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8

朋友賭博本票作廢,我已付的保人款能要回嗎?

廢,已付款能要回嗎? 朋友賭博簽的本票 我是保人 因為找不到我朋友 所以對方每天打電話傳訊息來跟我要錢 已經給了一點 後面本票作廢 這樣前面的錢可以拿回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擔任朋友賭博債務本票之保證人,遭債權人催討。因無法聯繫主債務人(朋友),當事人已支付部分款項。嗣後本票作廢,當事人詢問已支付之款項是否可請求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賭博債務之法律性質

(一)違反公序良俗之無效行為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賭博行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因賭博所生之債務,其契約本身應屬無效。為清償賭債所簽發之本票,因欠缺有效之原因關係,其基礎法律關係應不具效力。

(二)本票保證之效力考量

雖票據保證原則上具有獨立性與無因性,惟本案本票係因賭博債務而簽發。若債權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係賭博債務,則可能屬惡意取得票據之情形。在此情況下,該票據債權之行使應受到限制。

二、已付款項之返還請求權基礎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成立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本案分析如下:

  1. 賭博債務本身無效,欠缺法律上原因
  2. 當事人所為之給付應屬「非債清償」
  3. 原則上應可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二)不法原因給付之限制與例外

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規定:「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四、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

本條規定之適用,應視當事人主觀認知而定:

  1. 若當事人明知係賭博債務而為給付
  • 雙方均有不法原因存在
  • 依本條本文規定,不得請求返還
  1. 若當事人不知係賭博債務
  • 例如:僅知為朋友作保,不知原因為賭債
  • 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
  • 依本條但書規定,應可請求返還
  1. 若當事人係因受脅迫、恐嚇而給付
  • 非出於自願之給付
  • 應可主張非基於不法原因而給付
  • 應可請求返還

(三)返還範圍之認定

依民法第181條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當事人可請求返還之範圍,應包括已支付之全部款項。

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若受領人明知係賭博債務而受領,除返還本金外,尚應附加利息返還。

三、本票作廢之法律效果

本票作廢可能係指:

  1. 票據遺失後申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2. 票據毀損、滅失
  3. 雙方合意撤銷票據債務

無論何種情形,本票作廢僅影響票據債權之行使,不影響已發生之給付行為。已付款項之返還請求權,仍應依民法不當得利相關規定判斷。

四、債權人催討行為之法律評價

債權人每天打電話傳訊息催討之行為,若已達騷擾或恐嚇程度,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此情節亦可作為當事人主張受脅迫而給付之佐證,有利於主張返還請求權。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停止繼續給付
  • 不應再支付任何款項
  • 若對方持續騷擾,建議報警處理或尋求相關保護措施
  1. 蒐集保全證據
  • 保存所有通話紀錄、簡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保存已付款之匯款單據、收據或其他支付證明
  • 蒐集可證明債務係因賭博而生之相關證據
  • 記錄對方催討之時間、方式及內容

二、法律救濟途徑評估

(一)民事途徑

提起不當得利返還訴訟

  1. 訴訟主張要點
  • 主張賭博債務違反民法第72條而無效
  • 依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 主張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
  • 或主張受脅迫而為給付,非出於自願
  1. 舉證責任
  • 證明已支付款項之事實(匯款單據、收據)
  • 證明債務係因賭博而生(對話紀錄、證人證詞)
  • 證明自己不知情或受脅迫(說明擔任保證人之經過、催討情形)
  1. 訴訟策略考量
  • 若能證明不知係賭債或受脅迫,勝訴可能性較高
  • 建議委請律師評估具體證據強度
  • 可請求返還已支付之全部款項及法定遲延利息

(二)刑事途徑

若對方催討行為涉及恐嚇、脅迫,或經營賭場、聚眾賭博等情形,可考慮提起刑事告訴。惟刑事程序主要目的在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民事返還請求之實現,仍需透過民事程序處理。

三、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有利因素

  1. 賭博債務依民法第72條規定無效,欠缺法律上原因
  2. 若能證明不知情或受脅迫,可主張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
  3. 對方持續騷擾之行為可能構成不法,有利於主張受脅迫

(二)不利因素與挑戰

  1. 若無法證明不知係賭債,可能被認定雙方均有不法原因
  2. 已付款項若係自願給付且明知為賭債,返還請求可能受限
  3. 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在原告,需充分蒐集證據
  4. 即使勝訴,仍需考量對方是否有清償能力

四、具體行動步驟建議

  1. 第一階段:專業諮詢
  • 攜帶所有相關證據資料
  • 諮詢執業律師,詳細說明擔任保證人之經過
  • 評估個案勝訴可能性及訴訟成本效益
  1. 第二階段:協商溝通
  • 可考慮委請律師發送存證信函
  • 主張債務無效,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 警告停止不當催討行為
  1. 第三階段:訴訟程序
  • 若協商不成,評估提起民事訴訟
  • 同時可考慮是否提起刑事告訴
  • 訴訟期間持續蒐集補強證據
  1. 第四階段:執行程序
  • 勝訴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 查詢對方財產以實現債權

五、預防性建議

  1. 日後注意事項
  • 擔任保證人前應充分了解債務原因及內容
  • 避免為不明來源或性質之債務作保
  • 了解賭博債務不受法律保護,不應清償
  1. 自我保護措施
  • 遭受不當催討或騷擾應立即報警
  • 妥善保存所有往來證據
  • 及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肆、結論

本案涉及賭博債務之清償與返還問題。依民法第72條規定,賭博債務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關於已為給付之款項能否請求返還,應依民法第179條及第180條規定判斷。

考量當事人擔任保證人之經過,若能證明不知係賭債或係受脅迫而給付,依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規定,不法原因僅存在於受領人一方,應可請求返還已付款項

建議當事人:

  1. 立即停止任何給付行為
  2. 完整蒐集保全相關證據
  3. 儘速諮詢執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
  4. 依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5. 必要時提起刑事告訴,保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係基於所提供之案情進行初步分析,實際個案處理仍應視完整事實、證據及相關法規而定。由於涉及具體法律權益,強烈建議儘速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及訴訟策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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