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欠我錢,但我們曾經line爭吵中我有在一氣之下說:我就不追究錢了你別再煩我了。但後來我覺得不能就這樣放過他,對他提起訴訟。 請問我會因為一句話就依民法第343條:「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無法跟他討到錢了嗎?
當事人曾借款予友人,雙方於LINE對話中發生爭執,當事人於氣憤之下表示「我就不追究錢了你別再煩我了」。事後當事人欲對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借款,惟擔心該句話是否構成民法第343條之「免除債務」,導致債權消滅而無法請求返還。
依民法第343條規定:「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免除債務屬於單獨行為,僅需債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無須債務人同意。
惟免除債務之意思表示應符合以下要件:
(1)須有真實免除債務之意思
(2)意思表示須明確
(3)意思表示須到達債務人
本案中,當事人係於爭吵情境下、一氣之下所為之發言,具有以下特徵:
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認為: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若主張債務已獲免除,應就免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須證明債權人確有免除債務之真意。
基於以下理由,本案該句話應不構成民法第343條之免除債務:
若法院認定構成免除,得備位主張:
若債務人願意協商,建議考量:
綜上所述,當事人於爭吵情境下所為「我就不追究錢了你別再煩我了」之發言,考量發言係情緒性表示、用語不明確、主要目的在終止爭執而非免除債務,以及事後行為顯示無免除真意等因素,應不構成民法第343條之免除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債務人若主張債務已獲免除,應就免除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當事人仍有相當機會透過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建議當事人儘速採取法律行動,先發送存證信函表明立場,再依序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中應充分說明發言情境,並提出完整證據,以爭取有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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