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當鋪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約定每月需支付利息5萬元,目前已支付利息總額達55萬元。當事人質疑此借貸條件是否構成重利罪,並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本案借款條件為: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本案年利率60%,已遠超過法定上限週年16%,超過部分(44%)之利息約定應屬無效。
假設當事人已支付11個月利息(共55萬元):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16%部分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就超額支付之利息,應可主張: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包括:
貸款人須明知並利用借款人之上述處境。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年利率60%遠超過:
當事人若欲追究刑事責任,需證明借款時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例如:
綜合上述,本案在客觀上應已符合「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要件,若能證明主觀要件,當鋪業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依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本案年利率60%,已違反當舖業法規定之年率上限30%。
當舖業者違反利率上限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當舖業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包括:
依當舖業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以年率為準之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若當鋪未依法揭示或揭示不實,可能另涉及行政違規。
依當舖業法第14條規定,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利率及所需費用等事項。若當票記載與實際收取不符,可能涉及違反當舖業法之營業管理規定。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16%部分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僅需支付法定利率範圍內之利息:
建議立即收集並妥善保存:
假設已支付11個月利息:
此超額部分可主張:
建議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考量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前,應評估:
若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可:
刑事告訴權之行使期間為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應注意時效問題。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可節省訴訟成本。
可向以下機關檢舉當鋪違反當舖業法:
應說明當鋪違反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收取超過年率30%之利息。
若當鋪願意協商,可考慮:
處理過程中應注意: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況並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關於當事人向當鋪借款100萬元、每月支付利息5萬元(年利率60%)之情形,經分析後建議如下:
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年利率60%已遠超法定上限,當事人應僅需支付法定利率範圍內之利息,已支付之超額利息可主張返還或抵充本金。
刑事責任方面:考量本案年利率60%明顯超過一般金融市場行情,客觀上應已符合「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要件。若當事人能證明借款時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當鋪業者明知並利用此困境,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建議評估提出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行政責任方面:本案年利率60%亦違反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年率上限30%,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處理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停止支付超額利息、保全相關證據,並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採取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行政檢舉等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救濟途徑選擇,仍須依完整事實、證據及實務見解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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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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