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5

頂讓金合約因房東不續租作廢,原店主只能還20萬,我的虧損能向他求償嗎?

我跟人頂讓店面,頂讓金35萬,但有簽合約說若年底房東不續租那我們的頂讓就作廢,屆時就必須把35萬元歸還,那最近得知房東不願意續租,故頂讓事宜終止,原店主必須歸還原本給他的頂讓金35萬元,但原店主說自己錢花出去了只能盡力湊到20萬先還,可是那35萬我也是去借來的現在沒辦法頂讓的話我35萬也得還回去,原店主若拿不出錢我就必須把我現在身上還在虧損中的股票賣了才能償還,虧損金額接近四萬元,那這虧損金額四萬我是否能跟原店主做求償,畢竟是他拿不出該有的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原店主簽訂店面頂讓契約,支付頂讓金新台幣35萬元。契約中約定若年底房東不續租,頂讓作廢,原店主應返還頂讓金35萬元。現因房東不續租,頂讓終止,原店主僅能返還20萬元,尚欠15萬元。當事人因該35萬元係向他人借貸,現需賣出虧損中之股票以償還借款,預計虧損約4萬元,詢問是否可向原店主求償該虧損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與返還義務

(一)契約解除條件成就

依雙方簽訂之頂讓契約,已明確約定「若年底房東不續租,頂讓作廢,應返還頂讓金35萬元」,此為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契約溯及失效。原店主負有完全返還35萬元之義務,不得以「盡力湊錢」為由僅返還部分金額。

(二)給付遲延責任

原店主未能如期返還全額35萬元,應已構成給付遲延。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二、損害賠償範圍分析

(一)可請求之項目

  1. 遲延利息

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自應返還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

  1. 其他損害

損害賠償範圍應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但須符合相當因果關係原則。

(二)股票虧損4萬元之求償可行性分析

關於股票虧損4萬元之求償,考量以下因素:

  1. 不利因素

(1)因果關係薄弱

股票投資本質上具有高度風險性與不確定性,虧損可能源於市場波動、投資判斷等多重因素,難以證明虧損完全或主要係因原店主遲延給付所致。

(2)損害可預見性不足

原店主簽約時,難以預見當事人會以借款投資股票,股票虧損可能非一般可預見之通常損害。

  1. 有利因素

(1)急迫處分財產

若能證明係因原店主違約,導致當事人在不利時機被迫賣出股票,此種急迫處分損失在特定情況下可能被認定為損害。

(2)舉證責任

若能提供完整證據鏈,包括借款紀錄、投資時間、被迫賣出時間及虧損金額,證明時間緊密關聯性,可能提高勝訴可能性。

  1. 實務判斷標準

法院通常會審酌損害與違約行為間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損害是否為通常可預見之範圍,以及債權人是否已採取減少損害之措施。

本案評估:股票虧損4萬元之求償,勝訴機率可能偏低,理由如下:

(1)投資股票屬高風險行為,虧損難謂完全因對方違約所致

(2)當事人可能選擇其他方式籌款,賣股票可能非唯一選擇

(3)法院可能認定此損害超出通常可預見範圍

參、處理建議

一、優先追討本金及法定利息(建議採行)

(一)發函催告

建議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原店主,限期返還剩餘15萬元,載明若未於期限內給付,將採取法律行動,並保留催告證據。

(二)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建議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

  1. 本金15萬元
  2. 自應返還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

此程序具有以下優點:

(1)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2)若對方20日內未異議,即確定可強制執行

(三)提起民事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4項規定:「以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或因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調解之聲請者,如調解不成立,除調解當事人聲請延展期日外,法院應按該事件應適用之訴訟程序,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仍自原起訴或支付命令聲請時,發生訴訟繫屬之效力。」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將轉為一般訴訟程序,請求返還本金15萬元及遲延利息。

(四)查封財產

取得執行名義後,可聲請強制執行,查詢原店主財產,包括薪資所得、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及股票等。

二、股票虧損求償(不建議單獨主張)

考量舉證困難及勝訴機率較低,不建議單獨主張股票虧損求償。若仍欲主張,建議作為附帶請求而非主要訴求,並準備完整證據,包括:

  1. 借款契約及還款期限證明
  2. 股票買入時間、價格證明
  3. 被迫賣出之時間點證明
  4. 虧損金額計算書
  5. 證明無其他籌款管道之證據

三、和解協商(務實選項)

(一)分期還款方案

建議與原店主協商分期返還15萬元,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每月還款金額及期限、遲延利息計算方式,以及違約責任。

(二)折衷方案

若對方確實有困難,可考慮先收20萬元,剩餘15萬元簽發本票,約定分期清償,並要求提供擔保。

(三)優點

此方式可避免訴訟時間及費用,較快取得部分款項,並保持彈性空間。

四、預防措施

(一)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所有契約書、對話紀錄、匯款證明等相關文件。

(二)避免時效消滅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建議定期發函催告以中斷時效。

(三)評估對方資力

即使勝訴,若對方無財產可供執行,仍難以實際受償。建議先評估對方還款能力,決定是否值得投入訴訟成本。

肆、結論

關於本案頂讓金返還爭議,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1. 本金15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求權基礎明確,應優先追討

  2. 股票虧損4萬元:考量因果關係薄弱,勝訴機率可能較低,不建議單獨主張,若要主張建議作為附帶請求

  3. 最佳策略:優先以支付命令或訴訟追討本金15萬元及遲延利息,同時嘗試與對方協商分期還款,取得執行名義後,積極查封對方財產

具體行動步驟建議如下:

第一階段:發送存證信函催告,準備支付命令聲請狀,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第二階段: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同步與對方協商和解可能

第三階段:若支付命令確定,聲請強制執行;若遭異議,準備訴訟程序

第四階段:查詢對方財產,執行扣押程序

本法律意見書係基於提供之資訊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契約內容而定。建議攜帶完整契約書、匯款證明等資料,尋求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最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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