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品宏:1.本人於112年07月1日至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乙職,於114年10月01日起之薪 資後續皆已無給付十月、十一月的薪資。 2.本人於114年08月01日替公司帶領工人進行台電工程標案的驗收改善,因公司無全部撥款讓工地運 用,以致本人代墊款項(發放於臨時工、及採購工程施工改善所需物資、餐費、油資費用加班費 用....等),此些代墊款項及未給付費用統計至十二月十一日總金額已達806,702元,多次以電話、訊 息及書面向公司反映,但均遭敷衍(公司只告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未獲具體處理結果,已嚴重 影響生活與權益。當初北部同仁有詢問曾基政董事長, 未支付薪資的同仁打算一起參與調解? 曾董明確表示:南部同仁因案場進行中,曾總說 會自己跟南部同仁告知。 工資 (例:加班費) 請求金額 (請一併敘明計算方式): 黃品宏:每月薪資62,000元,十月、十一月的薪資共124,000元 加班費共計:118,732 八月加班費:154小時(平日共20小時(20*258.33=5,167)、假日共135小時(135*401.85=53,848)計59,015元、九月加班費:88小時(平日共47小時(47*258.33=1,2142)、假日共41小時(41*401.85=16,476)計28,617元、 十一月加班費:107.5小時(平日共46.5小時(46.5*258.33=12,012)、假日共47.5小時(47.5*401.85=19,088))計31,100元 請求 依《勞動基準法》依法應計算之資遣費(第17條): 75950元(新制計算方式) 請求內容:代墊臨時工工資、及採購工程施工改善所需物資、餐費、油資費用 請求金額 (請一併敘明計算方式): 黃品宏: (1)太鐵驗收零用金墊付總額: 45,624、(2)8月太鐵未付代墊薪資: 42,600、(3)9月太鐵未付代墊薪資:193,706、(4)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個人餐費總額:3,100+3,200+3,600+2,300+2,200+2,200=16,600、 (5)10月相關零用金支出: 4,545元、(6)11月相關零用金支出:1,291元、(7)七月尚未支付油資費:19,885元、(8)八月尚未支付油資費:10,552元、(9)九月尚未支付油資費:20,366元、(10)十月尚未支付油資費:12,984元、(11)十一月尚未支付油資費: 20,382元、(12)十二月尚未支付油資費: 11,333元(統計至114年12月12日)、(13)依法應補償之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20,670元、(14)10月份薪資62,000及11月份薪資62,000,共124,000元、(15)依《勞動基準法》依法應計算之資遣費(第17條)給付:75950元、(16)八月加班154小時(平日共20小時(20*258.33=5,167)、假日共135小時(135*401.85=53,848)計59,015元加班費、(17)九月加班88小時(平日共47小時(47*258.33=1,2142)、假日共41小時(41*401.85=16,476)計28,617元加班費、(18)十一月加班107.5小時(平日共46.5小時(46.5*258.33=12,012)、假日共47.5小時(47.5*401.85=19,088))計31,100元加班費、(19)7月份代墊零用金25,950元、(20)8月份代墊零用金20,428元、(21)9月份代墊零用金9,961元、(22)10月份代墊零用金6,157元、(23)11月份代墊零用金4,986元 以上總計費用=806,702 以上之代墊費用款項以及油資等等發票,皆已於當月作帳時繳回公司處理。另有董事長親筆簽名之帳務統計表作為依據。 以上資料是否可行? 我後續該怎麼辦才可以申請免費法律律師協助 我位置在台南市新營區。
黃品宏先生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任職於璿灃營造有限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月薪新台幣62,000元。自114年10月起,雇主未依約給付薪資,且黃先生因執行台電工程標案驗收改善工作,代墊臨時工工資、物資採購、餐費、油資等費用,累計至114年12月11日總計新台幣806,702元未獲償還。雇主多次以「待工程請款下來再給付」為由推諉,已嚴重影響勞工生活與權益。
本案涉及工資給付、加班費請求、代墊款項償還、資遣費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等多項勞工權益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負有按期全額給付工資之法定義務。
事實涵攝:
法律關係初判: 雇主未依約給付工資,應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之情形,黃先生得請求給付積欠之工資124,000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加班費屬工資之一部分。
計算檢視:
舉證建議:
法律關係初判: 若黃先生能提供充分之出勤紀錄及加班事實證明,應得依法請求加班費118,732元。
本案雇主要求黃先生代墊工程相關費用,雖勞動基準法未明文規定,惟依民事法律關係,勞工因執行職務支出之必要費用,雇主負有償還義務。
代墊項目彙整:
關鍵證據:
⚠️ 重要提醒: 您提到發票已繳回公司作帳,建議立即以書面(存證信函)請求公司返還或提供影本,並保留發函證明。若公司拒絕提供,可於調解或訴訟程序中聲請法院命公司提出。
法律關係初判: 若黃先生能提供董事長簽名之帳務統計表及相關單據,應得請求雇主償還代墊款項512,974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事實涵攝: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4項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勞工依第14條終止契約者,雇主仍應給付資遣費。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新制資遣費計算(適用98年1月1日後年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雖第5款未明文規定30日期限,惟為保障權益,建議:
法律關係初判: 黃先生應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約77,500元。
本案提到請求特別休假未休工資20,670元,惟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具體適用,需視:
建議補充資料:
法律關係初判: 若黃先生能證明確有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可能得請求未休工資20,670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請求權屬民事債權,適用民法時效規定。工資請求權時效為5年,代墊款項請求權時效為15年。
⚠️ 緊急提醒: 建議立即採取法律行動,避免時效爭議,並防止雇主財產減少影響將來執行。
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雇主違反工資給付義務,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並限期改善。
雇主應給付:
管轄單位: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申請方式:
調解優點:
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
申請資格(符合其一即可):
應備文件:
扶助內容:
建議內容要點:
主旨: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積欠款項
說明: 一、本人自112年7月1日任職貴公司擔任環保專責人員,因貴公司積欠114年10月、11月 薪資共124,000元,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文到之日終止勞動契約。
二、請於文到7日內給付下列款項: (一)積欠薪資124,000元 (二)加班費118,732元 (三)代墊款項512,974元(明細如附件) (四)資遣費77,500元 (五)特休未休工資20,670元 合計:853,876元
三、逾期未給付,將依法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並請求遲延利息。
#### 第四步:申請勞動檢查
向台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勞動檢查,檢舉雇主:
1.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
2. 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3條(工資未按期給付)
3. 可能裁罰雇主並限期改善
#### 第五步:提起訴訟(調解不成立時)
**管轄法院:台南地方法院**
- 地址: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 可聲請「勞動調解」或提起「給付工資訴訟」
**訴訟注意事項:**
- 勞動事件法規定工資請求50萬元以下免徵裁判費
- 本案請求金額超過50萬元,裁判費約8,000餘元
- 若透過法扶,裁判費可聲請暫免徵收
### 【證據保全檢查表】
**必備證據:**
- 勞動契約或聘僱證明
- 薪資單、薪資轉帳紀錄
- 出勤紀錄(打卡紀錄、簽到表)
- **董事長親筆簽名之帳務統計表**(關鍵證據)
- 代墊費用發票、收據
- 銀行轉帳紀錄
**補強證據:**
- 與雇主、主管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 工作日誌、工程日報表
- 臨時工簽收單據
- 油資申請單、加油發票
- 同事證詞
### 【金額計算總表】
| 項目 | 金額(元) | 法律依據 |
|------|---------|----------|
| 10-11月薪資 | 124,000 | 勞基法§22 |
| 加班費 | 118,732 | 勞基法§2、§23 |
| 代墊款項 | 512,974 | 民事法律關係 |
| 資遣費 | 77,500 | 勞基法§14、§17 |
| 特休未休工資 | 20,670 | 需補充證明 |
| **總計** | **853,876** | |
### 【特別提醒事項】
1. **董事長簽名帳務統計表**是最關鍵證據,務必妥善保管並製作多份備份
2. **已繳回公司之發票**應立即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或提供影本,若公司拒絕,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命其提出
3. **同事證詞**:您提到北部同仁曾詢問董事長,建議請同事提供書面證明或願意出庭作證之意願書
4. **時效問題**:工資請求權5年時效,建議盡速主張,避免雇主脫產或財務惡化
5. **公司財務狀況**:考量公司可能有償債能力問題,建議:
- 查詢公司是否有不動產(地政事務所)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保全將來執行
- 優先透過調解程序爭取分期給付
6. **勞健保問題**:確認公司是否依法投保,若未投保可另請求損害賠償
### 【風險評估】
#### (一) 舉證風險
代墊款項需由您舉證,務必保全所有單據。若發票已繳回公司且公司拒絕返還,可能影響部分請求之證明,惟董事長簽名之帳務統計表仍具重要證明力。
#### (二) 執行風險
若公司已無償債能力,即使勝訴也可能無法執行。建議於調解程序中瞭解公司財務狀況,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 (三) 時程風險
- 調解程序:約1-2個月
- 訴訟程序:第一審約6個月至1年
- 強制執行:視債務人財產狀況而定
## 肆、結論
綜合上述分析,黃先生之請求具有法律依據,特別是:
1. **工資請求**: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應**給付積欠薪資124,000元及加班費118,732元
2. **代墊款項**:若能提供董事長簽名之帳務統計表及相關單據,**應**得請求償還512,974元
3. **資遣費**:因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黃先生**應**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約77,500元
4. **特休未休工資**:需補充證明文件,若符合規定**可能**得請求20,670元
**建議處理順序:**
1. **立即**申請法律扶助(台南分會06-2136808)
2. **同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台南市勞工局06-2991111)
3. **儘速**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
4. **妥善**保全所有證據,特別是董事長簽名之帳務統計表
5. **必要時**申請勞動檢查及聲請假扣押
考量您的案件事實明確、證據具體(特別是董事長簽名之帳務統計表),透過調解或訴訟程序,**應有相當機會**獲得全額或大部分給付。惟仍需注意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勝訴後無法執行之風險。
**請立即採取行動,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撰寫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2月
**重要提醒:** 本意見書係基於您提供之資訊分析,實際權利義務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法院認定而定。建議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保障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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