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09

我在LINE上說不追究債務,後來反悔提訴訟,會因免除債務條款敗訴嗎?

朋友欠我錢,但我們曾經line爭吵中我有在一氣之下說:我就不追究錢了你別再煩我了。但後來我覺得不能就這樣放過他,對他提起訴訟。 請問我會因為一句話就依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無法跟他討到錢了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曾借款予友人,雙方於LINE對話中發生爭執,當事人於氣憤之下表示「我就不追究錢了你別再煩我了」。事後當事人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惟擔心該句話是否構成民法第343條之「免除債務」,導致債權消滅而無法請求返還。

貳、法律分析

一、免除債務之法律要件

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免除債務屬於單獨行為,僅需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債務人同意。

惟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應符合以下要件:

(1)須有真實免除債務之意思

  • 須債權人確實有拋棄債權、使債務人免除給付義務之意思
  • 非僅情緒性發言或客套話

(2)意思表示須明確

  • 須使債務人得以明確認知債權人欲免除債務
  • 模糊或不確定之表示不構成免除

(3)意思表示須到達債務人

  • 依民法第95條,意思表示須到達相對人始生效力

二、本案情形分析

(一)發言情境考量

本案中,當事人係於爭吵情境下、一氣之下所為之發言,具有以下特徵:

  • 情緒性發言:於爭執中因情緒激動所為之表示
  • 附帶條件:「你別再煩我了」顯示主要目的在於終止爭執,而非真正免除債務
  • 用語模糊:「不追究」一詞並非法律上明確之免除債務用語

(二)真意保留與意思表示瑕疵

  1. 真意保留(民法第86條)
  • 當事人表意時,內心真意並非免除債務
  • 僅為終止爭執之權宜之計
  • 惟真意保留原則上不影響意思表示效力,除非相對人明知或可得而知
  1. 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88條)
  • 若當事人誤認該發言不生法律效果
  • 或因情緒激動而為非出於真意之表示
  • 得主張撤銷意思表示

(三)實務見解參考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

  • 免除債務須有明確意思: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70號判例指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須債權人確有使債務人免其債務之意思,始得謂為免除
  • 應綜合判斷真意:應就當時情境、前後文脈絡、雙方關係等綜合判斷
  • 情緒性發言或客套話不當然構成免除

(四)舉證責任分配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若主張債務已獲免除,應就免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須證明債權人確有免除債務之真意。

三、本案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基於以下理由,本案該句話應不構成民法第343條之免除債務:

  • 發言情境特殊:爭吵中之情緒性發言,非冷靜思考後之意思表示
  • 用語不明確:「不追究」非法律上明確之免除用語,與「免除債務」、「不用還了」等明確用語有別
  • 附帶條件:主要目的在終止爭執(「你別再煩我了」)而非免除債務
  • 事後行為:當事人事後仍欲請求返還,顯示無免除真意
  • 舉證責任:債務人須證明確有免除之意思表示

參、處理建議

一、訴訟策略建議

(一)主張免除不成立

  1. 強調發言情境
  • 提出完整LINE對話紀錄,呈現爭吵情境
  • 說明係情緒性發言,非真意
  • 強調「你別再煩我了」顯示目的在終止爭執
  1. 主張用語不明確
  • 「不追究」非法律上明確之免除用語
  • 一般人難以理解為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
  1. 提出事後證據
  • 事後仍有催討行為(如發送存證信函、繼續聯繫等)
  • 顯示無免除債務之真意

(二)備位主張意思表示瑕疵

若法院認定構成免除,得備位主張:

  1. 真意保留
  • 主張內心真意非免除債務
  • 債務人應可得而知(因爭吵情境明顯)
  1. 意思表示錯誤
  • 誤認該發言不生法律效果
  • 或因情緒激動而為非出於真意之表示
  • 依民法第88條撤銷意思表示

二、證據蒐集建議

  1. 完整對話紀錄
  • 保存完整LINE對話紀錄(含前後文)
  • 截圖並製作書面列印
  • 必要時聲請法院調取LINE對話紀錄
  1. 借款證據
  • 匯款紀錄
  • 其他借款相關對話
  • 證明借貸關係存在
  1. 事後催討證據
  • 事後催討之對話紀錄
  • 存證信函
  • 其他顯示仍欲請求返還之證據

三、訴訟程序建議

(一)先行程序

  1. 發送存證信函
  • 正式催告返還借款
  • 表明前述發言非免除債務之意思
  • 保留催告證據
  1. 聲請支付命令
  • 先聲請支付命令
  • 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若債務人異議,自動轉為訴訟程序

(二)訴訟程序

  1. 管轄法院
  • 依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 50萬元以下先經調解程序
  1. 訴狀撰寫重點
  • 詳述借款事實(金額、時間、方式)
  • 說明爭吵情境及發言背景
  • 主張免除不成立之理由
  • 備位主張意思表示瑕疵
  1. 開庭應對
  • 強調情緒性發言之特殊性
  • 說明無免除真意
  • 提出完整證據供法院審酌

四、和解建議

若債務人願意協商,建議考量:

  • 部分減免:考慮適度減免金額以換取儘速清償
  • 分期還款:同意分期給付以降低債務人負擔
  • 書面和解:務必簽訂書面和解契約,避免爭議

五、風險提醒

  1. 敗訴風險
  • 若法院認定構成免除,將無法請求返還
  • 須評估訴訟成本效益
  1. 舉證困難
  • 內心真意難以證明
  • 須仰賴客觀情境及前後文判斷
  1. 時效問題
  • 一般借款請求權時效15年
  • 惟應儘速處理以免證據滅失

肆、結論

綜上所述,當事人於爭吵情境下所為「我就不追究錢了你別再煩我了」之發言,考量發言係情緒性表示、用語不明確、主要目的在終止爭執而非免除債務,以及事後行為顯示無免除真意等因素,應不構成民法第343條之免除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債務人若主張債務已獲免除,應就免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仍有相當機會透過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先發送存證信函表明立場,再依序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中應充分說明發言情境,並提出完整證據,以爭取有利判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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