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1-30

對方用借據威脅要求性行為,這是性勒索還是詐欺?我該報警嗎?

您好我目前居住於台南市 我與對方是在包養網站認識,當時我因為有金錢需求,所以我們曾經有以發生關係為前提,對方支付預付款,並簽了借據作為保障。後來我交了男朋友,不希望再與他發生任何性關係,因此我想終止這段關係,並提出用分期的方式把他之前給我的金錢慢慢還給他。 對方曾要求我簽一份借據,我後來找到了借據,記得上面的金額是八萬,而借據上寫的是「今年年底之前還」。但對方從未提供他的匯款帳號,也沒有真正讓我有機會還款,只是不斷在訊息裡要求我「用身體還」。最近對方卻突然改口說借據金額是十二萬,還有一個自稱是「債權人」的女生打電話給我,說我是欠她十二萬,但又不提供借據影本,也無法證明債權轉讓的真實性。 在這段期間,我有詢問對方「我想問清楚,因為我本來是打算匯款分期還的,所以你現在的意思是,只能接受我用身體還嗎?」對方有傳訊息明確表示「不能接受我分期還,只能接受我用身體還」,我也曾直接問他:「所以你現在的意思是,只能接受我用身體還?」對方回答「對」,還說「30發」並截圖之前的聊天對話說我答應他的。甚至傳「你要主動找我約砲,不然就118800」、「不還我就把借據寄到妳家、公布給你學校」。這期間他也一直以借據威脅我,說如果我沒有在他指定的日期聯絡他,就要把借據寄回我家,還要在我的學校公布。他也多次傳訊息說「妳不要以為我找不到妳」、「下週開始我不會再對妳客氣」、「不管妳要還錢還是還砲,這禮拜跟我聯絡」。除此之外,他還多次瘋狂打電話、連續撥打,造成我很強烈的不安與恐懼。 目前的情況是: 對方一方面拿著借據威脅我,一方面不斷要求性行為,把「還錢」與「性」綁在一起,並以公開借據、寄到我家、到我學校散布我的個人資訊為手段來恐嚇我。借據金額本身也不合理,且他拒絕提供帳號讓我還款。 我整體的疑慮與想詢問的問題如下: 1. 對方要求我用性行為「還錢」,並威脅公開借據,這是否構成強制性交未遂或性勒索? 2. 對方不提供匯款帳號、不讓我實際還錢,只要求性行為,這種借貸是否仍然有效? 3. 借據金額從八萬變成十二萬,還說債權轉讓給他人,這是否合法?若沒有提供轉讓證明,這樣算不算偽造或詐欺? 4. 借據明明寫年底前還,但他提前威脅我要在某時間內把錢或身體「給他」,否則就曝光,這是否屬於恐嚇取財? 5. 依目前證據(性要求、威脅、不合理條件、借貸不清晰),我是否可以不需要還錢? 6. 這種情況下我能否報警?可以報哪些罪名? 7. 是否可以申請保護令? 我目前因為這些威脅感到非常恐懼,尤其對方一直說會「找得到我」,還威脅要寄到家裡、公布給學校。我想確認目前我能採取哪些法律行動,以及是否需要實際還錢。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金錢需求於包養網站認識對方,雙方曾簽立借據(金額為新台幣8萬元,約定今年年底前償還)。當事人現已交往男友,欲終止關係並分期還款,惟對方拒絕提供帳號,反覆要求「用身體還」,並以公開借據、寄至家中、向學校散布等方式威脅。對方近期更改稱借款金額為12萬元,並有自稱債權人之女性來電索討。當事人因此感到極度恐懼與不安。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一)強制性交未遂罪

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中,對方以「不用身體還就公開借據、寄到家裡、公布給學校」等方式,企圖以恐嚇手段迫使當事人與其發生性行為。依刑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對方已著手實行恐嚇行為,惟尚未達既遂程度,應構成強制性交未遂罪。

關鍵事證包括:

  • 對方明確表示「只能接受用身體還」、「30發」
  • 威脅「不還我就把借據寄到妳家、公布給你學校」
  • 結合性要求與威脅手段

(二)恐嚇取財罪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案對方以「公開借據、寄到家中、向學校散布」等加害名譽之事恐嚇當事人,目的在於取得金錢(12萬元)或性行為(作為「還款」方式)。構成要件分析如下:

(1)恐嚇行為:威脅公開借據、散布個人資訊 (2)使人心生畏懼:當事人已感到「很強烈的不安與恐懼」 (3)交付財物或不法利益:要求金錢或性行為

即使借據真實存在,以恐嚇方式索討超過原借款金額或要求性行為作為清償,應構成恐嚇取財罪。

(三)強制罪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方以前述恐嚇方式,強制當事人必須與其聯絡、必須接受其性要求、不得以金錢方式還款,應構成強制罪。

(四)詐欺罪之可能性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對方將8萬元借據偽稱為12萬元、偽造債權轉讓文件、或指使他人假冒債權人,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惟此部分仍需視具體事證而定。

二、民事責任

(一)借貸契約效力

  1. 原始借貸(8萬元): 若確有簽立借據且實際收受款項,原則上借貸關係應屬有效。惟若能證明係以「性交易」為對價,則該契約可能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 對方主張之12萬元: 若無法提供借據或其他證明,不得請求。即使有借據,當事人可主張金額不實,要求對方舉證。

(二)債權轉讓效力

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債權讓與須具備讓與人與受讓人間之合意,並通知債務人。若對方無法提供債權讓與契約書、原始借據、正式通知文件,則該債權轉讓不生效力,當事人無須向該女性清償。

(三)清償期限與清償方式

借據載明「今年年底前還」,則清償期尚未屆至,對方無權提前請求。當事人有權選擇清償方式(金錢給付),對方不得拒絕受領金錢而要求性行為。

以性行為作為清償方式,違反公序良俗(民法第72條)、侵害性自主權,且債務清償應以金錢或其他合法給付為之,應屬絕對無效。

(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方之恐嚇、騷擾行為已侵害當事人之人格權,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若情節重大,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三、保護令聲請之可能性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保護令適用於「家庭成員」間。當事人與對方非家庭成員,無法聲請家暴保護令。

惟可考慮: (1)聲請民事暫時保護令(民事訴訟法):於提起民事訴訟時,聲請法院命對方不得騷擾 (2)聲請刑事保護令(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若檢察官起訴,可聲請限制對方接近當事人

四、其他保護措施

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向警方申請加強巡邏 (2)向學校報備,請求協助防範 (3)更換聯絡方式,避免持續騷擾 (4)保留所有證據,切勿刪除對話紀錄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24小時內)

  1. 立即報警:
  • 攜帶所有對話紀錄、借據影本至警局報案
  • 明確告知對方涉嫌「強制性交未遂」、「恐嚇取財」、「強制」等罪
  • 請求警方製作筆錄並偵辦
  1. 停止與對方聯繫:
  • 不要回應任何訊息或來電
  • 若對方持續騷擾,立即報警
  1. 保全證據:
  • 將所有對話截圖並備份
  • 保留通話紀錄
  • 若有錄音更佳

二、短期措施(1週內)

  1. 委任律師: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
  • 律師可協助撰寫告訴狀、陪同偵訊
  1. 向學校報備:
  • 告知學校相關情況
  • 請求學校協助防範對方騷擾或散布不實資訊
  1.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
  • 確認債權不存在
  • 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關於還款問題

當事人目前無須還款,理由如下:

(1)清償期未屆至:借據載明年底前還,現在尚未到期 (2)對方拒絕受領:對方不提供帳號,拒絕金錢清償 (3)債權金額有爭議:8萬變12萬,對方應舉證 (4)契約可能無效:若能證明係性交易對價,契約無效

建議:

  • 暫時不要主動還款
  • 待刑事案件偵辦後,再評估是否需清償及金額
  • 若最終需還款,可透過提存方式清償(至法院提存所辦理)

四、長期措施

  1. 配合偵查:積極配合檢警偵辦,提供完整證據
  2. 心理諮商:此事件可能造成心理創傷,建議尋求專業協助
  3.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案件中一併請求損害賠償

五、特別提醒

  1. 切勿妥協:無論對方如何威脅,絕不可答應性要求
  2. 保護人身安全:若感到危險,立即報警或尋求親友協助
  3. 不要害怕:對方行為已構成多項犯罪,法律會保護當事人
  4. 保留證據:這是最重要的武器

肆、結論

考量對方之行為可能構成強制性交未遂、恐嚇取財、強制等多項刑事犯罪,建議當事人立即報警並尋求法律協助。關於借款部分,即使借據真實存在,對方亦無權要求以性行為清償,且在清償期未屆至前,當事人無須立即還款。

當事人的人身安全與尊嚴遠比金錢重要,建議勇敢站出來,讓法律制裁不法之徒。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證據及法院認定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緊急聯絡資訊:

  • 報案專線:110
  • 婦幼保護專線:113
  • 法律扶助基金會:(02)3322-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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