債務人可能主張「實際未收到借款」。應對方式為提出匯兌130萬元紀錄證明實際交付。

4. 時效消滅抗辯

債務人可能主張「本票時效已過」。若票據時效完成,債權轉為一般債權,時效15年。

(二)證據不足之風險

1. 房貸代繳難以證明

提現無法證明實際用途與收款人,可能無法主張超過本票金額之債權。

2. 無書面借據

僅有本票,無借款契約,債務人可能爭執借款金額與條件。

3. 無通訊紀錄

無法證明雙方合意內容,難以反駁債務人抗辯。

六、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依據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本案若能證明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債務人應負返還借款之義務。

七、強制執行之要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名義包括: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本案可透過聲請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方案(最優先)

(一)聲請本票裁定

1. 針對150萬元本票(111年5月5日)

考量票據時效即將於114年5月5日屆滿,建議立即向阮小姐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應備文件:

  • 本票裁定聲請狀
  • 本票正本
  • 債務人戶籍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黃曹秀死亡證明

費用:約1,000元

2. 針對135萬元本票(111年4月11日)

若票據時效尚未屆滿,應立即聲請;若已屆滿,可轉為一般債權請求(時效15年)。

3. 本票格式確認

依據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應確認本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包含:

  • 「本票」字樣
  • 確切金額
  • 受款人姓名
  • 無條件支付文字
  • 發票地點、日期
  • 發票人簽名

(二)聲請假扣押

目的: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財產價值繼續減損

假扣押標的

  • 阮小姐名下房屋(雖已設定320萬抵押權)
  • 其他財產(存款、薪資等)

假扣押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1/3(約50萬元),可用現金或銀行保證書

應備文件

  • 假扣押聲請狀
  • 釋明債權存在(本票影本、金流紀錄)
  • 釋明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二、訴訟策略規劃

(一)本票裁定程序(建議優先)

優點

  • 程序快速(約3-4週)
  • 費用低廉
  • 無需證明原因關係
  • 本票具有推定效力

流程: 聲請本票裁定 → 法院核發裁定 → 債務人10日內未抗告 → 聲請強制執行

風險

  • 債務人可能提出抗告
  • 可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二)給付訴訟(替代方案)

適用情況

  • 本票時效已過
  • 欲主張超過本票金額之債權
  • 本票遭抗告成功

請求項目

  1. 本票債權150萬元
  2. 實際代繳房貸金額(需舉證)
  3. 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4. 訴訟費用

三、證據補強建議

(一)立即蒐集之證據

  1. 黃曹秀之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完整期間)
  2. 阮小姐房屋之貸款繳納紀錄(向銀行調閱)
  3. 阮小姐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4. 所有轉帳、匯款憑證
  5. 繼承相關文件(遺產稅申報書、繼承系統表)

(二)可能之調查證據

  1. 向法院聲請調閱阮小姐之財產清冊
  2. 向銀行調閱阮小姐之帳戶往來紀錄
  3. 調查阮小姐購屋時之資金來源

(三)證人證詞

  1. 是否有其他家人知悉借款事實
  2. 是否有見證人在場

四、債權保全措施

(一)查封房屋之可行性分析

現況

  • 房屋已設定抵押權320萬元(陳先生)
  • 黃曹秀繼承人為無擔保債權150萬元

受償順序: 房屋拍賣價金 → 第一順位:陳先生(抵押權320萬) → 第二順位:黃曹秀繼承人(普通債權150萬)

可行性評估

  • 若房屋價值 > 470萬元 → 有受償可能
  • 若房屋價值 < 470萬元 → 可能無法受償

建議

  1. 調閱房屋謄本,確認房屋現值
  2. 查詢附近實價登錄,評估拍賣價格
  3. 若房屋價值足夠,仍應聲請查封

(二)其他財產之查封

可查封標的

  • 銀行存款
  • 薪資債權(最高1/3)
  • 其他不動產
  • 動產(汽車等)

執行程序

  1. 取得執行名義(本票裁定或勝訴判決)
  2. 向法院聲請核發債權憑證
  3. 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
  4. 聲請強制執行

五、和解協商建議

(一)協商時機

提起訴訟前或訴訟中均可進行和解協商。

(二)協商方案

1. 分期還款

  • 優點:可確保部分債權回收
  • 條件:要求提供擔保或保證人

2. 債權打折

  • 優點:快速回收部分款項
  • 建議:至少回收本金70%以上

3. 以房抵債

  • 優點:取得實質擔保
  • 困難:房屋已設定320萬抵押權

(三)和解注意事項

  1. 約定律師費及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 加入加速條款(任一期未付,全部到期)
  3. 確認利息不超過法定上限(年息16%)

六、具體行動時間表

第一週(立即執行)

  • Day 1-2:整理所有證據文件(本票正本、金流紀錄、繼承證明文件)
  • Day 3-5:撰寫本票裁定聲請狀(確認本票格式完整、準備債務人戶籍謄本)
  • Day 6-7:向法院遞狀(繳納裁判費、確認收文)

第二至四週

  • 等待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約3-4週)
  • 同步準備假扣押聲請
  • 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裁定核發後

若債務人未抗告(10日內):

  • 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 聲請調查財產

若債務人提出抗告

  • 準備抗告理由書
  • 補強證據資料

長期規劃(3-6個月)

  • 持續追蹤執行程序
  • 評估是否提起給付訴訟
  • 考慮和解協商可能性

七、費用預估

  • 本票裁定聲請費:1,000元
  • 假扣押聲請費:約1,500元
  • 假扣押擔保金:約50萬元
  • 強制執行費:約15,000元
  • 律師諮詢費:3,000-5,000元/小時
  • 律師委任費:10-15萬元

總計:約67-72萬元(含擔保金) 不含擔保金:約17-22萬元

肆、結論

一、核心建議

  1. 立即聲請本票裁定

考量150萬元本票時效即將於114年5月5日屆滿,建議立即採取行動。本票裁定為最快速、最有效的救濟途徑,且本票具有強大證據力,無需證明原因關係。

  1. 同步聲請假扣押

考量債務人已負債320萬元,財務狀況可能持續惡化,建議同步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財產價值繼續減損。雖需提供擔保金,但為保全債權之必要手段。

  1. 補強證據資料

建議調閱黃曹秀完整銀行交易紀錄、向銀行調閱阮小姐房貸繳納紀錄,並尋找可能之證人,以補強證據。

二、風險提醒

  1. 時效風險:本票時效即將屆滿,需立即行動
  2. 受償風險:房屋已設定320萬抵押權,可能不足清償
  3. 證據風險:房貸代繳證據不足,難以主張超過本票金額之債權
  4. 程序風險:債務人可能提出抗告或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三、預期結果

最佳情況

  • 本票裁定順利核發
  • 債務人未抗告
  • 強制執行成功受償150萬元

一般情況

  • 本票裁定核發後遭抗告
  • 需進入訴訟程序
  • 最終部分受償或和解

最壞情況

  •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 僅能取得債權憑證
  • 需長期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四、後續追蹤

建議每月追蹤:

  1. 債務人財產變動狀況
  2. 房屋是否遭拍賣
  3. 是否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
  4. 評估和解協商可能性

重要提醒

  1.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需視個案情況調整
  2. 時效問題極為緊迫,建議立即諮詢律師並採取行動
  3. 證據保全至關重要,所有文件應妥善保管
  4. 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並維護權益

本意見書內容如有疑義,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