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3

結婚時給18萬讓配偶投資外幣,離婚時能要回嗎?

債務糾紛 結婚時給18萬讓對方幫我投資外幣 但離婚時不歸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結婚時交付新台幣18萬元予配偶,目的為委託對方進行外幣投資。嗣後雙方離婚,配偶拒絕返還該筆款項。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追討該筆金額。

貳、法律分析

一、法律關係之認定

(一) 委任契約或消費借貸契約之判斷

  1. 委任契約說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若當事人交付18萬元之目的係「委託」配偶代為投資外幣,且投資盈虧由當事人自行承擔,則雙方應成立委任契約關係。

  1. 消費借貸契約說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若當事人交付18萬元係「借予」配偶使用,約定日後返還同額金錢,則可能成立消費借貸契約。

  1. 本案判斷

依案情描述「給18萬讓對方幫我投資」,若能證明係委託投資之性質,應認定為委任契約較為合理。若無法證明委任關係,退而求其次可主張消費借貸。

(二) 婚姻關係對債權之影響

  1. 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各自財產仍屬各自所有,離婚不影響債權債務關係之存在。

二、請求權基礎

(一) 委任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委任關係因離婚或當事人終止而消滅後,依民法第540條規定:「受任人應將委任事務進行之狀況,報告委任人,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其顛末。」受任人應返還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18萬元。

(二)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無法證明委任或借貸關係,仍可主張不當得利:

(1) 對方受有18萬元之利益

(2) 當事人受有18萬元之損害

(3) 對方受利益與當事人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4) 對方受利益欠缺法律上原因(離婚後無保有該款項之正當理由)

(三) 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備位主張)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若認定為消費借貸,當事人得請求返還18萬元。即使無書面借據,口頭消費借貸契約仍可能屬有效。

三、舉證責任與證據問題

(一) 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應證明:

(1) 確有交付18萬元之事實

(2) 交付目的為投資外幣(委任關係)或借貸

(3) 對方未返還該筆款項

(二) 可能之證據方法

  1. 直接證據
  • 銀行轉帳紀錄
  • ATM提款紀錄
  • 匯款單據
  •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討論投資事宜、催討還款等)
  • 錄音檔案(對方承認收受款項)
  1. 間接證據
  • 證人證詞(知悉交付金錢之親友)
  • 外幣投資相關文件
  • 雙方往來信件或訊息

四、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本案一般債權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及委任關係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均為15年,自離婚時或委任關係終止時起算。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時效消滅。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前之準備

(一) 蒐集證據(最重要)

  1. 金流證據
  • 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保存期限通常為5-10年)
  • 調閱信用卡帳單
  • 查詢電子支付紀錄
  1. 通訊紀錄
  • 整理雙方討論投資之對話紀錄(LINE、Facebook、簡訊等)
  • 保存催討還款之訊息
  • 錄音檔案(需注意合法性)
  1. 其他證據
  • 尋找知情證人
  • 投資相關文件
  • 婚姻期間之財務往來紀錄

(二) 發函催告

建議步驟:

  1. 第一階段:一般催告函
  • 以掛號信件寄送
  • 內容語氣和緩,說明事實並請求返還
  • 給予合理期限(建議2個月,符合民法第478條規定)
  1. 第二階段:存證信函
  • 若對方未回應,寄發存證信函
  • 明確記載請求權基礎及法律依據
  • 保留法律追訴權之聲明
  1. 第三階段:律師函
  • 委請律師發函,增加壓力
  • 表明將採取法律行動之決心

二、法律程序選擇

(一) 支付命令程序(建議優先採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優點

  • 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不需先提出證據
  • 若對方未異議,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流程

(1) 向債務人住所地之法院聲請

(2) 繳納聲請費用(訴訟標的金額18萬元,聲請費約900元)

(3) 法院審查後核發支付命令

(4) 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

(5) 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確定→可聲請強制執行

(6) 債務人提出異議→轉為訴訟程序

(二) 民事訴訟程序

若支付命令遭異議或不適用,則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18萬元

  2. 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3. 訴訟費用:約3,600元(第一審裁判費)

  4. 請求權基礎

  • 主位聲明:依委任契約終止後之返還請求權
  • 備位聲明: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再備位聲明:依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三) 調解程序(可併行考慮)

  1. 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 費用低廉(免費)
  • 程序簡便
  • 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1. 向法院聲請調解
  • 可於起訴前或訴訟中聲請
  • 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三、強制執行準備

取得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調解筆錄等)後:

  1. 聲請強制執行
  • 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
  • 提供債務人財產資料
  1. 財產調查
  • 聲請查詢債務人財產(薪資、存款、不動產等)
  • 注意債務人可能脫產之情形
  1. 執行方式
  • 扣押薪資(以三分之一為限)
  • 扣押銀行存款
  • 查封拍賣不動產或動產

四、風險評估與建議

(一) 勝訴可能性評估

  1. 有利因素
  • 離婚不影響債權存在
  • 即使無書面證據,仍可主張權利
  • 可透過支付命令程序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1. 不利因素
  • 缺乏書面證據可能增加舉證困難
  • 對方可能否認收受款項或主張為贈與
  • 時間經過可能導致證據滅失

(二) 具體建議

  1. 短期行動(1個月內)
  • 立即蒐集所有可能之證據
  • 發送催告函予對方
  • 諮詢律師評估案件勝算
  1. 中期行動(2-3個月)
  • 若對方未回應,聲請支付命令
  • 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 同時可嘗試調解
  1. 長期策略
  •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 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 必要時可聲請假扣押,防止債務人脫產

(三) 成本效益分析

  1. 訴訟成本
  • 裁判費:約3,600元
  • 律師費:視委任範圍,約3-6萬元
  • 其他費用:存證信函、交通等雜支
  1. 預期效益
  • 可追回本金18萬元
  • 可請求自起訴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
  • 訴訟費用可請求敗訴方負擔
  1. 建議
  • 若證據充足,建議積極追討
  • 可先嘗試支付命令程序,降低初期成本
  • 評估對方資力,避免勝訴後無法執行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交付18萬元予前配偶進行外幣投資,離婚後對方拒絕返還之情形,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委任契約返還請求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1) 立即蒐集證據:銀行紀錄、通訊紀錄等

(2) 發函催告:給予對方返還機會,保留證據

(3) 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4) 必要時提起訴訟:主張委任返還、不當得利或消費借貸返還請求權

(5) 取得執行名義後立即執行:避免債務人脫產

即使無書面借據,只要能證明交付金錢之事實及目的,仍有相當勝訴可能性。惟舉證責任在當事人,務必妥善保存並提出相關證據,以提高勝訴機會。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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