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已付款能要回嗎? 朋友賭博簽的本票 我是保人 因為找不到我朋友 所以對方每天打電話傳訊息來跟我要錢 已經給了一點 後面本票作廢 這樣前面的錢可以拿回來嗎
當事人因擔任朋友賭博債務本票之保證人,遭債權人催討。因無法聯繫主債務人(朋友),當事人已支付部分款項。嗣後本票作廢,當事人詢問已支付之款項是否可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因賭博所生之債務,其契約本身應屬無效。為清償賭債所簽發之本票,因欠缺有效之原因關係,其基礎法律關係應不具效力。
雖票據保證原則上具有獨立性與無因性,惟本案本票係因賭博債務而簽發。若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係賭博債務,則可能屬惡意取得票據之情形。在此情況下,該票據債權之行使應受到限制。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本條規定之適用,應視當事人主觀認知而定: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當事人可請求返還之範圍,應包括已支付之全部款項。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受領人明知係賭博債務而受領,除返還本金外,尚應附加利息返還。
本票作廢可能係指:
無論何種情形,本票作廢僅影響票據債權之行使,不影響已發生之給付行為。已付款項之返還請求權,仍應依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判斷。
債權人每天打電話傳訊息催討之行為,若已達騷擾或恐嚇程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此情節亦可作為當事人主張受脅迫而給付之佐證,有利於主張返還請求權。
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若對方催討行為涉及恐嚇、脅迫,或經營賭場、聚眾賭博等情形,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惟刑事程序主要目的在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民事返還請求之實現,仍需透過民事程序處理。
本案涉及賭博債務之清償與返還問題。依民法第72條規定,賭博債務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關於已為給付之款項能否請求返還,應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0條規定判斷。
考量當事人擔任保證人之經過,若能證明不知係賭債或係受脅迫而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規定,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應可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案情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實、證據及相關法規而定。由於涉及具體法律權益,強烈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及訴訟策略規劃。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