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5

我是公司債務保人卻不知道金流狀況,可以拒絕還債嗎?

公司有欠債 是債的保人 但我們都不知道公司的金流 請問這樣可以不要背這些債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擔任公司債務之保證人,但表示對公司金流狀況並不知情,詢問是否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保證契約之性質與效力

保證契約一旦成立,保證人即負有代為履行債務之責任。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保證契約屬於債之關係之一種,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成立債之關係後,債權人得依此向保證人請求給付。

關於當事人提及「不知道公司金流」之情形,應說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公司)財務狀況之認知,原則上不影響保證契約之效力。保證契約之成立與效力,係以當事人間之意思表示合致為要件,而非以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財務狀況之了解程度為判斷標準。

二、保證人之權利保護

(一)先訴抗辯權之行使

保證人雖需負擔保證責任,但法律仍賦予保證人相當之保護機制。當債權人向保證人請求清償時,保證人得主張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公司)追償,此即「先訴抗辯權」。

具體而言:

  1. 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
  2. 僅於強制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3. 保證人可據此拒絕債權人之給付請求

(二)喪失先訴抗辯權之例外情形

然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證人可能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1. 保證人於保證契約中已拋棄先訴抗辯權
  2. 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3. 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三)法人董監事保證責任之特別限制

若當事人係因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公司擔任保證人,依民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此為董事對公司債權人之責任。

另需注意,若當事人已卸任董監事職務,應僅就任職期間公司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而非對公司所有債務均需負責。

三、時效消滅之抗辯

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若債權已罹於時效,保證人得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給付。惟需注意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四、代理行為之限制

若當事人簽署保證契約時,係由他人代理為之,依民法第106條規定:「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若代理行為有瑕疵,可能影響保證契約之效力。

五、不當得利之返還請求

依民法第180條規定,給付有特定情形者不得請求返還。其中第3款規定:「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若保證人明知無給付義務仍為清償,事後不得請求返還。

六、公司清算與債務清償

若公司已進入清算程序,依民法第40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如左:一、了結現務。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公司於清算期間仍應清償債務,保證人之責任並不因公司進入清算而當然免除。

另依民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法人解散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但以公益為目的之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公司應先清償債務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應採取之措施

(1)檢視保證契約內容

建議當事人立即檢視當初簽署之保證契約書,確認下列事項:

  • 保證之性質(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
  • 保證金額及範圍
  • 是否有拋棄先訴抗辯權之約定
  • 保證期間之約定

(2)確認身分關係

若當事人係因擔任公司董事、監察人等職務而簽署保證契約,且目前已卸任該職務,應蒐集相關證明文件,以主張僅就任職期間所生債務負保證責任。

(3)主張先訴抗辯權

若債權人直接向當事人請求清償,建議明確以書面方式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應先就公司財產為強制執行,於執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求償。

二、中期因應策略

(1)調查公司財務狀況

建議了解公司目前之財務狀況,包括:

  • 公司是否仍在營運或已停業
  • 公司是否有財產可供清償債務
  • 公司是否已進入破產或清算程序

(2)與債權人協商

考量訴訟之時間成本與費用,建議可先與債權人協商,尋求下列可能方案:

  • 分期清償
  • 部分債務減免
  • 延長清償期限

(3)與其他保證人協調

若有其他共同保證人,建議協調各保證人間之分擔比例,避免單一保證人承擔全部責任後,再向其他保證人求償之繁複程序。

三、訴訟因應措施

若債權人已提起訴訟,建議採取下列因應措施:

(1)積極提出抗辯

  • 主張先訴抗辯權
  • 要求債權人舉證證明已對公司財產強制執行且無效果
  • 若適用,主張任職期間限制

(2)聲請調查證據

  • 聲請法院調查公司財產狀況
  • 聲請調查債權人是否已對公司為強制執行

(3)委任專業律師

建議委任熟悉保證法律關係之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預防性建議

為避免日後再次面臨類似情形,建議:

(1)審慎評估保證風險

  • 簽署保證契約前,應充分了解主債務人之財務狀況
  • 評估自身承擔保證責任之能力

(2)明確約定保證條件

  • 約定保證金額上限
  • 約定保證期間
  • 保留先訴抗辯權
  • 要求主債務人定期提供財務報表

(3)避免簽署空白文件

切勿簽署內容空白或未填寫完整之保證書,以免日後產生爭議。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詢問「不知道公司金流是否可以不背債」之問題,應說明:

保證人對主債務人財務狀況之認知,原則上不影響保證責任之成立。保證契約一旦簽署生效,保證人即應負擔保證責任。然而,法律仍賦予保證人相當之保護機制,當事人可透過下列方式維護自身權益:

  1. 主張先訴抗辯權,要求債權人先向公司追償
  2. 若係因擔任董監事職務而保證且已卸任,可主張僅就任職期間債務負責
  3. 若債權已罹於時效,可主張時效抗辯
  4. 與債權人協商減輕清償負擔

考量本案涉及保證責任之認定,且可能影響當事人之重大權益,建議當事人攜帶相關文件(包括保證契約書、債權人通知函等),儘速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建議,並評估個案之具體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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