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26

借錢給朋友轉借員工卻沒見過人、沒本票,現在聯絡不上,這樣算詐欺還是民事糾紛?

我有親戚借了 8 萬元 給他朋友,他說要幫他的員工解決困難,但他從沒見過這員工,所以不太放心直接借給員工。 後來他朋友說他自己狀況也不好,但如果我願意把錢先借給他,他可以把錢轉借給員工,並從中收取一些差價(因為他要承擔風險)。 因為他跟朋友算熟,比較信任他,所以最後我那位親戚就把 8 萬元借給他朋友。利息是他開的,一個月 5,600 元,首次利息是 內扣,所以第一次收到的是 8 萬減掉 5,600。 但從那之後,我親戚就再也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利息或本金。 他朋友說是員工還不出來,但親戚始終沒見過那員工,也沒看到所謂的本票,現在也完全聯絡不上朋友,錢拖了很久。 現在只是想把剩下的本金拿回來,利息也不強求了。 在這種情況下,朋友一開始說有「員工需要幫忙」、下個月就說員工不見找不到人還不出來,這沒見到人、沒看到本票,再加上後續沒有任何還款,這樣是否可能構成 詐欺? 還是這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之親戚借款新台幣8萬元予友人,該友人聲稱係為協助其員工解決困難,並表示願意從中收取差價以承擔風險。約定月息5,600元(年利率84%),首期利息內扣。然自借款後,親戚僅收到首筆扣除利息後之74,400元,此後再無收到任何利息或本金返還。借款人先稱員工無法還款,後稱員工失聯,且親戚從未見過該名員工,亦未取得任何本票等擔保文件,現已完全無法聯繫借款人。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 施用詐術:行為人使用欺罔手段
  • 使人陷於錯誤:相對人因此產生錯誤認知
  • 交付財物:相對人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 不法所有意圖:行為人自始即有不法取得財物之意圖

(二)本案事實之法律評價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借款人在借款當時是否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僅是事後無力償還。

可能涉及詐欺罪之情節:

(1)虛構員工存在之可能性

  • 親戚從未見過該名員工
  • 未提供任何員工相關證明文件
  • 未簽立本票或其他擔保文件
  • 借款後立即稱「員工失聯」,時間點過於巧合

(2)異常高額利息設計

  • 月息5,600元,年利率高達84%,遠超法定利率上限
  • 首期利息內扣,實際僅交付74,400元
  • 可能係以高利誘餌吸引出借

(3)借款後完全失聯

  • 收款後即無任何還款行為
  • 現已完全無法聯繫
  • 顯示可能有計畫性逃避還款

不利於詐欺罪成立之考量:

(1)雙方原有信任關係

  • 借貸雙方為熟識朋友
  • 可能確實存在員工借款需求,僅是事後發生變故

(2)舉證困難

  • 需證明借款人「自始」即有詐欺意圖
  • 實務上難以證明主觀犯意

初步法律判斷:

考量本案「虛構員工」、「承諾本票卻未提供」、「收款後失聯」等情節,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詐欺罪之成立須證明行為人於借款時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屬主觀要件,實務上舉證不易。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認定。

(三)追訴權時效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詐欺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本案尚在時效內。

二、民事責任

(一)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案借款人應負返還借款本金之義務。

(二)約定利息之效力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約定年利率84%,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惟此不影響本金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借款人確有詐欺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借款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借款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借款人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五)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尚在時效內。

三、告訴權之行使

(一)告訴權人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之親戚為本案被害人,得提起刑事告訴。

(二)告訴期間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該規定不適用於本案。惟仍應注意刑法第80條所定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保全與蒐集(立即進行)

建議當事人之親戚立即著手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 匯款紀錄、轉帳憑證
  • 雙方對話紀錄(LINE、簡訊、通話紀錄等)
  • 借據或任何書面約定
  • 證人證詞(若有其他知情人)
  • 借款人失聯之證明(如通訊軟體已讀不回截圖、電話無法接通紀錄等)

二、發送存證信函催告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借款人催告還款,載明:

  • 借款金額、時間、約定內容
  • 催告於文到七日內清償本金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此舉除可作為催告之證明外,亦可作為後續訴訟之有利證據。

三、刑事途徑

(一)提起詐欺告訴

考量本案「虛構員工借款事實」、「設計高利內扣誘餌」、「收款後完全失聯」等情節,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建議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具體行動步驟:

(1)向警察局報案,由警方移送地檢署;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起告訴

(2)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並提供完整事證資料

(3)重點證明:借款人自始即有詐欺意圖,包括虛構員工、承諾本票未兌現、收款後失聯等情節

(4)配合檢察官偵查,傳喚時務必到場說明

(二)預期結果評估

若能證明借款人虛構員工、自始有詐欺意圖,可能成立詐欺罪。惟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詐欺犯意,可能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屆時仍可聲請再議或提起自訴。

四、民事途徑(建議同步進行)

(一)聲請支付命令

若有借據等書面證明,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 程序簡便快速
  • 費用較低(訴訟標的之0.5%)
  • 若對方未於二十日內異議,即確定可強制執行

(二)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標的:

  • 請求返還借款本金80,000元
  • 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 訴訟費用

注意事項:

  • 約定利息年息84%違反民法第205條,超過部分無效
  • 建議僅請求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三)財產保全措施

若查得借款人有財產,應儘速聲請假扣押,避免借款人脫產。即使民事訴訟勝訴,若借款人無財產或已脫產,執行仍有困難。

五、處理順序建議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初步行動(立即進行)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 發存證信函催告
  • 諮詢律師評估勝訴可能性

第二階段:同步進行刑民事程序(1-2週內)

  • 刑事:向地檢署提起詐欺告訴
  • 民事: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階段:財產保全(視情況)

  • 若查得借款人有財產,聲請假扣押

六、特別提醒事項

(一)關於高利貸問題

本案約定年息84%,已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年息16%部分無效。惟此不影響本金返還請求權。刑事告訴時應避免過度強調利息部分,以免模糊焦點。

(二)關於舉證責任

**刑事部分:**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告訴人應盡量提供完整事證,重點證明借款人自始即有詐欺意圖。

**民事部分:**原告需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均為有力證據。

(三)刑民事程序並行

即使提起刑事告訴,仍應同步進行民事求償。刑事訴訟目的在追究刑事責任,非以追討欠款為主;民事訴訟目的在確保債權實現。兩者可並行不悖,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

肆、結論

考量本案借款人「虛構員工借款事實」、「承諾本票卻未提供」、「收款後完全失聯」等情節,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單純民事借貸糾紛有明顯差異。建議當事人之親戚:

  • 立即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
  • 發送存證信函催告借款人返還本金
  • 同步進行刑事告訴與民事訴訟,以多管道追討
  • 重點證明借款人虛構員工借款事實,自始即有詐欺意圖
  • 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借款人脫產或逃匿
  • 委任律師協助,提高勝訴及追償成功率

即使刑事部分最終未能成立詐欺罪,民事訴訟仍可確保債權,兩者並行不悖。具體個案仍應委任專業律師詳細評估,並依實際證據及情況調整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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