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2

公司欠薪兩個月、還要我墊款80多萬,該怎麼討回?

黃品宏:1.本人於112年07月1日至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乙職,於114年10月01日起之薪     資後續皆已無給付十月、十一月的薪資。 2.本人於114年08月01日替公司帶領工人進行台電工程標案的驗收改善,因公司無全部撥款讓工地運 用,以致本人代墊款項(發放於臨時工、及採購工程施工改善所需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 用....等),此些代墊款項及未給付費用統計至十二月十一日總金額已達806,702元,多次以電話、訊 息及書面向公司反映,但均遭敷衍(公司只告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未獲具體處理結果,已嚴重 影響生活與權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資訊

  • 申請人:黃品宏
  • 相對人:璿灃營造有限公司
  • 任職期間:112年7月1日起擔任環保專責人員

二、爭議事項概要

  1. 薪資未給付問題:114年10月及11月薪資未獲給付
  2. 代墊款項問題:因執行台電工程標案驗收改善,代墊各項費用(包含臨時工工資、工程施工改善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用等)累計達新台幣806,702元(統計至114年12月11日)
  3. 雇主回應:公司僅表示「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經多次以電話、訊息及書面反映,均遭敷衍、未獲具體處理結果

貳、法律分析

一、薪資給付義務之違反

(一)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二)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雇主自114年10月起即未給付當事人薪資,至114年12月已累積兩個月薪資未給付。依上開規定,雇主應按期全額給付工資,此為法定義務,不得以工程款未撥付或其他經營因素為由拒絕給付。

雇主僅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回應,並未具體處理,已構成工資給付遲延。此情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及第23條第1項規定。

(三)法律效果

  1. 行政罰鍰: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雇主可能面臨行政裁罰。

  2. 遲延利息: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當事人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請求自各期薪資給付期限屆至時起算之遲延利息(年息5%)。

二、代墊款項返還請求權

(一)法律性質分析

當事人因執行職務代墊之款項,包含臨時工工資、工程施工改善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用等,累計達新台幣806,702元。此類代墊款項之法律性質,屬於民法第546條第1項所定之「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二)法律依據

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三)本案事實涵攝

本案中,當事人係為執行雇主指派之台電工程標案驗收改善工作,因公司未全部撥款供工地運用,而代墊各項必要費用。此等費用係為處理雇主委任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雇主依法負返還義務。

當事人已多次以電話、訊息及書面向公司反映,但均遭敷衍,已構成給付遲延。

(四)請求權內容

  1. 本金返還:新台幣806,702元
  2. 法定利息: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三、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一)法律依據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同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同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二)本案適用分析

本案雇主已連續兩個月未給付薪資,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要件。當事人得依此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三)資遣費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當事人自112年7月1日任職至終止契約時,得依上開規定計算資遣費。

(四)行使期限提醒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終止契約應自知悉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建議當事人若欲行使此權利,應注意期限限制。

四、請求權時效

(一)工資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工資屬於定期給付債權,其請求權時效為5年。

(二)代墊款返還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代墊款返還請求權之時效為15年。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發函催告(建議以存證信函為之)

建議當事人立即以存證信函向雇主催告,函文重點應包含:

  1. 明確請求給付114年10月、11月薪資及確切金額
  2. 明確請求返還代墊款項新台幣806,702元,並檢附明細清單
  3. 指定合理給付期限(建議7日至14日)
  4. 載明若逾期未給付,將採取法律行動
  5. 保留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之權利

參考文字:

「茲因貴公司迄今未給付本人114年10月、11月薪資,及未返還本人因執行職務代墊之款項新台幣806,702元,已嚴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本人限貴公司於文到7日內給付上開款項,逾期將依法提起勞資爭議調解並保留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

(二)蒐集並保全證據

  1. 薪資證明
  • 勞動契約書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出勤紀錄
  1. 代墊款項證明
  • 支付憑證(發票、收據、轉帳紀錄)
  • 臨時工簽收單
  • 採購物資明細
  • 加班紀錄
  • 與公司往來之通訊紀錄(LINE、email、簡訊等)
  1. 催告證明
  • 訊息截圖
  • 書面催告函

建議製作「代墊款項明細總表」,逐筆列明:

  • 日期
  • 項目
  • 金額
  • 用途
  • 憑證編號

二、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一)向主管機關申請調解

建議向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準備文件:

  1. 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
  2. 相關證據資料
  3. 當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調解之優點

  1. 免費、快速(通常30日內完成)
  2. 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成立視為雙方合意)
  3. 可作為後續訴訟之基礎

三、考慮終止勞動契約

(一)終止時機建議

建議於下列情形之一時考慮終止:

  1. 存證信函催告期限屆至仍未給付
  2. 調解不成立
  3. 雇主明確表示拒絕給付

(二)終止方式

應以書面為之(建議存證信函),載明:

  •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
  • 請求給付資遣費
  • 自知悉事由起30日內為之

(三)終止契約之效果

  1. 可請求資遣費
  2. 不受預告期間限制,可立即終止
  3. 薪資、代墊款請求權不受影響

四、提起民事訴訟

若調解不成立,可考慮:

(一)聲請支付命令

  • 適用情形:請求給付金錢(薪資+代墊款)
  • 優點:程序簡便、費用較低
  • 管轄法院:債務人(公司)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二)提起民事訴訟

  • 訴訟標的:
  1. 工資給付請求權
  2. 墊款返還請求權
  3. 遲延利息
  4. 資遣費(若已終止契約)
  • 管轄法院:勞工工作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勞工法庭

五、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檢舉

(一)檢舉事項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3條規定。

(二)檢舉效果

  1. 勞動檢查機構將進行調查
  2. 若查證屬實,將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裁罰
  3. 可能促使雇主儘速給付

肆、結論

關於本案情形,雇主璿灃營造有限公司連續兩個月未給付薪資,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3條第1項關於工資給付之規定。另對於當事人因執行職務所代墊之款項新台幣806,702元,依民法第546條第1項規定,雇主負返還義務。

考量本案雇主已連續未給付薪資且對代墊款項未具體處理,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步驟維護權益:

  1. 立即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最重要且急迫)
  2.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快速有效之途徑)
  3. 視情況考慮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需注意30日期限)
  4.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保障權益之最終手段)
  5. 向勞動檢查機構檢舉(輔助手段)

本案關鍵在於證據完整性程序正確性。建議儘速採取行動,妥善保存所有證據資料,並注意相關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有需要,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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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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