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人因車輛積欠稅金及罰單款項,雖已報警尋獲車輛,但手邊缺乏讓渡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現欲向實際使用車輛者追討積欠之稅金及罰單費用。
(一)車輛所有權與使用關係之認定
名義所有人之責任 依現行法規,車輛登記名義人須負擔車輛相關稅金(如牌照稅、燃料稅)及交通違規罰款之繳納義務。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即使車輛由他人實際使用,監理機關仍會向登記名義人催繳。
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 若屬借名登記情形,名義人與實際使用人間應成立借名契約關係。縱使缺乏書面讓渡書,仍可透過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約定。
(二)求償權利基礎
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委任人代實際使用人墊付稅金、罰款,使用人因此受有利益,使用人受利益致委任人受損害,且無法律上原因,委任人應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若雙方間有約定由使用人負擔相關費用,使用人未依約履行,可能構成債務不履行。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委任人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
無因管理 依民法第172條規定:「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委任人為使用人管理事務(繳納稅金、罰款),應得請求使用人償還必要或有益費用。
(三)物上請求權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若委任人為車輛登記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車輛之使用人,應得請求返還車輛。
(四)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亦為15年。
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時效應自委任人墊付稅金、罰款時起算。
關於時效中斷,依民法第129條規定:「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四、告知訴訟。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惟應注意,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若以存證信函催告,應於六個月內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依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若聲請支付命令,應注意相關程序要求。
依民法第133條規定:「時效因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而中斷者,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調解不成立或仲裁之請求經撤回、仲裁不能達成判斷時,視為不中斷。」若聲請調解,應注意調解程序之進行。
本案若使用人涉及侵占、詐欺等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惟依目前提供之事實,尚難判斷是否構成刑事犯罪,建議視具體情況評估是否提出刑事告訴。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規定:「本條例之罰鍰,受處分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十五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十五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交通違規罰單之行政責任,原則上由登記名義人負擔。若實際駕駛人為他人,應於收到舉發通知後,依規定期限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檢附相關證據,申請變更應到案人。
由於缺乏讓渡書,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一)直接證據
(二)間接證據
(三)金流證據
(一)發函催告 建議以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使用人,載明積欠之稅金、罰款明細及總額,要求於合理期限內(如15日)清償,並保留存證信函回執作為證據。惟應注意依民法第130條規定,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時效不中斷。
(二)協商內容建議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採取以下法律途徑:
(一)調解程序 依民法第129條及第133條規定,聲請調解具有時效中斷效力。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費用低廉、程序簡便,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惟若調解之聲請經撤回、被駁回或調解不成立時,視為時效不中斷。
(二)支付命令 依民法第129條及第132條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具有時效中斷效力。若債權金額明確且有證據支持,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費用為訴訟費用之半數。若債務人未於20日內異議,即確定並可強制執行。惟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時效不中斷。
(三)民事訴訟 依民法第129條規定,起訴具有時效中斷效力。可提起給付之訴,請求使用人給付積欠款項。訴訟標的金額在50萬元以下,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可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惟依民法第131條規定,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時效不中斷。
(一)申請相關文件
(二)證人訪談
(三)現場勘查
(一)辦理過戶 即使使用人不願配合,仍應積極處理。可考慮先行繳清欠款後辦理過戶或報廢,避免持續產生新的稅金及罰款。
(二)報案紀錄 若使用人可能涉及侵占、詐欺等刑事責任,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刑事程序中之自白或和解,有助於民事求償。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不當得利請求權時效亦為15年。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建議儘速採取法律行動,避免證據滅失或時效完成。
若採取請求、調解、支付命令或起訴等程序,依民法第129條至第134條規定,具有時效中斷效力,惟應注意各該規定關於視為不中斷之情形。
(一)自行處理
(二)委任律師 依案件複雜度及金額而定,建議先行諮詢,評估委任必要性。可考慮於訴訟中請求律師費用。
關於委任人因車輛積欠稅金及罰單,欲向實際使用人追討之事宜,考量委任人雖缺乏讓渡書等書面文件,仍可能透過其他證據證明車輛實際使用關係,並依不當得利、債務不履行或無因管理等法律基礎,向使用人請求返還已墊付之稅金及罰款。建議優先採取協商途徑,若協商不成再循法律程序處理。同時應儘速處理車輛過戶或報廢事宜,避免持續產生新的費用負擔。
關於時效問題,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依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建議儘速主張權利,並注意民法第129條至第134條關於時效中斷及視為不中斷之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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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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