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居住高雄。上個月我向住在台中的債務人提起支付命令,對方似乎提出了異議。我可能要上去台中跟她現場辯論。金額不大18000左右而已。 此人有欠一堆人錢的紀錄,我應該是第一個告她的。 我想請問我果隻身前往台中去我會不會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這種辯論流程大概都是怎樣的? 如果她敗訴我是否可以要求她承擔我的車馬費? 事情緣由是這樣的,我原本跟債務人準備合作案子,她向我預支了15000,後來又借了2500,均沒有交付,也沒有簽合作合約。後來5月我跟她吵架了,當時懶得被她情勒所以說不會追究那幾筆錢(事實上除了我向她明確追討的錢之外還有其他轉帳給她的錢)。但9月她爆發更多惡意欠款事實,而且被爆料出背後抹黑我的事,我決定要向她討回公道所以發給她支付命令。請問,這樣我站得住腳嗎? 還有調解&訴訟我可以聲請視訊嗎?不排除對方故意利用地緣差增加我追訴的成本。
當事人居住於高雄,債務人居住於台中。當事人曾與債務人洽談合作案件,期間債務人向當事人預支新台幣15,000元,另借款2,500元,合計17,500元(加上其他費用約18,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後因故終止合作。當事人於本年5月曾表示不追究該筆款項,但於9月發現債務人有多起惡意欠款及背後抹黑等情事,遂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提出異議,案件將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案債務人住所在台中,故台中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當事人雖居住高雄,但依法仍須至台中地方法院進行後續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既已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應失其效力,案件將視為自始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關係:
(一)預支款項15,000元部分
若屬合作案件之預付款,性質上可能為委任契約之費用預付、合夥出資或借貸關係。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應依雙方往來對話紀錄及交易慣例判斷其法律性質。
(二)借款2,500元部分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若當事人確有交付金錢予債務人,且雙方有返還之約定,應屬消費借貸關係。
(三)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需證明:
當事人於5月曾表示「不追究那幾筆錢」,此可能涉及債務免除之問題。
(一)債務免除之要件
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債務免除需有明確免除之意思表示。若僅為情緒性發言或暫時不追究,未必構成法律上之債務免除。
(二)虛偽意思表示之抗辯
依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能證明當時係受情勒所為之意思表示,非真意,且債務人明知此情形,可能主張該免除之意思表示無效。
(三)可能之抗辯方式
當事人可考慮主張:
建議準備當時對話紀錄,證明「不追究」之背景脈絡,以利法院判斷。
關於當事人擔心之人身安全問題:
(一)法院內之安全保障
法院內有法警維持秩序,調解或開庭均在法院內進行,有公權力保護,安全性應屬較高。
(二)建議之預防措施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聲請視訊調解或開庭: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設備進行程序。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解或開庭,並說明理由(如:兩地距離遙遠、交通不便、經濟負擔、人身安全疑慮等)。是否准許由法院裁量決定。
實務上,考量當事人居住高雄而管轄法院在台中,且本案金額不大(約18,000元),法院可能會考量當事人之便利性及訴訟經濟原則,准許視訊進行。建議當事人積極向法院提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一)裁判費
若當事人勝訴,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債務人負擔。
(二)車馬費
若當事人勝訴,可請求必要之旅費,但需符合「必要費用」要件。實務上法院多依實際支出核實認定。建議保留交通票據(高鐵票、加油單據等)作為證明。
(三)其他費用
律師費用原則上不得請求,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但本案金額不大,當事人可考慮自行處理。
(一)金錢交付證明
(二)債權債務關係證明
(三)「不追究」之背景說明
(四)債務人信用不良證明(若有)
(一)調解階段
法院收到異議後,通常會先安排調解。建議當事人:
(二)訴訟階段(若調解不成立)
(三)書狀撰寫重點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若能提出完整轉帳紀錄及對話證據,並合理說明「不追究」之背景,應有相當之勝訴機會。關鍵在於證明:
訴訟成本:
預期效益:
建議:
事前準備:
現場注意:
事後追蹤:
本週內:
收到調解通知後:
調解不成立後:
關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及預支款項,考量本案情形:
(一)關於管轄法院及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本案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既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案件將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建議當事人積極向法院聲請視訊調解或開庭,以降低往返成本。
(二)關於債權請求之基礎
若當事人能提出完整之轉帳紀錄及對話證據,證明確有交付金錢且雙方有返還之約定,依民法第474條等相關規定,應有相當之請求權基礎。惟需注意舉證責任之履行。
(三)關於「不追究」之表示
此部分可能影響債權之存否,建議當事人準備當時對話之完整紀錄,說明係受情勒或非真意,或僅為暫時不追究,並說明後續發現債務人惡意欠款等情事,以利法院判斷。
(四)關於人身安全
法院內有法警維持秩序,安全性應屬較高。建議當事人可事先向法院說明疑慮,並請親友陪同,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若有具體威脅,可報警處理。
(五)關於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若當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債務人負擔。交通費用部分,可請求必要之旅費,但需保留相關單據作為證明。
整體而言,建議當事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必要時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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