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4

網貸以債養債利息暴增,催收騷擾家人朋友,我該怎麼辦?

因信用瑕疵又是警示帳戶沒辦法申請貸款,因此借了線上網貸,不用見面就可以當日撥款,但,因家中有資金需求一直借導致後面發生以債養債的可怕局面,現在面臨多家平台逼迫 致電到工作地、家人朋友 要求還款,甚至在對話紀錄中謾罵,原本755600元的本金還款結清金額卻要1372095元,甚至結清金額是會不兼斷增加直到你繳清為止,面臨以上問題到底該怎麼辦,家人也無力協助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信用瑕疵及警示帳戶問題,無法透過正常管道申請貸款,遂向線上網貸平台借款。因家中資金需求持續借貸,陷入以債養債困境。目前面臨:

  1. 債務金額異常:原借款本金新台幣(下同)755,600元,結清金額卻高達1,372,095元(增加約81.6%)
  2. 不當催收行為:債權人致電工作地點、家人朋友施壓,並在對話中謾罵
  3. 持續增加的債務:結清金額不斷增加直到繳清為止
  4. 家庭支援困難:家人已無力協助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利息約定之效力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本案分析:

  • 借款本金:755,600元
  • 要求結清金額:1,372,095元
  • 利息金額:616,495元
  • 利率計算:約81.6%(假設借款期間1年)

依上開規定,超過年利率20%之部分,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應無請求權。若以年利率20%計算,假設借款期間1年,合法利息應為151,120元(755,600元×20%),合法債務總額應為906,720元。超過此金額之部分,當事人應得主張債權人無請求權。

(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當事人已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款項,該超過部分因欠缺法律上原因,債權人所受利益應構成不當得利,當事人應得請求返還。建議當事人計算已給付金額與合法應付金額之差額,依法請求返還。

(三)債務協商與清理

考量當事人陷入以債養債困境,建議評估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可能性:

  1. 前置協商:惟本案債權人為民間借貸,可能不適用金融機構協商機制
  2. 更生程序:若積欠金額未逾1,200萬元,且有固定收入,應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提出還款計畫
  3. 清算程序:若無法履行更生方案,應得聲請清算

二、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可能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 急迫處境:當事人因信用瑕疵、警示帳戶無法正常借貸,應屬處於資金急迫狀態
  • 重利認定:利率約81.6%,遠超民法第205條年利率20%上限,應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構成要件:若債權人明知當事人處於急迫處境而貸予金錢,並取得顯不相當之重利,應可能涉犯重利罪

建議當事人保存完整借款合約、還款紀錄等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告訴,由檢察官調查債權人是否涉犯重利罪。

(二)恐嚇取財罪之可能

依刑法第346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 債權人致電工作地點、家人朋友施壓
  • 對話中有謾罵行為
  • 若債權人有以「不還錢就如何」之威脅言論,使當事人心生畏懼而交付財物,應可能構成恐嚇取財

建議當事人完整保存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若有電話催收,依法錄音保存(通話一方錄音合法),作為證據向警察局報案或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三)其他可能涉及之罪名

依刑法第151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債權人之催收行為涉及對不特定多數人之恐嚇,應可能涉及本罪。

另依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若債權人在對話中謾罵,且內容足以貶損當事人人格尊嚴,應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行政責任

(一)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若債權人之借貸行為涉及顯失公平之交易行為,應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得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若債權人未經當事人同意,將債務資訊告知工作地點、家人朋友,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當事人應得向主管機關檢舉。

四、支付命令之因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若當事人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建議當事人:

  • 收到支付命令立即處理,切勿置之不理
  • 於20日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 異議無需附理由,僅需表明異議即可
  • 異議後視為起訴,債權人需提出證據證明債權存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蒐集保全證據

  1. 對話紀錄:完整保存所有通訊軟體對話、簡訊、電子郵件,並製作多份備份
  2. 錄音存證:若有電話催收,依法錄音保存,並保存原始檔案
  3. 借款文件:保存所有借款合約、匯款紀錄、還款紀錄
  4. 催收證據:記錄催收時間、方式、內容,特別是謾罵、恐嚇內容

(二)停止繼續還款

在釐清合法債務金額前,建議暫停繼續還款,避免債務持續擴大。同時切勿再向其他平台借款以債養債,並保護帳戶資訊,避免提供新的帳戶資訊。

(三)報警處理

  1. 針對恐嚇、謾罵行為向警察局報案
  2. 向地檢署提出重利罪告訴
  3. 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告訴程序

  1. 重利罪告訴:向地檢署遞狀提出告訴,檢附借款合約、還款紀錄等證據,說明利率計算明顯超過法定上限
  2. 恐嚇取財罪告訴:提供催收錄音、對話紀錄,證明債權人有恐嚇行為,列舉具體恐嚇內容
  3. 公然侮辱罪告訴:提供謾罵對話紀錄,說明侮辱內容及情節

(二)民事訴訟程序

  1. 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針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主張民法第205條,超過年利率20%部分無效
  2.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若已給付超過法定利率之款項,請求返還,計算已付金額與合法應付金額之差額
  3. 損害賠償請求:因不當催收造成之精神損害、名譽受損、工作影響等損害

(三)債務整理程序

  1. 評估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考量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可能性
  2. 委託律師協商:由律師出面與債權人協商,主張利率過高,要求調整為合法範圍,協商合理還款金額及期限
  3. 計算合法債務:以本案為例,本金755,600元,法定最高利率年利率20%,假設借款期間1年,合法利息151,120元,合法債務總額906,720元

三、預防再犯措施

(一)信用修復計畫

  1. 了解警示帳戶原因:向銀行查詢警示原因,設法解除
  2. 信用瑕疵處理:向聯徵中心查詢信用報告,了解信用不良紀錄內容,逐步清償合法債務改善信用

(二)財務規劃

  1. 收支管理:建立收支明細表,控制支出
  2. 緊急預備金:逐步建立3至6個月生活費之預備金
  3. 避免借貸:在信用修復前,避免任何借貸行為

(三)尋求社會資源

  1. 社福機構:向社會局申請急難救助
  2. 法律扶助:符合資格者應得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
  3. 債務諮詢:向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諮詢專線求助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週

  1. 週一至週二:整理所有借款文件、對話紀錄,計算實際借款金額及已還款金額,製作債務清單及證據清冊
  2. 週三至週四:向警察局報案(恐嚇、重利),撥打165專線諮詢,向法律扶助基金會預約諮詢
  3. 週五:諮詢律師,評估案件勝算,決定訴訟策略

第二週

  1. 委託律師或自行撰寫刑事告訴狀
  2. 向地檢署提出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告訴
  3. 若收到支付命令,立即提出異議

第三週起

  1. 配合檢警調查
  2. 準備民事訴訟
  3. 評估債務清理程序之適用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因信用瑕疵陷入高利貸陷阱,面臨債務金額異常膨脹及不當催收之困境,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法律評估

  1. 刑事責任:債權人之行為應可能涉嫌重利罪、恐嚇取財罪,建議積極提出告訴
  2. 民事權利:超過法定利率部分應無請求權,應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3. 程序權利:若收到支付命令,務必於20日內提出異議

二、優先處理事項

  1. 立即報警:針對恐嚇、謾罵行為報案
  2. 蒐集證據:完整保存所有借款及催收證據
  3. 停止還款:在釐清合法債務前暫停給付
  4. 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三、長期規劃

  1. 債務整理:透過法律途徑整理債務,僅償還合法部分
  2. 信用修復:逐步改善信用狀況,解除警示帳戶
  3. 財務規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觀念,避免再次陷入困境

四、特別提醒

考量本案情況,當事人務必主動面對,不應逃避或置之不理。收到任何法院文書應立即處理,不要獨自承擔,應尋求專業協助。透過適當法律途徑,當事人應有機會減輕不合理債務負擔、追究債權人刑事責任、請求返還溢付款項,並重建正常生活。

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行動,切勿再拖延,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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