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你好 看到網路文章所以想問 我在網路公開了對方欠我錢的證據與文章⋯包含他的社群與我們的對話紀錄⋯但文章中我講的都是事實⋯ 我發文前有告知他我會發文,他回:你發文的話,我也會發聲明的。是否觸法了😭 他說要告我侵權/妨礙名譽/秘密罪 他根本沒還錢,卻在網路上一直告訴大家他還錢了,只是沒紀錄,本票沒拿回😓 我已經有拿到債權憑證,當初本票裁定時,他抗告沒有成功。他說還要去申訴。這是可以的嗎?
當事人因債務人欠款未還,於網路公開債務人之社群帳號、對話紀錄等證據,並發表相關文章。債務人主張將對當事人提告侵權、妨礙名譽及洩密等罪名。當事人已取得債權憑證,債務人於本票裁定程序中抗告未果,目前債務人表示仍要申訴。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
則應可主張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所述內容屬實,較不易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權。惟若公開內容超過必要範圍,或涉及與債務無關之私人資訊,仍可能涉及侵害名譽權之風險。
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風險分析:
若公開資訊之範圍、方式超過維護債權所必要之程度,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而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本案當事人持有本票及債權憑證,且債務人於本票裁定程序抗告未果,應可認定債權存在。債務人若主張已清償,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債務人應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未來考慮債權讓與,應注意上述規定之適用。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若當事人所述內容屬實且有證據支持,應可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事由。惟需注意,即使所述為真實,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不適用真實抗辯。本案涉及債務關係,應與私德無關,較有主張真實抗辯之空間。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應不構成刑法第316條之洩密罪。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本案風險評估:
建議當事人評估公開資訊之範圍,避免不必要地揭露債務人之個人資料,以降低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第1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第2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本案當事人已取得債權憑證,表示: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本案當事人持有本票裁定及債權憑證,均屬執行名義,具有法律效力。
債務人於本票裁定程序抗告未果,表示法院已認定本票債權存在。債務人若主張「已還款但無紀錄」,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證明債務已清償。
債務人可能採取之法律途徑: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債務人若主張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可提起確認之訴。惟債務人需舉證證明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僅空言主張「已還款但無紀錄」,舉證困難。
再審或其他救濟程序:本票裁定抗告已失敗,除非有法定再審事由,否則難以推翻原裁定。一般所稱「申訴」並非法定救濟程序,實際效力有限。
考量當事人於網路公開債務人欠款資訊之行為,雖所述內容可能屬實且有證據支持,但仍可能涉及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建議當事人:
關於網路公開資訊:建議調整公開範圍,移除或隱藏可直接識別債務人之個人資訊,以降低法律風險。
關於債權效力:當事人持有債權憑證及本票裁定,債權存在應無疑義。債務人若主張「已還款但無紀錄」,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成功機率不高。
關於後續申訴:債務人可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但基於現有證據,債務人勝訴機率較低。
整體建議:在維護自身合法債權與避免法律風險間取得平衡,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各種處理方案,並依具體情況調整策略。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相關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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