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1

借款給馬來西亞人卻用姐姐帳戶匯款,一直不還能告詐欺嗎?

如果借款給馬來西亞人,但匯款帳戶是用她姐姐的帳號,但一直拖欠借款不還款,能借二人提出詐欺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跨國借貸糾紛,當事人借款予馬來西亞籍人士,惟匯款帳戶係以借款人姐姐名義開立。借款人長期拖欠借款未為清償,當事人欲了解可否對借款人及其姐姐提出詐欺告訴。

案件關鍵事實:

  • 借款對象:馬來西亞籍人士
  • 匯款帳戶:借款人姐姐名義之帳戶
  • 現況:借款人長期拖欠不還款
  • 爭議:可否對二人提出詐欺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詐欺罪之成立要件

(一)詐欺罪之法律規定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行為人施用詐術
  2.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基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4. 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5. 上述要件間須具因果關係

(二)針對借款人部分之分析

1. 主觀犯意之舉證困難

詐欺罪要求證明借款人「自始」即無還款意圖,單純「事後」不還款,不等同於「借款時」即有詐欺意圖。實務上,債務人於借款後因故無法清償,與自始即無還款意圖而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二者在法律評價上有本質差異。

2. 民刑事責任之區別

一般借貸糾紛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問題,刑事詐欺需證明行為人有「施用詐術」之積極行為。若借款人於借款時未提供虛假財力證明、未虛構借款用途、未隱瞞已知無還款能力之事實,則難以認定其施用詐術。

3. 可能構成詐欺之情形

本案若有下列情形,可能涉及詐欺罪:

  • 借款時提供虛假財力證明
  • 虛構借款用途以騙取信任
  • 借款時已知無還款能力卻刻意隱瞞
  • 使用假身分或假資料借款

惟依目前所述事實,尚難判斷借款人是否有上述施用詐術之行為。

(三)針對借款人姐姐部分之分析

1. 缺乏直接詐欺行為

若借款人姐姐僅提供帳戶供匯款使用,未必知悉借款事實或參與詐欺行為,可能僅為單純協助親屬收款。在此情形下,難以認定其有施用詐術之行為。

2. 共同正犯之成立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若欲追究借款人姐姐之刑事責任,須證明:

  • 姐姐明知借款人有詐欺意圖
  • 姐姐有參與詐欺之犯意聯絡
  • 姐姐有共同實行詐欺之行為

實務上,單純提供帳戶供他人使用,若無其他積極參與詐欺之證據,難以認定成立共同正犯。

(四)跨國因素之考量

1. 管轄權問題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特定各罪者適用之,其中第十一款包括「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之加重詐欺罪」。惟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並未列入域外適用範圍。

若借款行為發生在台灣境內,我國法院應有管轄權;若借款行為發生在馬來西亞,則可能涉及管轄權爭議。

2. 送達與執行困難

借款人為馬來西亞籍,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之文書送達可能遭遇障礙,即使判決確定,強制執行亦可能面臨跨國執行之困難。

二、民事責任——借貸契約之返還義務

(一)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本案借款關係應屬消費借貸契約。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借款人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若未依約定期限返還,即構成給付遲延。

(二)給付遲延之效果

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請求借款人返還借款本金,並得請求自應返還日起算之遲延利息。

(三)借款人姐姐之責任

若借款人姐姐僅提供帳戶供匯款使用,未參與借款契約,原則上非債務人,不負返還借款之責任。除非能證明姐姐為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否則難以請求其負民事責任。

三、強制執行之可能性

(一)在台灣執行

若借款人在台有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由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民事執行處辦理。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後,得聲請:

  • 查封銀行帳戶
  • 扣押薪資
  • 查封不動產或動產

(二)跨國執行之困難

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債務人在我國境內之財產為標的。若借款人主要財產在馬來西亞,則需:

  1. 我國法院判決經馬來西亞法院承認
  2. 在馬來西亞另行聲請強制執行

惟台灣與馬來西亞間無司法互助協定,跨國執行實務上困難且曠日廢時。

參、處理建議

一、刑事途徑評估

不建議優先採用刑事告訴

理由:

  1. 詐欺罪主觀犯意舉證極為困難
  2. 單純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
  3. 對借款人姐姐更難證明犯罪事實
  4. 跨國追訴實務困難重重
  5. 檢察官可能以「債務糾紛」為由不起訴

若仍欲嘗試:

  • 蒐集借款人「自始無還款意圖」之具體證據
  • 例如:虛假財力證明、虛構借款理由、借款後立即揮霍等
  • 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 惟需有心理準備可能遭不起訴處分

二、民事途徑建議(強烈建議)

(一)訴訟前準備

1. 證據蒐集與保全

  • 借款契約書或借據
  • 匯款紀錄(證明款項確實匯出)
  • 通訊紀錄(LINE、WhatsApp、Email等)
  • 借款人承認借款之對話紀錄
  • 催討還款之紀錄

2. 確認債務人資訊

  • 借款人完整姓名、護照號碼
  • 在台居留地址或馬來西亞地址
  • 聯絡方式
  • 在台或馬來西亞之財產狀況(若可查得)

(二)發函催告

建議步驟:

  1. 委託律師發送正式律師函
  2. 載明借款金額、期限、利息計算
  3. 給予最後還款期限(如7至14日)
  4. 告知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效果:

  • 展現追討決心
  • 中斷時效
  • 作為後續訴訟證據

(三)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類型選擇

  • 支付命令(較快速但有風險)

  • 優點: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缺點:若債務人提出異議即失效,需改提訴訟

  • 跨國送達困難,可能不易成功

  • 民事起訴(較穩妥)

  •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借款地法院提起

  • 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及利息

  • 可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2. 管轄法院

  • 若借款人在台有住所: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訴
  • 若借款發生在台灣:可主張履行地管轄
  • 金額50萬元以下:簡易庭
  • 金額50萬元以上:普通庭

3. 訴訟標的

  • 借款本金
  • 約定利息(若有約定)
  • 遲延利息(自應還款日起算)
  • 訴訟費用

(四)關於借款人姐姐之處理

法律分析: 若姐姐僅提供帳戶,未參與借款契約,原則上非債務人。除非能證明姐姐為連帶保證人或共同借款人,否則單純帳戶名義人不負還款責任。

建議:

  1. 檢視是否有姐姐擔任保證人之證據
  2. 若無,不建議對姐姐提告
  3. 但可傳喚姐姐作證,釐清借款事實

三、強制執行規劃(勝訴後)

(一)在台灣執行

若借款人在台有財產,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

  • 聲請查封銀行帳戶
  • 聲請扣押薪資
  • 聲請查封不動產或動產

(二)跨國執行

困難點:

  • 台灣法院判決需經馬來西亞法院承認
  • 馬來西亞與台灣無司法互助協定
  • 實務執行困難且曠日廢時

可能方案:

  • 研究馬來西亞承認外國判決之規定
  • 考慮在馬來西亞另行起訴
  • 評估成本效益後決定

四、替代方案

(一)調解或和解

優點:

  • 節省時間與費用
  • 可彈性協商還款方式
  • 避免關係完全破裂

建議方式:

  1. 透過律師協商分期還款
  2. 可考慮減免部分利息換取儘速還款
  3. 簽訂正式和解契約並公證
  4. 約定違約條款

(二)債權讓與

若金額不大且追討成本過高:

  • 考慮將債權折價讓與他人
  • 雖有損失但可及時止血
  • 避免投入更多時間精力

五、具體行動建議(依優先順序)

第一階段:評估與準備(1至2週)

1.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

  • 製作借款事實時間表
  • 整理所有相關文件
  • 截圖保存通訊紀錄

2. 評估追討可行性

  • 借款金額多寡
  • 債務人還款能力
  • 預估訴訟成本
  • 執行可能性

3. 諮詢專業律師

  • 尋求熟悉跨國債務之律師
  • 評估勝訴機率
  • 了解完整訴訟成本

第二階段:催告與協商(2至4週)

1. 發送正式律師函

  • 載明借款事實與金額
  • 給予最後還款期限
  • 告知法律後果

2. 嘗試協商

  • 提出分期還款方案
  • 評估對方還款誠意
  • 保留所有協商紀錄

第三階段:法律行動(視情況)

1. 若協商失敗

  • 提起民事訴訟
  • 考慮聲請假扣押
  • 準備出庭應訊

2. 若勝訴

  • 聲請強制執行
  • 查詢債務人財產
  • 評估跨國執行可能性

六、風險提醒

(一)時效問題

一般金錢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惟應儘早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滅失或債務人財產移轉。

(二)成本考量

應評估之成本:

  • 律師費用
  • 訴訟規費
  • 跨國送達費用
  • 時間成本

建議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若借款金額不大,訴訟成本可能超過可回收金額。

(三)執行風險

即使勝訴,若債務人無財產仍無法執行,跨國執行困難重重,可能面臨「贏了官司、輸了錢」之情況。

肆、結論

一、關於刑事詐欺告訴

考量本案情形,不建議對借款人及其姐姐提出詐欺告訴,理由如下:

  1. 單純債務不履行不構成詐欺罪
  2. 詐欺罪主觀犯意「自始無還款意圖」之舉證極為困難
  3. 對借款人姐姐更難證明其有犯意聯絡及共同實行詐欺之行為
  4. 跨國追訴實務困難重重
  5. 檢察官可能以債務糾紛為由不起訴

二、關於民事求償

建議採民事途徑處理,具體建議如下:

(一)優先嘗試協商和解

  • 透過律師函施壓
  • 提出可行還款方案
  • 爭取儘速回收部分款項

(二)協商不成再提起訴訟

  • 蒐集完整證據
  • 委託律師處理
  • 評估執行可能性

(三)務實評估成本效益

  • 若金額不大,考慮認賠或債權讓與
  • 若金額龐大,值得投入資源追討
  • 避免陷入「追討成本大於債權金額」之困境

三、最後提醒

跨國借貸糾紛處理不易,建議:

  • 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特別是熟悉跨國債務處理之律師
  • 保持理性,避免情緒化決策
  • 做好最壞打算,但爭取最好結果
  • 未來借款應更謹慎,要求完整擔保或公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事證及最新法令為準,建議尋求專業律師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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