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7

朋友欠我演唱會門票代墊款5980元,拒不還錢還要退票,我該怎麼追討?

再麻煩了謝謝 1.單純解答疑問 不確定下述事件是否有法律效力,因為不知道對方確切居住地(已知姓名、生日、學校、現住址區域) 應該要向法院遞交聲請狀,申請地址寄存證信函? 還是直接走申請支付命令,補正資料,再寄回法院呢? 2.跟朋友有債務糾紛 10月24號和對方在訊息上多次確認購買演唱會門票等達成協議後,對方說會於11月以面交完成交易,所以我代墊5980元幫對方先支付門票,但在3天後售票系統已無法退票後,對方才告知個人因素可能無法前往,想先將票轉讓他人,我多次說明需先付清委託金額,出票後行為不干涉轉讓事宜,對方也表示若未售出仍會自行參與。 至11月中,我多次詢問付款,對方仍堅持不匯款並計畫等轉讓他人,也多次不正面回應,甚至改稱不參與演唱會(要當志工)表達沒必要匯錢,在我後續多次提出多種協商方案時,才表示要等至25號再匯款,但在此前如票未售出,會將於演唱會開演前走官方其中取票後退票管道,此舉將導致本人需等至明年1月取票,再耗1到2個月走程序且冒金錢風險與損失。最終對方在封鎖我前收回多則原本已存證同意協商的訊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 債權人:您(委託人)
  • 債務人:朋友(姓名、生日、就讀學校已知,僅知現住址區域)

二、爭議事實

  1. 契約成立時間:民國113年10月24日透過訊息達成購買演唱會門票協議
  2. 約定內容:債務人委託您代購門票,約定11月面交並付款
  3. 代墊金額:新台幣5,980元
  4. 違約情形
  • 售票系統無法退票後(約10月27日),債務人以個人因素表示可能無法前往
  • 債務人拒絕付款,堅持先轉讓門票
  • 11月中多次催討未果
  • 債務人改稱要當志工不參加,認為無需付款
  • 最後表示要等到25號才匯款
  • 威脅走官方退票管道(將使您承受時間與金錢損失)
  • 封鎖您並收回同意協商的訊息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關係之成立

(一)委任關係之認定

根據案情,雙方透過訊息「多次確認購買演唱會門票等達成協議」,應構成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案中債務人委託您代為購買門票,您允為處理,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委任契約應已成立。

(二)代墊費用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541條規定:「受任人為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您為處理委任事務代墊5,980元購票款,應屬必要費用,債務人負有返還義務。

二、債務人違約責任分析

(一)給付義務之確定

債務人應依約給付5,980元。依民法第229條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雙方約定11月給付,期限屆至未付款,債務人應負遲延責任。

(二)債務人抗辯之法律評析

債務人主張「票未售出不必付款」、「要當志工所以不用付」等理由,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1. 危險負擔原則:契約成立後,售票系統已無法退票時,門票風險應已移轉,債務人事後以個人因素拒絕付款,可能違反誠信原則。

  2. 誠信原則之適用:依民法第148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債務人在無法退票後才表示可能不參加,可能構成誠信原則之違反。

  3. 收回訊息之效力:已發送之意思表示不因事後刪除而失效,您已存證之訊息仍可能具證據力。

三、程序法上之處理途徑

(一)支付命令程序之適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本案請求給付金錢5,980元,應符合支付命令之要件。

(二)送達處所之問題

關於債務人地址不明確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若確切地址不明,可能需要透過法院協助調查。

(三)書狀提出之要求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前項繕本或影本與書狀有不符時,以提出於法院者為準。」聲請支付命令時應注意書狀格式要求。

參、處理建議

一、關於地址查明問題

(一)建議處理方式

考量您目前已知債務人姓名、生日、就讀學校及現住址區域,建議採取以下步驟:

優先方案:直接聲請支付命令

  1. 初步聲請:向債務人住所地或您的住所地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地址欄位先填寫已知區域及就讀學校地址,並於聲請狀中說明「債務人確切地址待查明,懇請鈞院協助調查」。

  2. 配合補正:等待法院通知補正時,再向法院聲請協助調查債務人戶籍地址。法院可能透過以下方式協助:

  • 函請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地址
  • 函請學校提供學籍資料地址
  • 函請健保局查詢投保地址
  1. 送達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至第126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可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若地址查明後仍有送達困難,法院會依職權處理。

(二)不建議先發存證信函

先發存證信函效益可能不高,因為:

  • 存證信函無強制力
  • 對方已封鎖您,收到也可能不理會
  • 需自行查明確切地址,困難度高
  • 浪費時間與金錢

二、支付命令聲請程序

(一)管轄法院選擇

可向以下法院聲請:

  1. 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2. 您的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較建議,方便後續程序)

(二)應備文件

1. 支付命令聲請狀

內容應載明:

  • 聲請人(債權人):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聯絡電話
  • 相對人(債務人):對方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生日、學校、已知地址區域
  • 聲請事項:請求金額5,980元及遲延利息
  • 事實及理由:詳述契約成立經過、代墊事實、催討經過及違約情形
  • 證據清單

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2. 證據資料(最重要)

  • 訊息對話紀錄截圖(包含10月24日達成協議、確認金額、約定付款時間、催討過程、對方承認債務等)
  • 購票證明(電子票券、購票紀錄)
  • 付款證明(信用卡帳單、轉帳紀錄)

3. 規費

  • 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三)地址欄位填寫建議

相對人地址: ○○市○○區(已知區域) 就讀學校:○○大學○○系(○○市○○區○○路○號) 備註:相對人確切住址待查明,懇請鈞院協助調查戶籍地址


### 三、支付命令程序時程

#### (一)標準流程
1. 遞狀後7-14天:法院審查並發支付命令或要求補正
2. 補正地址:7-14天(若需要)
3. 送達債務人:7-14天
4. 債務人異議期間:收到後20日內
5. 未異議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可聲請強制執行

#### (二)可能情況

**情況A:債務人未異議**(最佳情況)
- 支付命令於20日內確定
- 直接取得執行名義
- 可聲請強制執行

**情況B:債務人提出異議**
- 支付命令失效
- 自動轉為民事訴訟程序
- 需補繳裁判費差額(約1,000元)
- 進入一般訴訟程序(3-6個月)

**情況C:無法送達**
- 若地址錯誤導致無法送達
- 可能需聲請公示送達(需較長時間,約2-3個月)

### 四、平行處理建議

雖然對方已封鎖您,但在聲請支付命令的同時,可考慮:

#### (一)透過第三方傳達
- 請共同朋友轉告對方您將採取法律行動
- 給予最後和解機會(例如:7日內付款)
- 說明訴訟將產生額外費用(利息、訴訟費用)

#### (二)和解條件參考
若對方願意和解,可考慮:
1. 立即付款方案:5,980元一次付清
2. 分期付款方案:簽立分期協議書並公證
3. 附加條件:遲延利息、違約條款

### 五、費用估算

#### (一)程序費用
-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
- 若轉訴訟,補繳裁判費:約1,000元

#### (二)可請求項目
1. 本金:5,980元
2.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33條規定,自遲延時起按年息5%計算
3. 訴訟費用:500元或1,500元
4. 執行費用:若需強制執行,約1,000元

### 六、證據保全建議

#### (一)訊息紀錄保存
- 完整截圖(包含日期、時間、對方帳號)
- 可請公證人公證(增加證據力)
- 備份至雲端及多個裝置
- 即使對方已刪除或收回,您的截圖仍可能有效

#### (二)證據整理建議
建議將訊息紀錄整理成表格,方便法院審閱:

| 日期時間 | 發話人 | 訊息內容摘要 | 法律意義 |
|---------|--------|-------------|----------|
| 113.10.24 | 債務人 | 詢問代購門票 | 委任意思表示 |
| 113.10.24 | 您 | 同意代購,確認金額 | 承諾 |
| 113.10.24 | 債務人 | 確認金額,約定付款 | 契約成立 |

### 七、風險評估

#### (一)勝訴可能性評估
本案有利因素:
- 訊息紀錄完整
- 契約關係明確
- 金額、付款時間明確
- 對方曾承認債務
- 有付款證明

可能不利因素:
- 對方地址不明確(但可透過法院協助克服)
- 對方已封鎖聯繫管道

#### (二)執行風險考量
即使勝訴,仍需考慮:
1. 對方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若為學生,可能無固定收入)
2. 執行成本與時間
3. 可能需多次執行程序

### 八、具體行動建議

#### 【第1週】立即行動
- 整理所有訊息紀錄並截圖備份
- 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
- 準備證據資料
- 向法院遞交聲請狀

#### 【第2-3週】配合法院程序
- 若法院要求補正地址,立即配合
- 聲請法院協助調查債務人地址
- 同時透過第三方嘗試聯繫對方和解

#### 【第4-6週】送達程序
- 確認支付命令已送達對方
- 注意對方是否提出異議

#### 【第7-8週】確定或轉訴訟
- 若未異議,聲請確定證明書
- 若提出異議,準備訴訟程序

## 肆、結論

### 一、法律關係評估
考量您與債務人間透過訊息達成代購門票協議,約定金額及付款時間明確,應已成立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1條規定,您有權請求返還代墊款項5,980元及遲延利息。

### 二、對方抗辯之評析
關於對方主張「票未售出不付款」、「要當志工不用付」等理由,可能不具法律效力,無法免除其給付義務。惟實際判斷仍須視完整事實及證據而定。

### 三、程序建議
考量本案情形,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最佳處理方式:直接聲請支付命令**
- 不需先發存證信函
- 不需先查明確切地址
- 讓法院協助調查地址
- 程序簡便、費用低廉
- 若對方不異議,可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 四、和解與訴訟並行
建議在聲請支付命令的同時,透過第三方給予對方最後和解機會,說明訴訟將增加其負擔,但不要因和解而延誤法律程序。

### 五、證據保全
所有訊息紀錄務必完整保存,即使對方已刪除或收回,您的截圖仍可能具證據力,建議進行公證以增加證據力。

### 六、時程與成本
整個程序可能需3-6個月,即使勝訴,執行仍需時間。考量金額5,980元及可能產生之訴訟成本,建議優先嘗試和解,但同時準備支付命令程序,若對方完全不理會,仍應堅持透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 七、重要提醒
您應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主張權利,切勿採取任何自力救濟手段(如騷擾、恐嚇等),以免觸法。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送達程序由法院依職權處理,您僅需配合提供已知資訊即可。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及完整事證調整,建議必要時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詳盡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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