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補習班退費問題,補習班要求簽署協議書,該協議書內容包含:
當事人對此協議內容之合理性及合法性存有疑慮。
依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我國民法雖採契約自由原則,但此原則並非毫無限制。
合理保密範圍:若保密內容僅限於雙方和解條件、退費金額等商業資訊,原則上應具有效力。
違法保密之無效:若保密條款限制消費者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違法行為,或妨礙司法程序,則該條款可能違反公序良俗。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此類條款應屬無效。
補習班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學生為「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消費者之申訴權為法定權利,不得以契約預先拋棄。
消費者保護法之申訴權:消費者依法享有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之權利,此為法律賦予消費者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預先拋棄。
訴訟權之保障: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任何預先拋棄訴訟權之約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此類約定應屬無效。
若該協議書屬於補習班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同條第2項第3款規定:「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其顯失公平。禁止消費者行使法定權利之條款,應屬顯失公平。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若該協議書性質為「和解契約」,雙方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原則上應有效。但仍須符合以下要件:
若協議書中包含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若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予以酌減。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若補習班原先承諾之服務內容與實際提供不符,消費者可能有權主張:
建議保存以下文件: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採取以下步驟:
若經評估後仍決定簽署,建議:
保密條款修正建議:「雙方同意對本和解條件(包括退費金額)保密,但不影響任一方向主管機關申訴、檢舉違法行為,或依法進行司法程序之權利。」
禁止再議條款修正建議:「雙方同意就本次退費爭議,於收受退費款項後,不再就相同事由提出爭議。但若發現有詐欺、脅迫或重大誤解情事,不在此限。」
可要求在協議書上加註:
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精神,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給予消費者合理審閱期間。補習班契約審閱期建議至少應有5日。
無效條款不生效力:違反強制規定之條款(如禁止申訴)應屬自始無效,不因簽署而生效
仍可主張權利:若發現補習班有違法情事,仍可檢舉;若有詐欺、脅迫,可主張撤銷
保密條款:若限制向主管機關申訴或司法救濟,可能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禁止再議條款:若剝奪法定申訴權或訴訟權,可能違反強制規定,應屬無效
整體評估:該協議書可能有重大瑕疵,建議審慎評估後再決定是否簽署
保存證據至關重要,這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若補習班廣告內容與實際提供服務不符,握有業者違反廣告內容的確切證據,將有助於向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申訴。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當事人尋求專業律師進行個別諮詢,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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