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4

媽媽為舅媽擔保被銀行追債,女兒代償後向舅媽追債,借貸契約書怎麼簽才有效?

我舅媽為銀行借款人,我媽媽為舅媽提供自己的房屋並做連帶保證人。 舅媽對銀行已逾期繳款本息3個月, 也不出面協調。銀行即將將媽媽房屋送債管、準備拍賣。我媽媽與銀行達成協議,以媽媽女兒為借款人, 貸款還掉舅媽的銀行借款。 今女兒要向舅媽及舅媽所有小孩追這筆債。女兒 要給舅媽一家人簽借貸契約書、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能否提供借貸契約書內容?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代位清償後之求償權行使問題。案件事實如下:

  1. 原始借貸關係:舅媽為銀行借款人,您母親提供房屋擔保並擔任連帶保證人
  2. 違約情形:舅媽逾期繳款本息達3個月,且不出面協調
  3. 代償行為:為避免母親房屋遭拍賣,您(女兒)向銀行貸款清償舅媽之債務
  4. 求償需求:您欲向舅媽及其子女追償代償金額,並擬定借貸契約書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代位清償之法律效果

依據民法第312條規定:「第三人清償債務時,得代位行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本案中,您為第三人,代母親(連帶保證人)清償舅媽對銀行之債務,清償後應取得對舅媽(主債務人)之求償權。

另依民法第749條及第281條規定,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後,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您母親作為連帶保證人,本有權向舅媽求償;您代母親清償,應承受此求償權。

(二)向舅媽子女求償之法律依據

關於向舅媽子女求償部分,應特別注意以下原則: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繼承人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案中,舅媽之子女對於母親之債務,原則上不負清償責任,除非:

  1. 子女為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2. 子女繼承舅媽之遺產(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或其他繼承事由)
  3. 子女有不當得利情形(如借款實際用於子女)

依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債務。若舅媽子女未來繼承遺產,應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建議:除非有上述特殊情形,否則不宜要求舅媽子女簽署借貸契約,以免契約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無效。

(三)利息約定之限制

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及第10-1條規定,利息約定應受民法第204條及第205條規範。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未約定利率者,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利息請求權之時效。

(四)費用求償權

依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您代母親清償債務,應屬利於本人之管理事務,得請求償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五)不當得利返還

若舅媽因您之清償而免除對銀行之債務,依民法第182條規定,構成不當得利。依該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舅媽應知悉您代為清償之事實,應負返還不當得利及附加利息之責任。

二、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風險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約定之利率過高(實務上認為超過年利率20%可能構成重利),且舅媽處於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可能涉及重利罪之刑事責任。

建議:利率約定應符合民法第205條規定,不超過年利率16%,以避免刑事風險。

三、行政責任

本案主要涉及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不涉及行政責任。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擔保物權之設定

若舅媽有不動產,建議依民法第145條規定,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依該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設定擔保物權可確保即使請求權罹於時效,仍得就擔保物取償。

(二)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請求權之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建議定期以書面催告舅媽還款,並保留催告證據,以中斷時效。

參、處理建議

一、前置作業

(一)蒐集證據資料

  1. 代償證明文件:
  • 您向銀行貸款之借據、撥款證明
  • 清償舅媽債務之匯款單據
  • 銀行出具之清償證明
  1. 原始債務文件:
  • 舅媽與銀行之借款契約
  • 母親之連帶保證書
  • 房屋抵押設定資料
  1. 催告紀錄:
  • 銀行對舅媽之催收函
  • 逾期繳款證明

(二)確認求償對象

建議僅向舅媽本人求償,除非:

  • 子女曾為共同借款人或保證人
  • 子女明確表示願意共同負擔
  • 有證據顯示借款實際用於子女

二、借貸契約書內容建議

以下提供借貸契約書參考範本:

借貸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債權人(甲方):○○○(您的姓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債務人(乙方):○○○(舅媽姓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緣由:

甲方之母親○○○原為乙方向○○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元之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坐落○○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設定抵押權予該銀行。因乙方自民國○○年○○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累計逾期達三個月,該銀行已通知將拍賣抵押物。

為避免甲方母親之不動產遭受拍賣損失,甲方於民國○○年○○月○○日代為清償乙方對○○銀行之全部債務計○○○元(含本金○○○元、利息○○○元、違約金○○○元)。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整,乙方已收訖無訛。

第二條(利息約定) 本借款自民國○○年○○月○○日起計息,年利率為百分之○(不得超過16%),按月計息。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第三條(清償方式)

方案一:一次清償 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一次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

方案二:分期清償 乙方自民國○○年○○月起,每月○○日前給付○○○元,分○○期清償,每期應付金額如附表。

第四條(加速條款) 如採分期清償,乙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或支票退票,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請求一次清償全部剩餘本息。

第五條(遲延利息) 乙方如未依約清償,除原約定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但遲延利息不得使債務總額超過民法第233條規定之範圍。

第六條(擔保) 乙方應提供下列擔保:

  • 本票乙紙,票面金額○○○元(建議為借款金額1.2倍)
  • 連帶保證人:○○○(如有)
  • 抵押物:(如有)

第七條(清償地點) 乙方應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銀行:○○銀行○○分行 戶名:○○○ 帳號:○○○

第八條(費用負擔)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公證)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載明如乙方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債權人): 簽名: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債務人): 簽名: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見證人(如有): 簽名: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三、配套措施建議

(一)取得本票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建議為借款金額1.2倍)
  3. 受款人姓名
  4. 發票年月日
  5. 發票人簽名

本票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但應注意本票時效為3年,應注意時效中斷。

(二)辦理公證

公證之優點:

  1. 債務人不履行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 省去訴訟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
  3. 增加契約之公信力

公證應載明債務人願意逕受強制執行,及執行標的物(如不動產、薪資等)。費用依公證法規定,約為債權金額之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十。

(三)設定擔保

如舅媽有不動產,建議:

  1. 設定抵押權
  2. 辦理抵押權登記
  3. 確保優先受償權

依民法第145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四、簽約注意事項

(一)簽約前確認

  1. 債務人身分:核對身分證件
  2. 意思表示真實:確認非受脅迫或詐欺
  3. 行為能力:確認債務人非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二)簽約時注意

  1. 親自簽名:不得由他人代簽
  2. 按捺指印:簽名後加按指印
  3. 見證人:建議有第三人在場見證
  4. 錄音錄影:保留簽約過程證據

(三)簽約後保管

  1. 妥善保管正本:契約書、本票等
  2. 製作副本:以備不時之需
  3. 定期催收:保留催收紀錄

五、後續追償程序

(一)協商階段

  1. 發函催告:以存證信函通知還款
  2. 協商還款計畫:視債務人狀況調整
  3. 保留證據:所有往來紀錄均應保存

(二)法律程序

如有本票:

  1.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 取得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如無本票:

  1.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
  2. 勝訴後聲請強制執行

執行標的:

  • 薪資(扣薪1/3)
  • 銀行存款
  • 不動產
  • 動產

六、風險提醒

(一)利息約定風險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16%,超過部分無效。若約定過高利率,可能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二)時效風險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請求權時效為5年;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票時效為3年。應注意時效中斷(如催告、起訴)。

(三)執行困難

可能面臨:

  •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
  • 債務人脫產

建議及早採取保全措施(假扣押、假處分)。

肆、結論

關於您代母親清償舅媽對銀行之債務,依民法第312條、第749條及第281條規定,應取得對舅媽之求償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蒐集完整代償證據及原始借款文件
  2. 僅向舅媽本人求償,除非其子女有特殊法律關係
  3. 與舅媽簽署借貸契約,利率不超過年利率16%
  4. 取得本票作為擔保,並考慮辦理公證
  5. 如舅媽有不動產,建議設定抵押權
  6. 定期催收並保留證據,注意時效中斷

考量本案涉及代位清償後之求償權行使,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情況提供客製化建議,並協助辦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icon_help

您對本案件還有其他疑問嗎?

您可以:

  1.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2.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3.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步驟1

已複製連結

請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並將連結傳送給法務人員進行免費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其他人也問了:

logo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02-7755-1985

service@zhelu.tw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67號8樓之1

使用者協議
免費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