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8

賭債本票保人被追償,後來本票作廢,已付款能要回嗎?

朋友賭博簽的本票 我是保人 因為找不到我朋友 所以對方來跟我要錢 已經給了一點 後面本票作廢 這樣前面的錢可以拿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擔任友人賭博所簽發本票之保證人,在債權人找不到主債務人(友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向當事人請求清償,當事人已給付部分款項。嗣後本票被認定作廢,當事人詢問已給付之款項是否可以請求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賭債之法律性質與本票效力

(一)賭博行為違反善良風俗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行為因違反善良風俗,其所生之債務關係應屬無效。此外,民法第2條亦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可見我國民法對於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採取無效之法律效果。

(二)本票原因關係之效力

本案中,友人簽發本票之原因關係係基於賭博債務。該原因關係因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雖然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但當票據之原因關係違反善良風俗時,該票據行為仍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三)保證契約之從屬性

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其效力繫於主債務之存在。當主債務(賭債)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時,從屬於該主債務之保證契約,其效力應受到影響。當事人作為保證人,其保證責任應建立在有效之主債務基礎上。

二、已給付款項之法律定性

(一)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當事人給付款項係基於清償本票債務之目的。然而,若本票之原因關係(賭債)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且本票已被認定作廢,則當事人之給付可能欠缺法律上之原因。

(二)不當得利之可能成立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中,若債權人受領給付時欠缺法律上原因,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1. 債權人受有利益(收受款項)
  2. 當事人受有損害(給付款項)
  3. 欠缺法律上原因(本票原因關係無效且本票作廢)

(三)民法第180條之適用檢視

民法第180條規定特定情形不得請求返還,其中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中,當事人給付時若係因法律認識錯誤,誤認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而非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應不適用該款規定。此外,第1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賭債非屬道德義務,反而違反善良風俗,亦不適用。

三、時效問題

(一)消滅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二)時效起算點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自給付時起算。

(三)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若當事人以書面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可使時效中斷。惟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若以請求方式中斷時效,應注意後續起訴期限。

參、處理建議

一、事實釐清與證據蒐集

(一)確認「本票作廢」之具體意涵

建議釐清「本票作廢」係指:

  1. 本票經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2. 債權人放棄票據權利
  3. 本票因其他原因不生效力

不同情形對於返還請求權之主張可能有不同影響。

(二)蒐集相關證據

  1. 給付款項之證明文件(匯款單據、收據、對話紀錄等)
  2. 本票影本及相關文件
  3. 證明本票係因賭博而簽發之證據(對話紀錄、證人證詞等)
  4. 「本票作廢」之相關文件或證明
  5. 與債權人往來之所有通訊紀錄

二、權利主張方式

(一)發函請求返還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載明:

  1. 本票原因關係為賭債,違反民法第72條而無效
  2. 保證契約因主債務無效而效力受影響
  3. 本票既已作廢,已給付之款項欠缺法律上原因
  4. 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5. 具體返還金額及合理返還期限(建議7至14日)

(二)協商和解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若債權人有和解意願,可考慮協商解決。和解時應注意:

  1. 簽立書面和解契約
  2. 明確約定返還金額、給付方式與期限
  3. 約定雙方就本票及相關債務互不追究
  4. 保留和解契約正本作為憑證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債權人拒絕返還,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1. 訴訟標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 管轄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給付地之法院
  3. 若請求金額未逾50萬元,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程序較為簡便

三、訴訟準備要點

(一)主張重點

  1. 本票原因關係為賭債,違反民法第72條
  2. 保證契約效力受主債務影響
  3. 本票已作廢,債權人受領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
  4. 當事人給付時係因法律認識錯誤,非明知無給付義務
  5. 不適用民法第180條各款不得請求返還之規定

(二)舉證責任分配

  1. 當事人應證明:
  • 已為給付之事實(金額、時間、方式)
  • 本票係因賭博而簽發
  • 本票已作廢之事實
  1. 若債權人主張有受領權利或主張民法第180條之適用,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四、風險評估

(一)舉證困難風險

證明本票係因賭博而簽發可能有一定困難,建議:

  1. 儘量取得主債務人(友人)之證詞或書面說明
  2. 保存所有相關通訊紀錄
  3. 尋找其他知情證人

(二)對方可能抗辯

債權人可能主張:

  1. 當事人「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給付」(民法第180條第3款)
  2. 本票為有效票據,與原因關係無涉

應強調當事人係因法律認識錯誤,誤認有給付義務,並非明知而給付。

(三)時效管理

雖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仍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散失或時效爭議。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已給付之款項,考量本票原因關係為賭債,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而無效,且本票既已作廢,債權人受領給付可能欠缺法律上原因,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建議當事人:

  1. 先行釐清「本票作廢」之具體情形並蒐集相關證據
  2. 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主張返還請求權
  3. 若債權人拒絕返還,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4. 注意消滅時效之管理,適時採取中斷時效之措施

本案涉及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複雜問題,建議委請律師進一步評估完整事實及證據,並協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實、證據及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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