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和朋友約好了要出國,某些行程已經預訂並付款無法取消,但後來吵架朋友不願意支事前所代墊之款項 法律問題:請問我能夠尋求哪些相關法律協助討要代墊的費用 需求目標:希望將代墊費用拿回。 和朋友約好了要出國,某些行程已經預訂並付款無法取消,但後來吵架朋友不願意支事前所代墊之款項,請問我能夠尋求哪些相關法律協助
當事人與友人約定共同出國旅遊,當事人事前代為預訂並支付部分無法取消之行程費用。嗣後雙方發生爭執,友人拒絕給付其應分擔之代墊款項。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追討該筆代墊費用。
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可能包括:
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本案情形分析:
(1)若雙方僅有口頭約定共同出國,未明確委任當事人代為處理訂購事宜,當事人代訂行程之行為可能構成無因管理。
(2)雙方既已約定共同出國旅遊,可推知友人有共同參與之意思,當事人代為預訂行程應屬依友人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友人之方法管理事務。
(3)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當事人為友人代訂行程所支出之費用,若屬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應得請求友人償還。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情形分析:
(1)友人因當事人代為預訂行程而受有利益(取得旅遊行程之權利)。
(2)當事人因支付代墊費用而受有損害。
(3)若友人拒絕給付其應分擔之費用,則其受有利益欠缺法律上原因,應構成不當得利。
(4)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友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或償還價額。
(5)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若友人明知應分擔費用卻拒絕給付,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構成要件:
(1)未受委任且無義務
(2)為他人管理事務
(3)符合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4)所支出為必要或有益費用
本案適用分析:
若當事人與友人間未有明確書面委任約定,僅有口頭約定共同出國,當事人代訂行程之行為可能屬於無因管理。雙方既已約定共同旅遊,可推知友人有參與之意思,代訂行程應屬符合友人可得推知之意思。已付款且無法取消之行程費用,應屬必要費用。
舉證責任:
構成要件:
(1)他人受有利益
(2)致自己受有損害
(3)無法律上原因
本案適用分析:
友人因當事人代訂行程而受有利益(取得旅遊服務之權利),當事人支出費用受有損害,若友人拒絕給付其應分擔之費用,則其受有利益欠缺法律上原因,應構成不當得利。
舉證責任:
(1)有實際支付證明(訂單、付款紀錄)
(2)雙方有共同出國之合意
(3)費用已實際支出且無法取消
(4)法律明確規定無因管理及不當得利之返還義務
(1)若無書面約定或明確通訊紀錄,舉證可能較為困難
(2)友人可能主張:
(3)若代墊金額不高,訴訟成本可能高於代墊金額
(4)訴訟程序可能曠日廢時,影響友誼關係
第一步:友善溝通
(1)整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通訊紀錄、訂單、付款證明)
(2)計算確切代墊金額明細
(3)以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友人,說明請求給付之理由
(4)若友人有經濟困難,可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5)建議期限:2週
第二步:發送正式通知函
若友善溝通無效,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委請律師發函或自行寄發存證信函
(2)載明事項:
(3)保留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4)建議期限:1週
第三步:尋求共同友人調解
(1)透過雙方信任之第三人居中協調
(2)降低對立情緒
(3)達成分期付款或折衷方案
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
(1)優點:
(2)申請方式:
(3)建議期限:1至2個月
法院調解
(1)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
(2)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適合金額較大或案情較複雜之案件
證據蒐集
(1)雙方約定出國之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社群媒體對話等)
(2)行程訂購確認單(旅行社、訂房網站、航空公司之確認信)
(3)付款證明(信用卡帳單、匯款單、收據、電子支付紀錄)
(4)無法取消之證明(旅行社或訂房網站之取消政策說明、客服回覆)
(5)證人(知悉約定內容之共同友人)
(6)其他相關文件(旅遊計畫、行程表等)
計算請求金額
(1)代墊費用本金
(2)自支出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3)訴訟費用(裁判費、律師費等,可於判決中請求由敗訴方負擔)
小額訴訟程序
(1)適用條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
(2)特點:
簡易訴訟程序
(1)適用條件:請求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
(2)特點:
通常訴訟程序
(1)適用條件:請求金額超過50萬元
(2)特點:
請求權基礎之選擇
建議同時主張無因管理費用償還請求權(民法第176條)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民法第179條),採「擇一合併」方式,由法院擇一有理由者判決。
訴之聲明建議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應注意事項
(1)注意消滅時效(一般債權請求權為15年,但建議儘速處理)
(2)若友人提出抵銷抗辯,需準備反駁理由及證據
(3)評估勝訴可能性與訴訟成本效益
(4)考量訴訟期間之時間成本及精神負擔
若取得勝訴判決或調解成立,友人仍不給付時:
(1)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
(2)查封友人財產:
(3)拍賣抵償債務
執行名義成立後30年內可聲請執行,但建議儘速為之。
(1)整理所有相關證據文件
(2)計算確切代墊金額
(3)以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友人,說明請求給付之理由
(4)若友人有困難,可協商分期付款方案
(1)委請律師發函或自行寄發存證信函
(2)載明:
(1)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
(2)準備完整證據資料
(3)出席調解期日,尋求雙方可接受之方案
(1)委任律師或自行撰寫起訴狀
(2)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依法院通知出庭應訊
(4)等待判決結果
(1)持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提供債務人財產資料供法院查封
本案當事人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依民法第172條、第176條關於無因管理之規定,以及民法第179條、第181條、第182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應具有相當之法律依據:
(1)若當事人代訂行程之行為符合無因管理之要件,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得請求友人償還其為友人支出之必要或有益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2)若友人因當事人代訂行程而受有利益,卻無法律上原因拒絕給付其應分擔之費用,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構成不當得利,友人應返還其所受利益。
(3)若能提供明確之通訊紀錄證明雙方有共同出國之約定,以及完整之付款證明,勝訴可能性應屬相當。
考量成本效益、關係維護及快速回收等因素,建議優先採取協商或調解等訴訟外解決途徑:
(1)若代墊金額不高(如數萬元),訴訟成本(時間、精力、可能之律師費)可能不符效益
(2)若仍希望保留友誼可能性,協商或調解較訴訟溫和
(3)協商成功可立即取得款項,訴訟可能曠日廢時
若友人完全拒絕溝通或惡意拖延,再考慮提起訴訟。訴訟前應評估:
(1)友人是否有清償能力(若無財產可供執行,勝訴判決亦難實現)
(2)代墊金額是否值得投入訴訟成本
(3)是否能承受訴訟之時間與精力耗費
(1)立即行動:儘速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截圖備份、雲端儲存)
(2)書面化:後續溝通儘量以書面(email、通訊軟體)為之,保留證據
(3)避免不利陳述:勿在通訊中承認「自願贈與」或「無須返還」等不利內容
(1)事前書面約定:日後類似情況應事先以書面(或通訊軟體)明確約定費用分擔方式
(2)即時請款:代墊後應立即請求給付,避免日久生變
(3)分別付款:若可能,各自支付各自費用,避免代墊情形
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具體之法律建議,特別是:
(1)代墊金額較大(如超過10萬元)
(2)案情複雜(如涉及多人、多筆費用)
(3)友人提出複雜抗辯(如主張抵銷、有其他約定等)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完整事證為準。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相關證據,並於必要時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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