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2

民間借貸利息30%會違法嗎?會構成犯罪嗎?

你好 詢問民間借貸 利息30% 有犯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詢問民間借貸約定利息30%是否構成犯罪。本案涉及民間借貸利率約定之合法性,以及是否可能觸犯刑法重利罪之問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利率約定之法律限制

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約定利息30%,已明顯超過法定上限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

(二)超過法定利率之民事效果

  1. 約定利率超過16%之部分,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無效,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2. 債權人僅能請求法定最高利率16%之利息。若利率未經約定或約定無效時,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3. 若債權人已收取超過16%部分之利息,債務人可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三)禁止巧取利益

民法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債權人不得以其他名目(如手續費、服務費等)規避法定利率限制。

二、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年利率30%已超過法定上限甚多,若符合特定要件,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該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之成立,需同時具備以下要件:

  1. 主觀要件: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處於特殊處境並加以利用
  2. 客觀要件:
  • 借款人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年利率30%應屬顯不相當)
  • 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二)實務判斷標準

實務上認定是否構成重利罪,需綜合考量:

  1. 利率是否顯不相當:年利率30%明顯超過法定上限,可能被認定為顯不相當
  2. 借款人之處境:是否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狀態
  3. 出借人之認知:是否明知並利用借款人之困境

本案若借款人確實處於上述特殊處境,且出借人明知而仍約定30%之高利率,可能成立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三)加重重利罪

若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取得重利,依刑法第344-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將構成加重重利罪,刑責更重。

三、其他相關規定

(一)利息滾入本金之限制

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原則上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除非符合特定條件並有書面約定。

(二)遲延利息

民法第233條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即使債務人遲延給付,約定利率仍不得超過16%。

參、處理建議

一、若當事人為出借人

  1. 立即調整利率:建議將約定利率調降至法定上限16%以內,避免民事約定無效及可能觸犯刑法重利罪

  2. 重新簽訂借據:與借款人協商,重新約定合法利率,並以書面明確記載本金、利率、還款方式等事項

  3. 返還超收利息:若已收取超過16%之利息,建議主動返還超過部分,降低法律風險

  4. 保留完整證據:保存所有借貸往來紀錄、金流證明,證明借款過程合法且未利用借款人之特殊處境

  5. 避免不當催收:切勿使用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催收,以免觸犯刑法第344-1條加重重利罪

二、若當事人為借款人

  1. 主張權利:超過16%部分之利息約定無效,可拒絕給付超過部分

  2. 請求返還:若已支付超過16%部分之利息,可依不當得利相關規定請求返還

  3. 評估刑事告訴:若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出借人明知而仍約定高利率,可考慮向檢察機關提出刑事告訴

  4. 蒐集證據:保留借據、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據,證明約定利率及借款當時之處境

  5. 尋求協助: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社福機構尋求協助

三、預防建議

  1. 合法約定利率:任何借貸利率約定應在年利率16%以內,避免超過部分無效

  2. 書面明確記載:借據應明確記載本金、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避免日後爭議

  3. 避免模糊約定:不應將利息計入本金,或使用「月息」等易生誤解之用語;若以月息計算,應換算為年利率確認是否超過16%

  4. 禁止巧取利益:不得以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等名目規避法定利率限制

  5. 保留完整紀錄:保存所有金流往來證明、借據、還款紀錄等文件

肆、結論

考量民間借貸約定年利率30%已明顯超過民法第205條規定之週年百分之十六上限,超過部分之約定應屬無效,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此外,若借款人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出借人明知而仍約定如此高之利率,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當事人立即調整為合法利率,若已收取超過部分應主動返還,以避免民刑事責任。如有進一步需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進行完整事實調查及法律評估。

備註: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認定需考量完整事實及證據,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相關文件,並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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