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品宏:1.本人於112年07月1日至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乙職,於114年10月01日起之薪 資後續皆已無給付十月、十一月的薪資。 2.本人於114年08月01日替公司帶領工人進行台電工程標案的驗收改善,因公司無全部撥款讓工地運 用,以致本人代墊款項(發放於臨時工、及採購工程施工改善所需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 用....等),此些代墊款項及未給付費用統計至十二月十一日總金額已達806,702元,多次以電話、訊 息及書面向公司反映,但均遭敷衍(公司只告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未獲具體處理結果,已嚴重 影響生活與權益。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本案中,雇主自114年10月起即未給付當事人薪資,至114年12月已累積兩個月薪資未給付。依上開規定,雇主應按期全額給付工資,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工程款未撥付或其他經營因素為由拒絕給付。
雇主僅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回應,並未具體處理,已構成工資給付遲延。此情形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
行政罰鍰: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請求自各期薪資給付期限屆至時起算之遲延利息(年息5%)。
當事人因執行職務代墊之款項,包含臨時工工資、工程施工改善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用等,累計達新台幣806,702元。此類代墊款項之法律性質,應屬於民法第546條第1項所定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本案中,當事人係為執行雇主指派之台電工程標案驗收改善工作,因公司未全部撥款供工地運用,而代墊各項必要費用。此等費用係為處理雇主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雇主依法應負返還義務。
當事人已多次以電話、訊息及書面向公司反映,但均遭敷衍,已構成給付遲延。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本案雇主已連續兩個月未給付薪資,應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要件。當事人得依此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當事人自112年7月1日任職至終止契約時,得依上開規定計算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當事人若欲行使此權利,應注意期限限制。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代墊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存證信函向雇主催告,函文重點應包含:
參考文字:
「茲因貴公司迄今未給付本人114年10月、11月薪資,及未返還本人因執行職務代墊之款項新台幣806,702元,已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本人限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給付上開款項,逾期將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並保留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建議製作「代墊款項明細總表」,逐筆列明:
建議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準備文件:
建議於下列情形之一時考慮終止:
應以書面為之(建議存證信函),載明: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
關於本案情形,雇主璿灃營造有限公司連續兩個月未給付薪資,應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另對於當事人因執行職務所代墊之款項新台幣806,702元,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負返還義務。
考量本案雇主已連續未給付薪資且對代墊款項未具體處理,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維護權益:
本案關鍵在於證據完整性及程序正確性。建議儘速採取行動,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資料,並注意相關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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