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親戚借了 8 萬元 給他朋友,他說要幫他的員工解決困難,但他從沒見過這員工,所以不太放心直接借給員工。 後來他朋友說他自己狀況也不好,但如果我願意把錢先借給他,他可以把錢轉借給員工,並從中收取一些差價(因為他要承擔風險)。 因為他跟朋友算熟,比較信任他,所以最後我那位親戚就把 8 萬元借給他朋友。利息是他開的,一個月 5,600 元,首次利息是 內扣,所以第一次收到的是 8 萬減掉 5,600。 但從那之後,我親戚就再也沒有收到任何一筆利息或本金。 他朋友說是員工還不出來,但親戚始終沒見過那員工,也沒看到所謂的本票,現在也完全聯絡不上朋友,錢拖了很久。 現在只是想把剩下的本金拿回來,利息也不強求了。 在這種情況下,朋友一開始說有「員工需要幫忙」、下個月就說員工不見找不到人還不出來,這沒見到人、沒看到本票,再加上後續沒有任何還款,這樣是否可能構成 詐欺? 還是這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
當事人之親戚借款新台幣8萬元予友人,該友人聲稱係為協助其員工解決困難,並表示願意從中收取差價以承擔風險。約定月息5,600元(年利率84%),首期利息內扣。然自借款後,親戚僅收到首筆扣除利息後之74,400元,此後再無收到任何利息或本金返還。借款人先稱員工無法還款,後稱員工失聯,且親戚從未見過該名員工,亦未取得任何本票等擔保文件,現已完全無法聯繫借款人。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之成立,應具備以下要件:
本案關鍵爭點在於:借款人在借款當時是否已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或僅是事後無力償還。
可能涉及詐欺罪之情節:
(1)虛構員工存在之可能性
(2)異常高額利息設計
(3)借款後完全失聯
不利於詐欺罪成立之考量:
(1)雙方原有信任關係
(2)舉證困難
初步法律判斷:
考量本案「虛構員工」、「承諾本票卻未提供」、「收款後失聯」等情節,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惟詐欺罪之成立須證明行為人於借款時即有不法所有之意圖,此屬主觀要件,實務上舉證不易。建議蒐集完整證據後,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由檢察官依職權調查認定。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詐欺罪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權時效為二十年,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本案尚在時效內。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本案借款人應負返還借款本金之義務。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約定年利率84%,已超過法定最高利率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惟此不影響本金返還請求權之行使。
若借款人確有詐欺行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借款人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若借款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借款人應負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尚在時效內。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當事人之親戚為本案被害人,得提起刑事告訴。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該規定不適用於本案。惟仍應注意刑法第80條所定追訴權時效之限制。
建議當事人之親戚立即著手蒐集並保全以下證據: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借款人催告還款,載明:
此舉除可作為催告之證明外,亦可作為後續訴訟之有利證據。
考量本案「虛構員工借款事實」、「設計高利內扣誘餌」、「收款後完全失聯」等情節,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建議向警察局報案或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具體行動步驟:
(1)向警察局報案,由警方移送地檢署;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提起告訴
(2)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並提供完整事證資料
(3)重點證明:借款人自始即有詐欺意圖,包括虛構員工、承諾本票未兌現、收款後失聯等情節
(4)配合檢察官偵查,傳喚時務必到場說明
若能證明借款人虛構員工、自始有詐欺意圖,可能成立詐欺罪。惟若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詐欺犯意,可能以「罪嫌不足」為由不起訴,屆時仍可聲請再議或提起自訴。
若有借據等書面證明,可先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訴訟標的:
注意事項:
若查得借款人有財產,應儘速聲請假扣押,避免借款人脫產。即使民事訴訟勝訴,若借款人無財產或已脫產,執行仍有困難。
第一階段:證據保全與初步行動(立即進行)
第二階段:同步進行刑民事程序(1-2週內)
第三階段:財產保全(視情況)
本案約定年息84%,已違反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年息16%部分無效。惟此不影響本金返還請求權。刑事告訴時應避免過度強調利息部分,以免模糊焦點。
**刑事部分:**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但告訴人應盡量提供完整事證,重點證明借款人自始即有詐欺意圖。
**民事部分:**原告需證明借貸關係存在,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均為有力證據。
即使提起刑事告訴,仍應同步進行民事求償。刑事訴訟目的在追究刑事責任,非以追討欠款為主;民事訴訟目的在確保債權實現。兩者可並行不悖,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參考。
考量本案借款人「虛構員工借款事實」、「承諾本票卻未提供」、「收款後完全失聯」等情節,應可能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單純民事借貸糾紛有明顯差異。建議當事人之親戚:
即使刑事部分最終未能成立詐欺罪,民事訴訟仍可確保債權,兩者並行不悖。具體個案仍應委任專業律師詳細評估,並依實際證據及情況調整訴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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