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擔任友人賭博所簽發本票之保證人,在債權人找不到主債務人(友人)的情況下,債權人向當事人請求清償,當事人已給付部分款項。嗣後本票被認定作廢,當事人詢問已給付之款項是否可以請求返還。
(一)賭博行為違反善良風俗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行為因違反善良風俗,其所生之債務關係應屬無效。此外,民法第2條亦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可見我國民法對於違反善良風俗之行為,採取無效之法律效果。
(二)本票原因關係之效力
本案中,友人簽發本票之原因關係係基於賭博債務。該原因關係因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雖然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但當票據之原因關係違反善良風俗時,該票據行為仍可能因此受到影響。
(三)保證契約之從屬性
保證契約具有從屬性,其效力繫於主債務之存在。當主債務(賭債)因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時,從屬於該主債務之保證契約,其效力應受到影響。當事人作為保證人,其保證責任應建立在有效之主債務基礎上。
(一)給付之法律上原因
當事人給付款項係基於清償本票債務之目的。然而,若本票之原因關係(賭債)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且本票已被認定作廢,則當事人之給付可能欠缺法律上之原因。
(二)不當得利之可能成立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中,若債權人受領給付時欠缺法律上原因,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三)民法第180條之適用檢視
民法第180條規定特定情形不得請求返還,其中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本案中,當事人給付時若係因法律認識錯誤,誤認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而非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給付,應不適用該款規定。此外,第1款「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賭債非屬道德義務,反而違反善良風俗,亦不適用。
(一)消滅時效期間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二)時效起算點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本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自給付時起算。
(三)時效中斷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或起訴而中斷。若當事人以書面向債權人請求返還,可使時效中斷。惟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故若以請求方式中斷時效,應注意後續起訴期限。
(一)確認「本票作廢」之具體意涵
建議釐清「本票作廢」係指:
不同情形對於返還請求權之主張可能有不同影響。
(二)蒐集相關證據
(一)發函請求返還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向債權人主張權利,載明:
(二)協商和解
考量訴訟成本與時間,若債權人有和解意願,可考慮協商解決。和解時應注意:
(三)提起民事訴訟
若債權人拒絕返還,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一)主張重點
(二)舉證責任分配
(一)舉證困難風險
證明本票係因賭博而簽發可能有一定困難,建議:
(二)對方可能抗辯
債權人可能主張:
應強調當事人係因法律認識錯誤,誤認有給付義務,並非明知而給付。
(三)時效管理
雖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時效為15年,但仍建議儘速主張權利,避免證據散失或時效爭議。
關於當事人已給付之款項,考量本票原因關係為賭債,違反民法第72條規定而無效,且本票既已作廢,債權人受領給付可能欠缺法律上原因,當事人應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建議當事人:
本案涉及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之複雜問題,建議委請律師進一步評估完整事實及證據,並協助後續法律程序之進行。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實、證據及實務見解而定,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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