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債務更生開始繳費。 汽車是擔保品。 汽車目前無法發動。 裕融叫我自己想辦法牽回去給他們,但是我想留車做代步車。 不知道是否可以
當事人目前處於債務更生程序中並已開始繳費,其所有之汽車作為裕融公司之擔保品。該車輛目前無法發動,裕融公司要求當事人自行將車輛牽回,但當事人希望保留車輛作為代步工具使用。本案涉及更生程序中擔保債權人對擔保品之權利行使,以及債務人保留擔保品之可能性等法律問題。
(一)擔保債權不受更生程序影響之原則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第1項規定:「在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或其他擔保物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同條第2項規定:「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但管理人於必要時,得將別除權之標的物拍賣或變賣,就其賣得價金扣除費用後清償之,並得聲請法院囑託該管登記機關塗銷其權利之登記。」
雖上開條文係針對清算程序之規定,惟更生程序中擔保債權之處理亦應類似原則。裕融公司對於作為擔保品之汽車,應享有擔保物權,原則上不受更生程序之影響,仍得依擔保契約及相關法律規定行使其權利。
(二)債務人保留擔保品之條件
當事人若希望保留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抵押之性質
本案車輛可能係以附條件買賣或動產抵押方式購買。在價款未清償完畢前,所有權可能仍屬出賣人或已設定抵押權予裕融公司。債務人在此情形下,對標的物僅有使用收益之權利,不得擅自處分。
(二)債務人之保管義務
車輛目前無法發動,涉及維修問題。一般而言,使用人負有妥善保管標的物之義務。若因使用人保管不當導致車輛損壞,可能構成違約,債權人有權依契約收回標的物。
(一)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若裕融公司對車輛享有所有權或擔保物權,而當事人拒絕返還,裕融公司得依法請求返還,並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當事人明知車輛為裕融公司之擔保品或所有物,仍拒絕返還並意圖據為己有,可能涉及侵占罪責。
(一)前置協商程序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同條第7項規定:「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二)協商成立後之效力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1條第4項規定:「協商成立者,應以書面作成債務清償方案,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協商不成立時,應於七日內付與債務人證明書。」
當事人若已進入更生程序,表示先前可能已完成協商程序或協商不成立。目前更生方案中對於裕融公司之擔保債務應有相關處理規定,建議確認更生方案內容。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0條規定,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所為之特定行為,得予以撤銷。惟本案情形並非債務人處分財產之行為,而係債權人行使擔保權利,應不適用撤銷權之規定。
(一)確認法律關係與更生方案內容
(二)評估保留車輛之成本效益
(一)表達繼續履約意願
建議當事人主動聯繫裕融公司,說明目前處於更生程序中,並表達願意繼續履行債務及保留車輛之意願。可提出以下協商方案:
(二)尋求彈性處理
考量當事人已進入更生程序並開始履行,若能證明有保留車輛之必要性(例如工作需要、就醫需求等),裕融公司可能同意彈性處理。建議準備相關證明文件,如工作證明、就醫紀錄等。
若裕融公司堅持收回車輛,當事人可考慮以下法律途徑:
(一)向更生監督人或法院報告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或選任監督人。建議當事人向監督人或法院報告此情形,請求協助協調。
(二)評估聲請保全處分之可能性
若車輛對於當事人履行更生方案確有必要(例如需以車輛通勤工作以取得收入清償債務),可評估是否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可能性,暫時禁止裕融公司收回車輛。惟此需符合法定要件,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可行性。
若經評估後認為保留車輛成本過高,或裕融公司不同意協商方案,建議考慮配合返還車輛,以避免衍生更多法律問題:
(一)協商返還方式
(二)確認債務清償狀況
(三)尋找替代交通方案
(一)避免延宕處理
建議當事人儘速與裕融公司及更生監督人溝通,避免被認定為惡意占有或侵占,以免衍生刑事責任。
(二)保存相關證據
(三)諮詢專業人士
關於當事人於更生程序中保留作為擔保品之汽車一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2條規定,擔保債權人就擔保財產有別除權,得不依清算程序行使其權利。裕融公司對於作為擔保品之汽車,應享有擔保物權,原則上不受更生程序之影響。
考量當事人希望保留車輛作為代步工具,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當事人若希望保留車輛,應繼續履行對裕融公司之債務清償義務,並負擔車輛維修費用使其恢復正常使用。若成本過高或裕融公司不同意,建議配合返還車輛,避免衍生侵占等刑事責任,並尋找其他替代交通方案。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行動,以維護自身權益並避免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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