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舅媽為銀行借款人,我媽媽為舅媽提供自己的房屋並做連帶保證人。 舅媽對銀行已逾期繳款本息3個月, 也不出面協調。銀行即將將媽媽房屋送債管、準備拍賣。我媽媽與銀行達成協議,以媽媽女兒為借款人, 貸款還掉舅媽的銀行借款。 今女兒要向舅媽及舅媽所有小孩追這筆債。女兒 要給舅媽一家人簽借貸契約書、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能否提供借貸契約書內容?
本案涉及代位清償後之求償權行使問題。案件事實如下:
依據民法第312條規定:「第三人清償債務時,得代位行使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權利。」本案中,您為第三人,代母親(連帶保證人)清償舅媽對銀行之債務,清償後應取得對舅媽(主債務人)之求償權。
另依民法第749條及第281條規定,保證人代主債務人清償後,得向主債務人求償。您母親作為連帶保證人,本有權向舅媽求償;您代母親清償,應承受此求償權。
關於向舅媽子女求償部分,應特別注意以下原則:
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繼承人原則上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本案中,舅媽之子女對於母親之債務,原則上不負清償責任,除非:
依民法第1162-1條規定,繼承人應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債務。若舅媽子女未來繼承遺產,應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責任。
建議:除非有上述特殊情形,否則不宜要求舅媽子女簽署借貸契約,以免契約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無效。
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及第10-1條規定,利息約定應受民法第204條及第205條規範。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未約定利率者,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利息請求權之時效。
依民法第176條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您代母親清償債務,應屬利於本人之管理事務,得請求償還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若舅媽因您之清償而免除對銀行之債務,依民法第182條規定,構成不當得利。依該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舅媽應知悉您代為清償之事實,應負返還不當得利及附加利息之責任。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若約定之利率過高(實務上認為超過年利率20%可能構成重利),且舅媽處於急迫、難以求助之處境,可能涉及重利罪之刑事責任。
建議:利率約定應符合民法第205條規定,不超過年利率16%,以避免刑事風險。
本案主要涉及私法上之債權債務關係,原則上不涉及行政責任。
若舅媽有不動產,建議依民法第145條規定,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依該條第1項規定:「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
設定擔保物權可確保即使請求權罹於時效,仍得就擔保物取償。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請求權之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建議定期以書面催告舅媽還款,並保留催告證據,以中斷時效。
建議僅向舅媽本人求償,除非:
以下提供借貸契約書參考範本:
借貸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債權人(甲方):○○○(您的姓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債務人(乙方):○○○(舅媽姓名) 身分證字號: 住址:
緣由:
甲方之母親○○○原為乙方向○○銀行借款新台幣(下同)○○○元之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坐落○○市○○區○○段○○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設定抵押權予該銀行。因乙方自民國○○年○○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累計逾期達三個月,該銀行已通知將拍賣抵押物。
為避免甲方母親之不動產遭受拍賣損失,甲方於民國○○年○○月○○日代為清償乙方對○○銀行之全部債務計○○○元(含本金○○○元、利息○○○元、違約金○○○元)。
茲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元整,乙方已收訖無訛。
第二條(利息約定) 本借款自民國○○年○○月○○日起計息,年利率為百分之○(不得超過16%),按月計息。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第三條(清償方式)
方案一:一次清償 乙方應於民國○○年○○月○○日前,一次清償全部本金及利息。
方案二:分期清償 乙方自民國○○年○○月起,每月○○日前給付○○○元,分○○期清償,每期應付金額如附表。
第四條(加速條款) 如採分期清償,乙方如有任何一期未按時給付,或支票退票,視為全部到期,甲方得請求一次清償全部剩餘本息。
第五條(遲延利息) 乙方如未依約清償,除原約定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但遲延利息不得使債務總額超過民法第233條規定之範圍。
第六條(擔保) 乙方應提供下列擔保:
第七條(清償地點) 乙方應將款項匯入甲方指定帳戶: 銀行:○○銀行○○分行 戶名:○○○ 帳號:○○○
第八條(費用負擔)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公證費、律師費、訴訟費用、強制執行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九條(公證)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至民間公證人處辦理公證,並載明如乙方不履行時,願逕受強制執行。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甲方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一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債權人): 簽名: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債務人): 簽名: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見證人(如有): 簽名:____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依票據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
本票可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無需經過訴訟程序。但應注意本票時效為3年,應注意時效中斷。
公證之優點:
公證應載明債務人願意逕受強制執行,及執行標的物(如不動產、薪資等)。費用依公證法規定,約為債權金額之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十。
如舅媽有不動產,建議:
依民法第145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取償。
如有本票:
如無本票:
執行標的: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年利率不得超過16%,超過部分無效。若約定過高利率,可能觸犯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請求權時效為5年;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本票時效為3年。應注意時效中斷(如催告、起訴)。
可能面臨:
建議及早採取保全措施(假扣押、假處分)。
關於您代母親清償舅媽對銀行之債務,依民法第312條、第749條及第281條規定,應取得對舅媽之求償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考量本案涉及代位清償後之求償權行使,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就具體情況提供客製化建議,並協助辦理相關法律程序,以確保您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