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由寰辰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發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容涉及台灣之星電信費欠款,詢問該支付命令聲請狀是否會印製便利超商條碼區供繳款使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係債權人向法院聲請,由法院核發之司法文書。
依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支付命令係由法院依債權人聲請而核發,並非債權人或債權受讓公司自行製作。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支付命令係法院依法核發之司法文書,其格式與內容均受民事訴訟法嚴格規範。依前述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記載事項已有明確規範,並無包含便利超商繳款條碼之法定記載事項。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在此異議期間內,債權債務關係尚未確定,債務人享有充分之防禦權,不應有直接繳款之設計,以免影響債務人行使異議權之意願。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即使支付命令確定後,債權人仍需另行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依法進行,而非透過便利超商繳款方式處理。
實務上,詐騙集團可能利用民眾對司法程序不熟悉,偽造類似法院文書之催款通知,並附上便利超商繳款條碼,混淆「支付命令」與一般催款函之區別。若收到印有便利超商繳款條碼之「支付命令」,可能涉及詐騙行為。
真實之支付命令應具備以下特徵:
依民事訴訟法第515條第1項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應依法定方式送達,不會透過非正式管道傳遞。
依民事訴訟法第514條規定,債務人未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忽視支付命令可能導致其確定,產生與判決同等之法律效力。
提出異議後,支付命令失其效力,程序視為起訴或調解聲請,債權人需提出證據證明債權存在。
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可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保存所有相關文件、通訊紀錄,以利後續調查。
無論文書如何逼真,若有繳款條碼或要求匯款,應高度懷疑為詐騙,切勿依指示匯款。
關於支付命令聲請狀是否會印製便利超商繳款條碼,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5條規定,支付命令係由法院依法核發之司法文書,其記載事項受民事訴訟法第514條嚴格規範,並不包含便利超商繳款條碼。
考量若收到印有繳款條碼之文書,可能涉及詐騙行為,建議當事人立即向法院查證文書真偽,並向警察機關報案處理。即使收到真實之支付命令,亦應於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審慎評估是否提出異議,切勿因怕麻煩而放棄法定權利,導致不實債權確定。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依個案具體情況及最新法規為準,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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