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實際耕作土地跟土地謄本不同!上一代我爺爺跟我爺爺的大哥登記錯誤了!我們的作物跟水電資材都是我們花錢的!請問我們想要要求換土地謄本回來!可是他不想換!唉,請問有啥辦法?
當事人陳述其實際耕作之土地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不符,疑似上一代(祖父與祖父之兄長)於土地登記時發生錯誤。當事人長期在該土地上耕作,投入作物種植及水電資材等成本,現欲請求更正土地登記,但登記名義人(推測為伯父或其繼承人)不願配合辦理更正登記。
依據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本案若確屬「登記錯誤」(即當初登記時即有錯誤),當事人作為利害關係人,應有權聲請更正登記。
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3條規定:「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本案需判斷當初登記時,登記事項是否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分割協議書、買賣契約等)所載內容不符。若能證明此點,應屬登記錯誤,可依法聲請更正。
需特別注意:
若屬後者,則需透過其他法律途徑(如時效取得、繼承等)處理。
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得聲請更正登記者包括:
本案當事人若為真正權利人,應屬利害關係人,具備聲請資格。
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登記有兩種方式:
本案若能提出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當初之分割協議書、買賣契約等),證明登記確有錯誤,可能適用逕行更正程序。
依據土地法第78條規定:「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二、更正登記。三、消滅登記。四、塗銷登記。五、更名登記。六、住址變更登記。七、標示變更登記。八、限制登記。」
更正登記屬於免繳納登記費之項目,可減輕當事人經濟負擔。
當事人長期實際耕作使用該土地,並投入作物種植及水電資材等成本,此占有使用事實在法律上可能產生以下效果:
若無法證明登記錯誤,當事人可能考慮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惟時效取得需符合嚴格要件,包括:
本案當事人若主張時效取得,需詳細評估是否符合上述要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當事人主張登記錯誤,應負舉證責任,需證明以下事項:
雖然實際占有使用非更正登記之必要要件,但可作為輔助證據,證明真實權利狀態。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建議查找以下歷史文件,以證明登記錯誤:
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更正登記需「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始得為之。實務上,若登記名義人不同意更正,地政機關通常不會逕行核准更正,而會要求當事人先行取得確定判決或其他權利證明文件。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包括:
若協商不成,建議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若能取得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證明確有登記錯誤,可向地政機關聲請更正登記:
若前述途徑均無法解決,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若無法證明登記錯誤,可評估時效取得之可能性:
在處理過程中,建議採取以下權利保全措施:
本案涉及土地登記與實際權利狀態不符之爭議,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關係:
考量本案涉及家族內部糾紛,建議採取以下處理策略:
本案能否順利解決,關鍵在於:
關於當事人欲更正土地登記之請求,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考量本案涉及土地登記錯誤更正,可能涉及複雜之法律關係及舉證問題,強烈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專業律師進行個案評估,並協助處理相關程序。在不損及重大權益前提下,優先考慮和解方案,以維護家族和諧。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相關文件進行專業評估。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 本意見書所引法規如有修正,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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