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3

民間借貸年利率18%超過法定16%,可以告重利罪並要求退款嗎?

請問在民間借貸時並不知道債權人以年利率18%計息,已簽約及繳了數月利息之後才發現18%超過國家規定的16%,這時候可以告債權人重利罪並要求返還多收的利息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債權人簽訂民間借貸契約,約定年利率18%,已依約繳納數月利息後,始發現該利率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年息16%上限。當事人詢問是否可對債權人提起重利罪告訴,並請求返還超收之利息。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 利率約定之效力

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1. 本案約定年利率18%,已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上限,就超過部分(即2%)之約定,應屬無效

  2. 依民法第205條之規範意旨,超過16%部分之利息約定既屬無效,債權人對該超過部分應無請求權

  3. 有效之利率約定應以16%為限,超過部分因約定無效,債權人收取該部分利息欠缺法律上原因

(二) 超收利息之返還請求

  1. 當事人已繳納之利息中,超過年息16%部分(即2%),因約定無效,債權人受領該部分利息欠缺法律上原因。

  2. 當事人對於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應可依民法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3. 建議當事人計算已繳納利息中,超過16%部分之金額,並以書面通知債權人返還,若債權人拒絕,可循民事訴訟途徑請求。

(三) 後續利息給付之調整

  1. 自當事人發現利率超過法定上限後,後續利息給付應以年息16%計算。

  2.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通知債權人,主張超過16%部分之約定無效,後續僅願依16%利率給付利息。

  3. 若債權人堅持以18%計息,當事人可先依16%給付,並保留相關證據,以利後續主張權利。

二、刑事責任

(一) 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依據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之成立須同時具備以下兩項要件

  1. 主觀要件: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2. 客觀要件: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兩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成立重利罪。

(二) 本案重利罪成立可能性分析

1. 關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要件:

本案情況顯示:

  • 當事人已簽訂契約,表示經過一定程度之考慮
  • 當事人持續繳納數月利息,顯示有履約能力及意願
  • 依現有資訊,無證據顯示借款時處於急迫、無法慎重考慮之情況
  • 無證據顯示債權人有利用當事人輕率或無經驗之情事

若當事人借款時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債權人明知並利用此情況,可能符合此要件。惟依現有資訊判斷,此要件成立之可能性不高。

2. 關於「顯不相當之重利」要件:

  • 年息18%雖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16%,但與16%之差距僅2%
  • 依實務見解,目前民間借貸利率約在年息24%至36%之範圍
  • 相較於一般民間借貸行情,年息18%尚在合理範圍內
  • 18%與原本是否「顯不相當」,仍須綜合個案情況判斷

考量18%與16%差距不大,且未達民間借貸常見之高利率水準,可能難以認定為「顯不相當之重利」。

(三) 刑事告訴之評估

  1. 本案可能不符合重利罪之兩項構成要件,提起刑事告訴成立之可能性偏低。

  2. 若貿然提起告訴,可能面臨:

  •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 若無充分事證,可能遭債權人提起誣告之反訴風險
  1. 刑法第344條雖以16%作為參考標準,但仍須綜合判斷是否「顯不相當」,單純超過16%不當然成立重利罪。

三、修法後民法第205條之適用

依據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1條規定:「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1. 民法第205條已修正為16%上限,無論契約簽訂時間,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均適用新規定。

  2. 本案契約縱使簽訂於修法前,修法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仍適用16%之上限規定。

四、其他相關規定

(一) 提前清償權

依據民法第204條規定:「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

  1. 本案約定利率18%,已逾週年12%,若借款已滿一年,當事人應有提前清償之權利。

  2. 當事人若欲提前清償,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此權利不得以契約排除。

(二) 遲延利息

依據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1. 若當事人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債權人可請求遲延利息。

  2. 惟約定利率超過16%部分既屬無效,遲延利息應以16%計算,而非18%。

參、處理建議

一、民事處理途徑(建議優先採行)

(一) 立即性措施

  1. 發函主張權利
  • 以書面(建議使用存證信函)通知債權人
  • 主張超過16%部分之利率約定無效
  • 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
  • 聲明後續利息僅願依16%給付
  1. 計算應返還金額
  • 詳細計算已繳納利息中,超過16%部分之金額
  • 保留所有繳款證明及計算依據
  • 建議諮詢會計師或律師協助精確計算
  1. 調整後續給付
  • 自主張權利後,僅依16%利率給付利息
  • 保留給付證明,註明係依法定上限16%給付
  • 避免遲延給付,以免產生額外爭議

(二) 協商處理

  1. 嘗試友善協商
  • 先以協商方式與債權人溝通
  • 說明民法第205條之規定
  • 請求債權人同意調整利率並返還超收利息
  • 強調願意繼續履約,僅係主張合法權益
  1. 尋求調解
  • 若協商不成,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調解成立後具有執行力,且費用低廉
  • 可避免進入訴訟程序,節省時間與費用

(三) 訴訟處理

若協商及調解均無法達成共識,可考慮:

  1. 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確認超過16%部分之利率約定無效
  • 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
  • 請求確認後續利息應以16%計算
  1. 訴訟準備
  • 蒐集借貸契約、繳款證明等相關文件
  • 計算應返還金額及後續應付利息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二、刑事告訴途徑(不建議優先採行)

基於前述分析,不建議優先採取刑事告訴途徑,理由如下:

  1. 構成要件不易具備
  • 依現有資訊,重利罪兩項要件可能均不符合
  • 18%與16%差距不大,難認定為「顯不相當」
  • 無證據顯示債權人利用當事人急迫等處境
  1. 勝訴機率偏低
  • 依實務見解,18%年息可能難以構成重利罪
  • 可能遭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1. 法律風險考量
  • 若無充分證據,可能遭債權人反告誣告
  • 徒增訟累,浪費時間與資源
  1. 民刑分離原則
  • 民事權利可透過民事途徑主張
  • 刑事告訴應以確有犯罪事實為前提

若當事人確有證據證明借款時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債權人明知並利用此情況,始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惟仍建議先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三、預防性建議

(一) 現有債務管理

  1. 持續依約履行
  • 在權利主張期間,仍應依16%給付利息
  • 避免遲延給付,以免產生額外爭議
  • 保持良好還款紀錄
  1. 評估提前清償
  • 若借款已滿一年,可考慮行使提前清償權
  • 計算提前清償是否較為有利
  • 注意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1. 尋求轉貸機會
  • 評估是否可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較低利率貸款
  • 以新貸款清償現有債務,降低利息負擔
  • 注意評估轉貸成本及可行性

(二) 未來借貸注意事項

  1. 事前充分了解
  • 簽約前詳細了解利率、還款方式等條件
  • 確認利率是否符合法定上限16%
  • 計算總還款金額及利息負擔
  1. 比較多方方案
  • 多方比較不同借貸管道之利率
  • 優先考慮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
  • 避免向利率過高之民間借貸業者借款
  1. 審慎評估能力
  • 評估自身還款能力,避免過度借貸
  • 考量收入穩定性及未來變動可能
  • 保留適當之生活準備金
  1. 保留完整證據
  • 保存契約書正本及所有相關文件
  • 保留每次還款之證明文件
  • 建議以匯款方式還款,保留交易紀錄
  1. 尋求專業諮詢
  • 簽約前可諮詢律師或財務顧問
  • 遇有疑義應立即尋求專業協助
  • 切勿因急迫而倉促簽約

四、特別提醒事項

  1. 時效問題
  •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 建議儘早主張權利,避免時效爭議
  • 主張權利之通知應以書面為之並保留證據
  1. 證據保全
  • 妥善保管借貸契約、繳款證明等文件
  • 與債權人之通訊紀錄應予保留
  • 必要時可聲請法院保全證據
  1. 避免衝突
  • 主張權利時應保持理性、和平
  • 避免與債權人發生肢體或言語衝突
  • 若遭受暴力或脅迫,應立即報警處理
  1. 尋求協助
  • 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諮詢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 必要時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關於本案民間借貸利率18%超過法定上限16%之問題,建議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民事權利主張(建議優先處理)

  1.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16%部分之利率約定無效,當事人應可請求返還已繳納超過16%部分之利息。

  2. 建議以書面通知債權人,主張超過16%部分約定無效,請求返還超收利息,並聲明後續僅願依16%給付利息。

  3. 若協商不成,可循調解或訴訟途徑處理,民事請求權基礎明確,勝訴可能性高。

二、刑事告訴評估(不建議優先採行)

  1. 考量本案可能不符合刑法第344條重利罪之構成要件,提起刑事告訴成立之可能性偏低。

  2. 18%與16%差距不大,且無證據顯示債權人利用當事人急迫等處境,可能難以構成重利罪。

  3. 建議優先透過民事途徑主張權利,避免刑事告訴不成立之風險。

三、綜合建議

  1. 立即行動:儘速以書面通知債權人主張權利,請求返還超收利息並調整後續利率。

  2. 保留證據:妥善保管所有相關文件,作為後續主張權利之依據。

  3. 尋求協助: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具體個案情況並協助處理。

  4. 理性處理:以協商為優先,避免不必要之訴訟,節省時間與費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提供完整事實及證據,以利進行更詳細之評估與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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