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2

房東惡意扣押金判決後沒執行,判決會過期嗎?我該怎麼強制執行?

111年7月至10月租賃房屋, 退租時房東惡意不歸還押金約兩萬元, 經向簡易庭提出告訴, 期間被告均未出庭, 簡易庭於113年4月判決房東應給付押金及負擔訴訟費, 之後完全無下文, 請問判決有時效嗎? 後續我應該採取什麼作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租賃押金返還糾紛。當事人於111年7月至10月間承租房屋,退租時房東未返還押金約新台幣2萬元。當事人向簡易庭提起民事訴訟,被告於訴訟期間均未出庭,簡易庭於113年4月判決房東應給付押金及負擔訴訟費用。判決作成後至今未獲清償,當事人詢問判決是否有時效限制,以及後續應採取之作為。

貳、法律分析

一、判決確定後之請求權時效

(一)判決確定之認定

依民事訴訟程序,簡易判決送達後,若被告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判決即告確定。本案被告於訴訟期間均未出庭,判決送達後若未上訴,應已確定。建議當事人向原審法院確認判決確定日期,並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經判決確定之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本案押金返還請求權經113年4月判決確定後,其消滅時效應重行起算。由於原租賃押金返還請求權之時效期間為15年(民法第125條),已滿5年,故判決確定後之時效期間仍為15年。當事人之請求權目前距判決確定時點尚未逾時效,權利仍受法律保障。

(三)時效起算時點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

本案經判決確定後,依民法第137條第2項規定:「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故時效應自判決確定時重行起算15年。

二、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程序

(一)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

確定判決為強制執行法所定之執行名義,債權人可據此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後不會主動執行,需由債權人主動聲請。

(二)聲請強制執行之期限

強制執行法第6條雖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30年間不實行者不得聲請強制執行,但此與民法消滅時效規定應配合適用。本案判決確定後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故實際上應於判決確定後15年內聲請執行。

(三)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同條第2項第5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故當事人聲請強制執行時,可再次中斷時效。

三、租賃關係終止與押金返還

(一)租賃關係之終止

依民法第450條第1項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本案租賃期間為111年7月至10月,租賃關係於111年10月期滿時即已消滅。

(二)押金返還義務

租賃關係終止後,出租人應返還押金。本案房東未返還押金之行為,已經簡易庭判決認定應給付,具有法律上給付義務。

參、處理建議

一、確認判決確定並取得證明文件

建議當事人立即向原審簡易庭聲請核發下列文件:

(1)確定證明書:證明判決已確定,為聲請強制執行之必要文件。

(2)判決正本:若原本遺失或需額外備份,可同時聲請。

辦理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向法院民事紀錄科申請,通常數日內可取得。

二、聲請強制執行

(一)準備文件

聲請強制執行時應備妥:

(1)強制執行聲請狀

(2)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3)債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4)債務人財產資料(若已知)

(二)管轄法院

應向債務人(房東)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三)執行標的與方法

可聲請執行之財產包括:

(1)不動產:若房東有不動產,可聲請查封拍賣。

(2)薪資所得:若房東有固定工作,可聲請扣押薪資(每月可扣押三分之一)。

(3)銀行存款:可聲請法院向財稅機關查詢債務人金融帳戶後扣押。

(4)動產:可聲請查封動產。

建議當事人提供已知之債務人財產線索,以利執行處進行查封。

三、執行費用

執行標的為新台幣2萬元,執行費用約新台幣1,000元。若執行成功,此費用可向債務人求償。相較於押金金額,執行成本應屬合理。

四、若查無財產之處理

若執行處查無債務人財產可供執行,會核發債權憑證。債權憑證之效力為30年,日後若發現債務人有財產,可再次持債權憑證聲請執行。

五、時間規劃

建議當事人儘速辦理,不宜拖延。雖然判決確定後有15年時效,但時間越久,債務人財產狀況可能改變,且證據文件可能遺失,債務人亦可能脫產。

六、是否委任律師

強制執行程序相對單純,當事人可先自行辦理。若遇到複雜情況(如債務人提出異議或執行程序有爭議),再考慮委任律師協助。

七、不可循刑事途徑處理

押金返還糾紛原則上屬民事金錢糾紛,應循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處理,不可報警處理。除非房東涉及詐欺(如一開始即無意返還押金而故意收取),否則應循民事途徑解決。

肆、結論

關於判決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5條及第137條規定,經確定判決所確定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15年,自判決確定時重行起算。本案判決於113年4月作成,距今尚未逾時效,當事人之權利仍受法律保障。

關於後續作為,建議當事人立即向原審法院取得判決確定證明書及判決正本,並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後不會主動執行,需由債權人主動聲請,此為我國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結果。

考量當事人已取得勝訴判決,法律上立場穩固,建議儘速聲請強制執行。能否實際取回押金,取決於房東之財產狀況。即使暫時查無財產,仍可取得債權憑證保障權利,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可再次聲請執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並於辦理強制執行時備妥完整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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