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5

當舖月還5萬借100萬、利息55萬,這樣算重利罪嗎?

如果我跟當補借100萬,每個月要還5萬,已經付了55萬的利息,這樣當舖有重利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向當鋪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約定每月需支付利息5萬元,目前已支付利息總額達55萬元。當事人質疑此借貸條件是否構成重利罪,並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利率計算與法定上限

  1. 實際利率計算

本案借款條件為:

  • 借款本金:100萬元
  • 月利息:5萬元
  • 月利率:5萬元 ÷ 100萬元 = 5%
  • 年利率:5% × 12 = 60%
  1. 法定利率限制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本案年利率60%,已遠超過法定上限週年16%,超過部分(44%)之利息約定應屬無效。

(二)超額利息之民事效力

  1. 無效部分之計算

假設當事人已支付11個月利息(共55萬元):

  • 已付利息總額:55萬元
  • 法定利率範圍內之利息:100萬元 × 16% ÷ 12 × 11個月 = 146,667元
  • 超額利息:550,000元 - 146,667元 = 403,333元
  1. 法律效果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16%部分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就超額支付之利息,應可主張: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
  • 主張抵充本金債務

二、刑事責任

(一)重利罪之構成要件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重利罪之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 主觀要件

須「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包括:

  • 急迫:借款人面臨緊急財務需求
  • 輕率:欠缺審慎考慮即為借貸決定
  • 無經驗:對借貸市場行情缺乏認識
  • 難以求助:無法透過正常金融管道取得資金

貸款人須明知並利用借款人之上述處境。

  1. 客觀要件

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 本案年利率60%,明顯超過一般金融市場行情
  • 已支付利息55萬元,相當於本金之55%
  • 若持續支付,短期內利息總額將接近甚至超過本金

(二)本案可能涉及重利罪之判斷

  1. 客觀上「顯不相當」之判斷

年利率60%遠超過:

  • 民法規定之法定最高利率16%
  • 一般金融機構之借貸利率
  • 司法實務上,月息3%至5%(年息36%至60%)通常已被認為可能構成「顯不相當」
  1. 主觀要件之舉證

當事人若欲追究刑事責任,需證明借款時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例如:

  • 面臨緊急醫療或生活需求
  • 無法透過銀行等正常管道借款
  • 對借貸市場利率行情缺乏認識
  • 當鋪業者明知並利用此困境

綜合上述,本案在客觀上應已符合「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要件,若能證明主觀要件,當鋪業者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三、行政責任

(一)違反當舖業法

依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本案年利率60%,已違反當舖業法規定之年率上限30%。

(二)行政罰則

當舖業者違反利率上限規定,主管機關得依當舖業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包括:

  • 罰鍰
  • 命其限期改善
  • 必要時得命其停業或廢止許可

四、其他特殊法規責任

(一)當舖業之揭示義務

依當舖業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當舖業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示「以年率為準之利率」及「利息計算方式」。若當鋪未依法揭示或揭示不實,可能另涉及行政違規。

(二)當票記載義務

依當舖業法第14條規定,當舖業應備當票記載利率及所需費用等事項。若當票記載與實際收取不符,可能涉及違反當舖業法之營業管理規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1. 停止支付超額利息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超過週年16%部分之約定無效,當事人僅需支付法定利率範圍內之利息:

  • 每月應付利息:100萬元 × 16% ÷ 12 = 13,333元
  • 建議停止支付超過此金額之利息
  1. 保全相關證據

建議立即收集並妥善保存:

  • 借款契約或當票正本
  • 所有利息支付收據或匯款紀錄
  • 與當鋪業者之通訊紀錄(簡訊、對話記錄等)
  • 借款當時財務狀況之相關證明(如存摺、信用報告等)
  • 曾向其他金融機構申請借款遭拒之證明(若有)

二、民事救濟途徑

  1. 計算可請求返還之金額

假設已支付11個月利息:

  • 已付利息總額:55萬元
  • 法定利率範圍內利息:146,667元
  • 超額利息:403,333元

此超額部分可主張:

  •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
  • 主張抵充本金債務
  1. 發函請求協商

建議委任律師發送存證信函,內容包括:

  • 主張超過法定利率部分之約定無效
  • 請求返還超額利息或抵充本金
  • 要求重新計算債務金額
  • 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1. 提起民事訴訟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

  • 提起給付不當得利訴訟,請求返還超額利息
  • 提起確認債務不存在訴訟,確認超過法定利率部分無效
  • 若當鋪提起清償訴訟,可於訴訟中主張抵銷或抗辯

三、刑事救濟途徑

  1. 評估提告可行性

考量是否提出刑事告訴前,應評估:

  • 能否證明借款時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
  • 相關證據是否充足
  • 當鋪業者是否明知並利用此困境
  1. 提出刑事告訴

若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可:

  • 向地檢署提出重利罪告訴
  • 檢附相關事證及說明
  • 必要時可委任律師協助撰寫告訴狀
  1. 注意告訴期間

刑事告訴權之行使期間為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應注意時效問題。

  1. 附帶民事訴訟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可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返還不當得利,可節省訴訟成本。

四、行政救濟

  1. 向主管機關檢舉

可向以下機關檢舉當鋪違反當舖業法:

  • 當地警察局(當舖業務主管機關)
  • 地方政府相關單位
  1. 檢舉內容

應說明當鋪違反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收取超過年率30%之利息。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時效問題
  • 刑事告訴權:知悉犯罪後6個月內
  • 民事請求權:一般消滅時效為15年
  1. 和解協商考量

若當鋪願意協商,可考慮:

  • 以法定利率重新計算債務
  • 將超額利息抵充本金
  • 訂定合理還款計畫
  • 建議有律師陪同協商,確保權益
  1. 人身安全注意

處理過程中應注意:

  • 避免單獨與對方接觸
  • 必要時可請求警方協助
  • 若遭受威脅或暴力,應立即報警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1條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等方法取得重利者,處罰更重
  1. 尋求專業協助

建議儘速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情況並擬定最適當之處理策略。若符合資格,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向當鋪借款100萬元、每月支付利息5萬元(年利率60%)之情形,經分析後建議如下:

  1. 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本案年利率60%已遠超法定上限,當事人應僅需支付法定利率範圍內之利息,已支付之超額利息可主張返還或抵充本金。

  2. 刑事責任方面:考量本案年利率60%明顯超過一般金融市場行情,客觀上應已符合「取得顯不相當重利」之要件。若當事人能證明借款時確實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且當鋪業者明知並利用此困境,則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建議評估提出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3. 行政責任方面:本案年利率60%亦違反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年率上限30%,當事人可向主管機關檢舉,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 處理建議:當事人應立即停止支付超額利息、保全相關證據,並儘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採取民事訴訟、刑事告訴或行政檢舉等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個案之法律關係認定及救濟途徑選擇,仍須依完整事實、證據及實務見解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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