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0

補習班退費協議要求保密且禁止申訴,這樣合法嗎?

我遇到補習班退費問題,他要我簽的協議書我覺得很奇怪,裡面提到保密協議,也規定我之後不能再提出異議或申訴,請問是合理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補習班退費問題,補習班要求簽署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包含:

  1. 保密條款
  2. 禁止再提出異議或申訴之條款

當事人對此協議內容之合理性及合法性存有疑慮。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自由原則與限制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我國民法雖採契約自由原則,但此原則並非毫無限制。

二、保密條款之效力分析

(一)保密條款之合法性界限

  1. 合理保密範圍:若保密內容僅限於雙方和解條件、退費金額等商業資訊,原則上應具有效力。

  2. 違法保密之無效:若保密條款限制消費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違法行為,或妨礙司法程序,則該條款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類條款應屬無效。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

補習班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學生為「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消費者之申訴權為法定權利,不得以契約預先拋棄。

三、禁止再提異議或申訴條款之效力

(一)違反強制規定之可能性

  1. 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權:消費者依法享有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之權利,此為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預先拋棄。

  2. 訴訟權之保障: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任何預先拋棄訴訟權之約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此類約定應屬無效。

(二)定型化契約之審查

若該協議書屬於補習班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其顯失公平。禁止消費者行使法定權利之條款,應屬顯失公平。

四、和解契約之性質與效力

(一)和解契約之要件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若該協議書性質為「和解契約」,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原則上應有效。但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1. 雙方真意合致:非在脅迫、詐欺情況下簽署
  2. 內容合法:不違反強制規定及公序良俗
  3. 對價合理:退費金額應符合公平原則

(二)違約金之酌減

若協議書中包含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予以酌減。

五、廣告不實與企業經營者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若補習班原先承諾之服務內容與實際提供不符,消費者可能有權主張:

  1. 向主管機關申訴
  2. 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請求損害賠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暫勿簽署協議書

  1. 在未充分了解權利義務前,建議不宜貿然簽署
  2. 可要求補習班提供合理時間審閱契約內容
  3. 若補習班施壓立即簽署,可能構成脅迫,日後可能主張撤銷

(二)保全證據

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 原始報名契約
  • 繳費收據
  • 補習班廣告文宣
  • 雙方往來通訊紀錄(email、LINE等)
  • 爭議協議書草稿
  • 詳細記載退費爭議發生原因及補習班要求簽署協議之經過

二、權利主張途徑

(一)與補習班協商

  1. 要求修改不合理條款:
  • 建議刪除禁止申訴條款
  • 將保密範圍限縮於合理範圍(如僅限退費金額)
  • 保留對違法行為之檢舉權
  1. 主張合理退費:
  • 依各地方政府訂定之補習班退費標準
  • 參考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相關規定

(二)向主管機關申訴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採取以下步驟:

  1. 向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申訴(補習班業務主管機關)
  2. 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3. 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求助(如消費者文教基金會等民間團體)

(三)法律程序

  1. 消費爭議調解:向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2. 民事訴訟:提起給付退費之訴,若金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可向小額法庭起訴
  3. 刑事告訴:若補習班有廣告不實、詐欺情形,可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

三、簽署協議書之注意事項

若經評估後仍決定簽署,建議:

(一)要求修改條款

  1. 保密條款修正建議:「雙方同意對本和解條件(包括退費金額)保密,但不影響任一方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違法行為,或依法進行司法程序之權利。」

  2. 禁止再議條款修正建議:「雙方同意就本次退費爭議,於收受退費款項後,不再就相同事由提出爭議。但若發現有詐欺、脅迫或重大誤解情事,不在此限。」

(二)加註保留條款

可要求在協議書上加註:

  • 「本協議不影響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法定權利」
  • 「本協議之保密義務不及於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司法程序」

(三)審閱期間

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精神,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補習班契約審閱期建議至少應有5日。

四、後續權利保障

(一)即使簽署協議書

  1. 無效條款不生效力:違反強制規定之條款(如禁止申訴)應屬自始無效,不因簽署而生效

  2. 仍可主張權利:若發現補習班有違法情事,仍可檢舉;若有詐欺、脅迫,可主張撤銷

(二)時效注意

  1. 消費爭議申訴:無明確時效限制,但建議儘速處理
  2. 民事請求權: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3. 刑事告訴權:詐欺罪告訴期間為6個月內

肆、結論

一、協議書條款之合法性評估

  1. 保密條款:若限制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司法救濟,可能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2. 禁止再議條款:若剝奪法定申訴權或訴訟權,可能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3. 整體評估:該協議書可能有重大瑕疵,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二、具體行動建議

短期(立即執行)

  1. 建議暫緩簽署現有協議書
  2. 要求補習班說明退費爭議原因
  3. 整理並保存所有相關證據
  4. 向消費者保護官諮詢

中期(1至2週內)

  1. 以書面向補習班主張合理退費
  2. 要求修改協議書不合理條款
  3. 若協商不成,考慮向教育局及消保官申訴

長期(必要時)

  1. 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2. 評估提起民事訴訟
  3. 若涉及詐欺,考慮刑事告訴

三、特別提醒

保存證據至關重要,這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若補習班廣告內容與實際提供服務不符,握有業者違反廣告內容的確切證據,將有助於向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四、法律諮詢資源

  1. 免費法律諮詢:
  • 各地方法院設有法律諮詢服務
  • 法律扶助基金會(經濟弱勢者)
  • 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
  1. 專業律師協助:若案情複雜,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可向律師公會尋求推薦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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