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4

法人清算解散後還能訴訟嗎?該告誰才對?

若法人清算解散後,自然人是否可以對其進行訴訟,主要是針對何人還是法人提出告訴?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法人清算解散後,自然人欲對其提起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問題。核心爭議為:法人清算解散後,訴訟應向何人提起?是否仍可對該法人提起訴訟?

貳、法律分析

一、法人清算程序與法人格存續

依據民法第40條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此即所謂「清算中法人」之概念。

(一)清算中法人之法律地位

法人於解散後至清算終結前,其法人格並未完全消滅。在清算必要範圍內,法人仍具有權利能力與訴訟能力,由清算人代表法人處理清算事務。此時,法人依民法第26條規定:「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仍保有權利能力。

(二)清算終結後之法律效果

清算終結後,法人格完全消滅,法人不再具有當事人能力,無法成為訴訟當事人。

二、當事人適格之判斷

(一)當事人適格之定義

當事人適格係指對於特定訴訟,可以自己名義作為原告起訴或作為被告受訴之資格。當事人須對特定訴訟標的具有實施訴訟之權能,此屬於訴訟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

(二)本案之適用

  1. 若法人尚在清算程序中:應以「清算中之法人」為被告,由清算人代表法人應訴。依民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清算人於清算程序中具有類似董事之代表權限。

  2. 若法人已清算終結:法人格已消滅,原則上不得再對該法人提起訴訟,否則可能因當事人不適格而遭駁回。

三、清算終結後之可能救濟途徑

若法人已清算終結,自然人仍有債權未獲清償,可能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對清算人之責任追究

依民法第84條規定,清算人違反清算義務致法人或第三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此時應以「清算人個人」為被告,而非已消滅之法人。

(二)對股東或社員之追償

若有股東或社員於清算時不當分配財產,可能涉及不當得利返還問題。惟依民法第85條規定:「清算後賸餘財產之分配請求權,自清算終結時起,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應注意時效限制。

(三)撤銷清算之可能性

若清算程序有重大瑕疵,理論上可能聲請撤銷清算,但實務上極為困難,須有明確違法事由。

四、法人代表權與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此規定於清算中法人亦應適用,清算人執行職務致他人受損害時,清算中之法人應與清算人連帶負責。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一)確認法人清算狀態

建議向主管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查詢該法人是否已完成清算登記,取得法人登記資料,確認清算人名單及清算終結日期。依民法第30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同理,清算終結亦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二)評估訴訟時效

建議檢視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是否已屆滿。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若時效即將屆滿,應儘速採取保全措施。

二、訴訟策略建議

(一)法人尚在清算中

訴訟對象應為清算中之法人,被告欄位記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中)」,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送達地址為清算人營業所或住所。依民法第29條規定:「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清算中法人之住所應以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之處所為準。

訴訟請求可依原有債權關係請求給付,並考慮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以保全債權。

(二)法人已清算終結

  1. 方案一:對清算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適用情形包括清算人違反清算義務、未依法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不當分配財產等。訴訟對象為清算人個人,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84條。

  1. 方案二:對股東或社員求償

適用情形為股東或社員於清算時受領財產分配,該分配損害債權人權益。訴訟對象為受分配之股東或社員,請求權基礎可能為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1. 方案三:聲請撤銷清算

此途徑實務上極為困難,須有明確證據證明清算程序違法,建議先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可行性。

三、證據蒐集建議

(一)法人清算相關文件

包括解散登記證明、清算人名單及資格證明、清算期間之財務報表、債權人會議紀錄、清算終結登記證明等。

(二)債權證明文件

包括契約書、訂單、發票、往來函件、電子郵件、銀行匯款紀錄及其他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

(三)清算人違法證據(如適用)

包括未依法通知債權人之證明、不當分配財產之證據、隱匿財產之證據等。

四、風險提醒

(一)當事人不適格風險

若對已清算終結之法人提起訴訟,可能因當事人不適格遭駁回。法院對當事人適格要求嚴格,應審慎選擇被告。

(二)時效風險

應確認請求權時效,避免因時效完成而喪失權利。若時效即將屆滿,應立即提起訴訟或採取時效中斷措施。

(三)執行風險

即使勝訴,若清算人或股東無財產可供執行,仍難以實現債權。建議訴訟前先調查被告財產狀況。

(四)訴訟費用風險

建議評估訴訟成本與可能回收金額,考慮是否值得投入訴訟。

肆、結論

關於法人清算解散後自然人提起訴訟之對象,應視法人清算程序之進行狀態而定:

(一)若法人尚在清算中,依民法第40條規定,法人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應以「清算中之法人」為被告,由清算人代表應訴。

(二)若法人已清算終結,法人格已消滅,不得再對法人提起訴訟。考量此情形可能涉及對清算人個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民法第84條)或對受分配財產之股東或社員主張不當得利返還,建議評估各種訴訟途徑之可行性與成本效益。

(三)建議儘速確認法人清算狀態,注意訴訟時效,必要時先提起訴訟保全權利。由於當事人適格屬訴訟要件,選擇錯誤之被告可能導致訴訟遭駁回,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進行。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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