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居住高雄。上個月我向住在台中的債務人提起支付命令,對方似乎提出了異議。我可能要上去台中跟她現場辯論。金額不大18000左右而已。 此人有欠一堆人錢的紀錄,我應該是第一個告她的。 我想請問我果隻身前往台中去我會不會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這種辯論流程大概都是怎樣的? 如果她敗訴我是否可以要求她承擔我的車馬費? 事情緣由是這樣的,我原本跟債務人準備合作案子,她向我預支了15000,後來又借了2500,均沒有交付,也沒有簽合作合約。後來5月我跟她吵架了,當時懶得被她煩所以說不想追究那幾筆錢。但9月她爆發更多惡意欠款事實,而且被爆料出背後抹黑我的事,我決定要向她討回公道所以發給她支付命令。請問,這樣我站得住腳嗎?
委任人(債權人)居住於高雄,因與債務人(居住台中)之合作案件產生金錢糾紛,債務人預支新台幣15,000元及借款2,500元,合計17,500元未返還。委任人已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提出異議。委任人詢問後續訴訟程序、人身安全、訴訟費用求償及勝訴可能性等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本案情形: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因債務人居住台中,本案應由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1)書狀往來階段:法院會先要求雙方提出書狀(起訴狀、答辯狀)
(2)言詞辯論期日:
(3)審理重點:
原則上需要出庭,但可委任律師代理。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可聲請改由書面審理。本案金額約18,000元,屬小額訴訟範圍。
法院內有司法警察維持秩序,開庭時有法官、書記官在場。若有安全疑慮,可向法院聲請保護措施。
(1)開庭時間僅在法院內接觸,相對安全
(2)可請親友陪同前往(但不得進入法庭)
(3)若有具體威脅,可向警方報案並告知法院
(4)建議避免在法院外與對方單獨接觸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本案金額18,000元,裁判費約1,000元,若勝訴可請求對方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小額訴訟程序之旅費日費,不得請求償還。
重要提醒:
(1)金錢交付事實明確:有預支15,000元及借款2,500元之事實
(2)債務人未返還: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或借款返還請求權基礎
1. 證據問題(關鍵)
未簽訂合作合約,需證明金錢交付之事實。必要證據包括:
2. 「不想追究」之表示
您提到:「當時懶得被她煩所以說不想追究那幾筆錢」
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
法律風險:
3. 請求權基礎選擇
方案一:不當得利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適用於「預支款項」部分,需證明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方案二:借款返還
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適用於「借款」部分,需證明有借貸合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您需要證明:
(1)立即整理以下證據:
(2)針對「不追究」之表示:
(1)起訴狀應載明:
(2)證據清單:
(1)陳述事實應前後一致
(2)針對「不追究」表示,說明當時情境
(3)強調後續發現更多欠款事實,始決定追討
證據充足情況:勝訴機率可能約70-80%
證據不足情況:勝訴機率可能約30-40%
關鍵因素:
請求金額:18,000元(本金)
裁判費:約1,000元(勝訴可請求對方負擔)
交通費:約2,000-3,000元(無法請求對方負擔)
時間成本:需請假出庭
律師費:20,000-30,000元(若委任律師,可能不符成本)
建議:
適用情況:證據充足
(1)準備階段(現在)
(2)訴訟階段
(3)執行階段(若勝訴)
適用情況:證據不足或希望快速解決
(1)開庭時表達調解意願
(2)可接受分期付款或部分減免
(3)調解成立後具執行力
適用情況:證據嚴重不足
若評估勝訴機率過低,可考慮撤回訴訟止損,但需負擔已發生之裁判費。
這是本案最大風險點。
補強建議:
(1)找出當時對話完整紀錄,證明受騷擾情境
(2)證明後續仍有催討行為(即使是9月才開始)
(3)主張發現對方惡意欠款後,認知錯誤而撤銷免除意思
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1)法院內相對安全,有司法警察
(2)開庭時間短暫(通常30分鐘內)
(3)可請親友在法院外等候
(4)建議避免在法院外與對方接觸
(5)若有威脅,立即報警並告知法院
確定無法請求對方負擔交通費。建議:
收到開庭通知:1-2個月(法院排定期日)
第一次開庭:可能進行調解
審理程序:3-6個月(視案件複雜度)
判決確定:6-9個月(含上訴期間)
強制執行:另計(視債務人財產狀況)
(1)人身安全問題:法院內相對安全,無需過度擔心,建議請親友陪同前往台中
(2)辯論流程:法官會詢問雙方事實經過,提出證據供法官審酌,可能先進行調解程序
(3)車馬費求償:無法請求對方負擔交通費,僅能請求裁判費
(4)是否站得住腳:有勝訴可能,但需視證據而定,「不追究」表示是最大風險,建議積極蒐集證據補強
(1)整理所有證據(最重要)
(2)準備起訴狀或補充書狀
(3)評估證據強度決定策略
證據充足:積極訴訟到底
證據普通:開庭時爭取調解
證據不足:考慮撤回止損
本案金額不大(18,000元),交通成本約2,000-3,000元,時間成本需自行評估,建議自行進行訴訟,不委任律師。
考量本案涉及支付命令異議後之訴訟程序,應注意:
(1)收到支付命令應立即提出異議(債務人已做到)
(2)作為債權人,應準備充足證據應訴
(3)支付命令異議後,需進入實質審理
(4)舉證責任在債權人(您)身上
本案關鍵在於證據是否充足證明債權存在,以及如何解釋「不追究」之表示。建議您可攜帶完整證據資料,前往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地方律師公會尋求免費法律諮詢,以獲得更具體之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案件處理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如法規有所變動,請以最新法規為準。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