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9

支付命令被異議後要去台中出庭,能要求對方賠償車馬費嗎?可以視訊嗎?

您好,我居住高雄。上個月我向住在台中的債務人提起支付命令,對方似乎提出了異議。我可能要上去台中跟她現場辯論。金額不大18000左右而已。 此人有欠一堆人錢的紀錄,我應該是第一個告她的。 我想請問我果隻身前往台中去我會不會有人身安全的問題? 這種辯論流程大概都是怎樣的? 如果她敗訴我是否可以要求她承擔我的車馬費? 事情緣由是這樣的,我原本跟債務人準備合作案子,她向我預支了15000,後來又借了2500,均沒有交付,也沒有簽合作合約。後來5月我跟她吵架了,當時懶得被她情勒所以說不會追究那幾筆錢(事實上除了我向她明確追討的錢之外還有其他轉帳給她的錢)。但9月她爆發更多惡意欠款事實,而且被爆料出背後抹黑我的事,我決定要向她討回公道所以發給她支付命令。請問,這樣我站得住腳嗎? 還有調解&訴訟我可以聲請視訊嗎?不排除對方故意利用地緣差增加我追訴的成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居住於高雄,債務人居住於台中。當事人曾與債務人洽談合作案件,期間債務人向當事人預支新台幣15,000元,另借款2,500元,合計17,500元(加上其他費用約18,000元)。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後因故終止合作。當事人於本年5月曾表示不追究該筆款項,但於9月發現債務人有多起惡意欠款及背後抹黑等情事,遂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已提出異議,案件將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

貳、法律分析

一、管轄法院問題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案債務人住所在台中,故台中地方法院應有管轄權。當事人雖居住高雄,但依法仍須至台中地方法院進行後續程序。

二、支付命令異議後之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既已提出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應失其效力,案件將視為自始即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法院通常會先安排調解程序。

三、債權請求之法律基礎

本案可能涉及以下法律關係:

(一)預支款項15,000元部分

若屬合作案件之預付款,性質上可能為委任契約之費用預付、合夥出資或借貸關係。由於雙方未簽訂書面合約,應依雙方往來對話紀錄及交易慣例判斷其法律性質。

(二)借款2,500元部分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若當事人確有交付金錢予債務人,且雙方有返還之約定,應屬消費借貸關係。

(三)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當事人需證明:

  • 確有交付金錢之事實(轉帳紀錄、匯款單據等)
  • 雙方約定應返還之意思表示
  • 債務人未履行返還義務

四、「不追究」表示之法律效力

當事人於5月曾表示「不追究那幾筆錢」,此可能涉及債務免除之問題。

(一)債務免除之要件

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債務免除需有明確免除之意思表示。若僅為情緒性發言或暫時不追究,未必構成法律上之債務免除。

(二)虛偽意思表示之抗辯

依民法第86條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若當事人能證明當時係受情勒所為之意思表示,非真意,且債務人明知此情形,可能主張該免除之意思表示無效。

(三)可能之抗辯方式

當事人可考慮主張:

  • 當時係受情勒所為之意思表示,非真意
  • 或主張係附條件之免除,條件未成就
  • 或主張僅為暫時不追究,非永久免除
  • 後續發現債務人惡意欠款及抹黑等情事,構成情事變更

建議準備當時對話紀錄,證明「不追究」之背景脈絡,以利法院判斷。

五、人身安全疑慮

關於當事人擔心之人身安全問題:

(一)法院內之安全保障

法院內有法警維持秩序,調解或開庭均在法院內進行,有公權力保護,安全性應屬較高。

(二)建議之預防措施

  • 可事先向法院或警察機關說明安全疑慮
  • 建議結伴前往或請親友陪同
  • 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
  • 若有具體威脅,可報警處理或依法聲請保護令

六、視訊開庭之可能性

關於當事人詢問是否可聲請視訊調解或開庭:

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遠距視訊設備進行程序。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以視訊方式進行調解或開庭,並說明理由(如:兩地距離遙遠、交通不便、經濟負擔、人身安全疑慮等)。是否准許由法院裁量決定。

實務上,考量當事人居住高雄而管轄法院在台中,且本案金額不大(約18,000元),法院可能會考量當事人之便利性及訴訟經濟原則,准許視訊進行。建議當事人積極向法院提出聲請。

七、訴訟費用負擔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一)裁判費

若當事人勝訴,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債務人負擔。

(二)車馬費

若當事人勝訴,可請求必要之旅費,但需符合「必要費用」要件。實務上法院多依實際支出核實認定。建議保留交通票據(高鐵票、加油單據等)作為證明。

(三)其他費用

律師費用原則上不得請求,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但本案金額不大,當事人可考慮自行處理。

參、處理建議

一、證據準備

(一)金錢交付證明

  • 轉帳紀錄、匯款單據
  • 銀行對帳單
  • 電子支付紀錄截圖

(二)債權債務關係證明

  • 雙方對話紀錄(通訊軟體、簡訊、電子郵件等)
  • 證明預支款項及借款之約定
  • 證明約定應返還之意思表示

(三)「不追究」之背景說明

  • 當時對話完整紀錄
  • 證明受情勒或非真意之證據
  • 後續發現債務人惡意欠款之證據

(四)債務人信用不良證明(若有)

  • 其他債權人之證詞
  • 相關資訊(需注意合法取得)

二、程序建議

(一)調解階段

法院收到異議後,通常會先安排調解。建議當事人:

  • 積極參與調解,可節省時間與費用
  • 立即向法院聲請視訊調解,說明兩地距離遙遠、交通費用負擔重、金額僅18,000元往返成本不符比例、有人身安全疑慮等理由
  • 調解時可主張債務人確實積欠款項,並評估是否願意分期或減少部分金額以求儘速解決

(二)訴訟階段(若調解不成立)

  • 本案金額18,000元,屬小額訴訟(10萬元以下),程序較簡便快速
  • 可再次聲請視訊開庭
  • 準備完整書狀及證據清單

(三)書狀撰寫重點

  • 清楚說明金錢交付之時間、金額、原因
  • 說明雙方約定應返還之依據
  • 針對「不追究」之表示提出合理解釋
  • 請求判命債務人給付本金及法定遲延利息
  • 請求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三、勝訴可能性評估

有利因素:

  • 有轉帳紀錄等客觀證據
  • 債務人有多起欠款紀錄,可佐證其信用不良
  • 金額明確,事實關係相對單純

不利因素:

  • 未簽訂書面合約
  • 曾表示「不追究」,需合理說明
  • 預支款項之性質需進一步釐清

若能提出完整轉帳紀錄及對話證據,並合理說明「不追究」之背景,應有相當之勝訴機會。關鍵在於證明:

  • 確有交付金錢
  • 雙方有返還之約定
  • 「不追究」非真意或有正當理由改變心意

四、成本效益分析

訴訟成本:

  • 裁判費:約數百元(小額訴訟)
  • 交通費:高雄台中來回約1,000至2,000元
  • 時間成本:調解1至2次,開庭可能1至3次

預期效益:

  • 若勝訴可取回18,000元
  •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 交通費可請求部分補償

建議:

  • 優先爭取視訊調解或開庭,可大幅降低成本
  • 若法院不准視訊,評估是否值得繼續追訴
  • 考慮在調解時適度讓步,以求儘速解決

五、安全防護措施

事前準備:

  • 向法院說明安全疑慮
  • 請親友陪同前往
  • 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

現場注意:

  • 全程在法院內進行,不要私下會面
  • 若對方有威脅言行,立即向法警或書記官反映
  • 保持冷靜,避免衝突

事後追蹤:

  • 若有具體威脅,可報警或依法聲請保護令
  • 保留所有威脅證據

六、立即行動事項

本週內:

  • 整理所有轉帳紀錄及對話證據
  • 撰寫書狀說明案情
  • 向法院聲請視訊調解

收到調解通知後:

  • 確認調解時間
  • 若未准視訊,評估是否親自前往或委任律師
  • 準備調解方案(如分期付款、部分減免等)

調解不成立後:

  • 準備訴訟書狀
  • 整理證據清單
  • 再次聲請視訊開庭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請求返還借款及預支款項,考量本案情形:

(一)關於管轄法院及程序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本案應由債務人住所地之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債務人既已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案件將轉為調解或訴訟程序。建議當事人積極向法院聲請視訊調解或開庭,以降低往返成本。

(二)關於債權請求之基礎

若當事人能提出完整之轉帳紀錄及對話證據,證明確有交付金錢且雙方有返還之約定,依民法第474條等相關規定,應有相當之請求權基礎。惟需注意舉證責任之履行。

(三)關於「不追究」之表示

此部分可能影響債權之存否,建議當事人準備當時對話之完整紀錄,說明係受情勒或非真意,或僅為暫時不追究,並說明後續發現債務人惡意欠款等情事,以利法院判斷。

(四)關於人身安全

法院內有法警維持秩序,安全性應屬較高。建議當事人可事先向法院說明疑慮,並請親友陪同,避免與對方單獨接觸。若有具體威脅,可報警處理。

(五)關於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若當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債務人負擔。交通費用部分,可請求必要之旅費,但需保留相關單據作為證明。

整體而言,建議當事人:

  • 積極準備完整證據
  • 向法院聲請視訊調解或開庭
  • 優先透過調解尋求務實解決方案
  • 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時請親友陪同
  • 評估成本效益,適時調整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仍需視具體證據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必要時諮詢執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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