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5

輕智障者被控詐欺卻稱遭脅迫,審判前才驗證,這樣的指控站得住腳嗎?

對方宣稱自己為輕度智能障礙,並有證明(審判前一個月才驗,在此之前無相關證明),認為我母親脅迫他領錢並納為己用,脅迫話語是‘’不給錢就不給飯吃‘’,可問題是對方自身可外出甚至自行外出,甚至更弔詭的是對方提告是詐欺而並非‘‘恐嚇取財’’,輕智障應該具有一定辯識力吧?對方矛盾處應不少吧?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告訴人指控您母親涉嫌詐欺罪,主張您母親以「不給錢就不給飯吃」之言語,使其交付金錢。告訴人自稱為輕度智能障礙者,並提出審判前一個月始取得之身心障礙證明作為佐證。然告訴人具有自行外出之能力,且提告罪名為詐欺罪而非恐嚇取財罪,案件存在多處值得探討之處。

貳、法律分析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檢視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一)主觀要件:行為人須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客觀要件:

  1. 施用詐術之行為
  2. 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3. 相對人基於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4. 行為與結果間具有因果關係

本案疑點分析

本案告訴人主張之「不給錢就不給飯吃」等言語,其性質上應屬於條件式陳述或要求,而非典型之詐術欺罔手段。所謂詐術,係指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之方式,使人產生錯誤認識。然本案中:

  • 該言語並未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
  • 該言語性質上較接近條件式要求脅迫性質之言語
  • 告訴人若認為係受脅迫而交付財物,依法律構成要件判斷,應涉及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之範疇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告訴人若主張受脅迫,卻選擇提告詐欺罪而非恐嚇取財罪,此一罪名選擇本身即存在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上之矛盾。

二、恐嚇取財罪之檢視

即便從恐嚇取財罪之角度觀察,本案仍存在以下疑點:

(一)恐嚇程度之判斷

恐嚇取財罪要求行為人之言語或行為須達到使一般人心生畏懼之程度。本案中「不給錢就不給飯吃」之言語,是否達到使人心生畏懼而不得不交付財物之程度,應考量:

  1. 告訴人具有自行外出之能力,甚至可獨立外出
  2. 告訴人之行動自由並未受到限制
  3. 告訴人若真感受到脅迫,應有能力尋求外界協助或向警政機關報案

(二)客觀環境之評估

告訴人既具有自行外出之能力,顯示其:

  • 具備基本之空間辨識能力
  • 能夠使用交通工具或步行至其他地點
  • 具有基本社會互動能力
  • 可脫離所謂「脅迫」之情境

在此客觀環境下,若告訴人真認為受到脅迫,為何未採取任何求助行動,此點可能影響恐嚇取財罪之成立。

三、輕度智能障礙與辨識能力之關聯

(一)智能障礙程度與法律能力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輕度智能障礙者通常:

  • 具有基本生活自理能力
  • 智商約在50-70之間
  • 具有相當程度之辨識能力
  • 可從事簡單工作及日常生活決策

(二)本案告訴人辨識能力之評估

本案中,告訴人展現之行為能力包括:

  1. 自行外出能力:顯示其具備空間辨識、交通工具使用及基本社會互動能力

  2. 提告行為本身

  • 能夠理解法律程序之基本概念
  • 能夠向司法機關陳述事實經過
  • 能夠表達主張權利之意思
  1. 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時點
  • 審判前一個月才進行鑑定
  • 此前並無相關證明文件
  • 此一時點可能引發臨訟取證之合理懷疑

(三)矛盾之處整理

本案存在以下值得注意之矛盾:

  1. 罪名選擇之矛盾
  • 主張受「脅迫」卻提告「詐欺」罪
  • 此一選擇顯示告訴人對不同犯罪類型可能有一定程度之理解
  • 可能反證其具有相當之辨識能力
  1. 行為能力之矛盾
  • 可自行外出 vs. 主張受脅迫而無法拒絕
  • 具有提告能力 vs. 主張智能障礙影響判斷
  • 能理解法律程序 vs. 主張辨識能力不足

四、舉證責任與證據評估

(一)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在刑事訴訟程序中:

  • 適用無罪推定原則
  • 檢察官須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在
  • 若有合理懷疑,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罪疑唯輕原則)

(二)本案舉證之困難

告訴人若欲證明您母親涉犯詐欺罪,應證明:

  1. 您母親具體施用何種詐術?
  2. 該詐術如何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認識?
  3. 告訴人基於何種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4. 為何選擇詐欺罪而非恐嚇取財罪作為告訴罪名?
  5. 告訴人既具有自行外出能力,為何無法拒絕或尋求外界協助?

上述各點均可能成為檢察官舉證上之困難。

五、刑法第19條之適用說明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特別說明:本條規定係針對行為人(即被告)之責任能力而設,而非針對被害人告訴人。因此,告訴人之智能障礙狀況,並不直接適用本條規定。然而,告訴人之辨識能力仍可能影響:

  • 其是否確實「陷於錯誤」(詐欺罪要件)
  • 其是否確實「心生畏懼」(恐嚇取財罪要件)
  • 其證詞之可信度評估

六、民事行為能力之參考

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民法第76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雖然上述規定係民事法律關係之規範,但可作為判斷告訴人辨識能力之參考。若告訴人確實因智能障礙而達到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程度,其交付財物之行為在民事上可能涉及效力問題,然在刑事案件中,仍應回歸刑法構成要件之判斷。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對措施

(一)證據蒐集

建議儘速蒐集以下有利證據:

  1. 告訴人行為能力相關證據
  • 監視器畫面(證明其自行外出之事實)
  • 鄰居或相關人士之證詞
  • 告訴人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之證明
  • 其他足以顯示其具有相當辨識能力之事證
  1. 金錢往來相關證據
  • 匯款紀錄、提款紀錄或現金交付證明
  • 金錢用途之說明(例如用於共同生活開銷、扶養費用等)
  • 雙方關係之證明(居住關係、扶養關係等)
  1. 溝通紀錄
  • 雙方對話紀錄
  • 通訊軟體訊息
  • 其他足以證明無施用詐術或脅迫之事實

(二)法律程序因應

  1. 偵查階段之應對
  • 建議委任熟悉刑事訴訟程序之律師陪同應訊
  • 詳細說明事實經過,避免前後陳述不一
  • 適時提出告訴人具有辨識能力之相關證據
  • 指出告訴人指控內容之矛盾處
  1. 答辯重點建議
  • 強調「不給錢就不給飯吃」之言語性質上並非詐術
  • 說明告訴人可自行外出,客觀上不存在受脅迫之環境
  • 指出告訴人提告行為本身即證明其具有相當之辨識能力
  • 說明罪名選擇之矛盾(詐欺罪 vs. 恐嚇取財罪)

二、攻防策略建議

(一)程序面之攻防

  1. 考量聲請精神鑑定
  • 若案件進展至必要階段,可考量聲請對告訴人之辨識能力進行專業鑑定
  • 釐清其智能障礙程度是否確實影響本案之判斷
  • 比對審判前取得之身心障礙證明與實際狀況是否相符
  1. 聲請調查證據
  • 可聲請調閱告訴人之就醫紀錄(若有必要且符合法律程序)
  • 調查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能力
  • 傳喚相關證人作證

(二)實體面之攻防

  1. 詐欺罪可能不成立之論述
  • 客觀上並無施用詐術之行為
  • 告訴人可能未陷於錯誤認識
  • 主觀上可能不具備不法所有之意圖
  • 整體行為態樣不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1. 恐嚇取財罪亦可能不成立
  • 言語可能未達使人心生畏懼之程度
  • 告訴人可自由行動,客觀上不存在受脅迫之環境
  • 可能未使告訴人心生畏懼而不得不交付財物
  1. 告訴人陳述矛盾處之整理
  • 主張受脅迫卻提告詐欺罪(法律認知上之矛盾)
  • 可自行外出卻稱無法拒絕(行為能力上之矛盾)
  • 具有提告能力卻主張智能障礙(辨識能力上之矛盾)
  • 臨訟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時點上之可疑)

三、長期規劃

(一)若案件進入審判程序

  1. 準備完整答辯狀
  • 詳細列舉告訴人陳述之矛盾處
  • 提出有利證據清單並說明證據之證明力
  • 引用相關判例、學說見解
  1. 證人策略
  • 傳喚了解雙方關係之證人
  • 證明告訴人之實際生活能力
  • 證明金錢用途之正當性

(二)後續民事程序之評估

若刑事案件獲判無罪或不起訴處分,可考量:

  1. 評估提起誣告反訴之可能性: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充分證據證明告訴人明知事實而故意誣告,可考量提起誣告之告訴。

  2. 評估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若因本案受有名譽損害或精神上痛苦,可考量依民法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四、注意事項

  1. 保持冷靜理性:避免與告訴人或其家屬發生任何衝突或不當言行
  2. 妥善保全證據:所有對話紀錄、往來訊息務必完整保存
  3. 積極配合調查:配合司法程序進行,展現誠意與配合態度
  4. 尋求專業協助:建議委任熟悉刑事訴訟實務之律師提供專業協助

五、案件評估

有利因素

  • 告訴人罪名選擇可能存在法律構成要件認定上之錯誤
  • 告訴人具有自行外出之能力,顯示其具備相當程度之辨識能力
  • 告訴人提告行為本身可能證明其具有理解法律程序之能力
  • 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時點可能引發合理懷疑
  • 案件存在多處值得探討之矛盾

需注意之風險

  • 告訴人之身心障礙身分可能獲得一定程度之同情
  • 需充分證明金錢往來之正當性與合理性
  • 雙方關係性質需進一步釐清
  • 實際案件發展仍須視具體證據及程序進展而定

綜合評估

考量上述分析,本案中您母親可能涉犯詐欺罪或恐嚇取財罪之可能性應不高,但仍建議積極蒐集有利證據,並妥善因應法律程序。由於案件涉及刑事責任,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專業評估與協助,以確保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肆、結論

關於告訴人指控您母親涉嫌詐欺罪一事,考量告訴人主張之「不給錢就不給飯吃」等言語,其性質上應較接近條件式要求或脅迫性質之言語,而非典型之詐術欺罔手段,可能不符合詐欺罪之構成要件。此外,告訴人具有自行外出之能力,且提告行為本身顯示其具有相當程度之辨識能力,加上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時點可能引發合理懷疑,以及罪名選擇上之矛盾等因素,均可能有利於您母親之辯護。

然而,刑事案件之發展仍須視具體證據、程序進展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您儘速委任熟悉刑事訴訟實務之律師,進行專業評估並提供協助,同時積極蒐集有利證據,妥善因應偵查或審判程序,以確保您母親之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程序發展而定,並應諮詢合格律師進行專業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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