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6

公開欠債證據和對話紀錄會觸犯侵權罪或妨礙名譽罪嗎?有債權憑證能保護我嗎?

律師你好 看到網路文章所以想問 我在網路公開了對方欠我錢的證據與文章⋯包含他的社群與我們的對話紀錄⋯但文章中我講的都是事實⋯ 我發文前有告知他我會發文,他回:你發文的話,我也會發聲明的。是否觸法了😭 他說要告我侵權/妨礙名譽/秘密罪 他根本沒還錢,卻在網路上一直告訴大家他還錢了,只是沒紀錄,本票沒拿回😓 我已經有拿到債權憑證,當初本票裁定時,他抗告沒有成功。他說還要去申訴。這是可以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債務人欠款未還,於網路公開債務人之社群帳號、對話紀錄等證據,並發表相關文章。債務人主張將對當事人提告侵權、妨礙名譽及洩密等罪名。當事人已取得債權憑證,債務人於本票裁定程序中抗告未果,目前債務人表示仍要申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侵害名譽權之分析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若有以下情形:

  1. 當事人公開債務人欠款之事實,且該事實確屬真實並有證據支持(本票、債權憑證等)
  2. 公開範圍限於維護自身債權所必要之程度
  3. 未使用侮辱性或情緒性字眼

則應可主張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且所述內容屬實,較不易構成不法侵害名譽權。惟若公開內容超過必要範圍,或涉及與債務無關之私人資訊,仍可能涉及侵害名譽權之風險。

(二)侵害隱私權之風險評估

同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隱私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風險分析:

  1. 公開對話紀錄:雖對話紀錄係雙方共同參與之通訊內容,但公開他人通訊內容可能涉及隱私權侵害
  2. 公開社群帳號:若足以識別特定個人身分,可能構成隱私權侵害
  3. 建議評估公開範圍是否超過「維護自身權益所必要」之程度

若公開資訊之範圍、方式超過維護債權所必要之程度,可能構成侵害隱私權,而需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三)債權效力之確認

依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本案當事人持有本票及債權憑證,且債務人於本票裁定程序抗告未果,應可認定債權存在。債務人若主張已清償,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債務人應就清償事實負舉證責任。

(四)債權讓與相關規定

依民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但左列債權,不在此限:一、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二、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三、債權禁止扣押者。」

依民法第297條第1項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若當事人未來考慮債權讓與,應注意上述規定之適用。

二、刑事責任

(一)誹謗罪之成立要件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

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2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本案分析:

  1. 當事人於網路公開債務人欠款之事實,若該事實確屬真實
  2. 當事人持有本票、債權憑證等證據可資證明債權存在
  3. 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若當事人所述內容屬實且有證據支持,應可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阻卻違法事由。惟需注意,即使所述為真實,若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仍可能不適用真實抗辯。本案涉及債務關係,應與私德無關,較有主張真實抗辯之空間。

(二)洩密罪之適用分析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16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分析:

  1. 刑法第316條之洩密罪,主要規範特定職業人員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2. 當事人與債務人之對話紀錄係當事人本人參與之通訊內容
  3. 當事人並非該條所列之特定職業人員
  4. 對話內容係雙方共同知悉之事實,並非單純「他人之」秘密

基於上述分析,本案應不構成刑法第316條之洩密罪。

三、行政責任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本案風險評估:

  1. 當事人公開債務人之社群帳號,若足以識別特定個人,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之利用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3. 若公開個人資料超過維護債權所必要之範圍,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建議當事人評估公開資訊之範圍,避免不必要地揭露債務人之個人資料,以降低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

四、強制執行相關法律分析

(一)債權憑證之法律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

第1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第2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本案當事人已取得債權憑證,表示:

  1. 債權存在且經法院認定
  2. 目前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財產不足清償
  3. 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時,當事人可持債權憑證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二)執行名義之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規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提出證明文件。本案當事人持有本票裁定及債權憑證,均屬執行名義,具有法律效力。

債務人於本票裁定程序抗告未果,表示法院已認定本票債權存在。債務人若主張「已還款但無紀錄」,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證明債務已清償。

(三)債務人所稱「申訴」之法律意義

債務人可能採取之法律途徑:

  1.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債務人若主張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可提起確認之訴。惟債務人需舉證證明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僅空言主張「已還款但無紀錄」,舉證困難。

  2. 再審或其他救濟程序:本票裁定抗告已失敗,除非有法定再審事由,否則難以推翻原裁定。一般所稱「申訴」並非法定救濟程序,實際效力有限。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建議

(一)關於網路文章之處理

  1. 評估公開內容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建議移除或隱藏可直接識別債務人身分之資訊(如社群帳號、真實姓名、照片等)
  • 保留債權存在之事實陳述,但避免過度揭露個人資訊
  • 可改以「債務人」「某甲」等方式陳述,避免特定化
  1. 調整表達方式:
  • 避免使用侮辱性、情緒性或攻擊性字眼
  • 以客觀、平實之方式陳述事實
  • 強調係為維護自身合法債權,而非惡意攻擊
  1. 保留所有證據:
  • 本票正本
  • 債權憑證
  • 本票裁定及抗告裁定書
  • 所有對話紀錄截圖(包含發文前告知之對話)
  • 建議製作完整的證據清單,並妥善保管

(二)關於債務人可能提告之因應

  1. 準備抗辯理由:
  • 整理所有證據資料,證明所述內容屬實
  • 準備說明公開資訊之必要性(如多次催討未果、債務人避不見面等)
  • 強調發文前已告知債務人,並非惡意或突襲
  1. 若收到偵查通知或起訴狀:
  • 建議委任律師陪同應訊或出庭
  • 主張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抗辯
  • 說明公開範圍係維護債權所必要
  1. 若收到民事賠償請求:
  • 主張公開資訊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公開範圍未逾必要程度
  • 所述內容均屬事實且有證據支持

二、中長期建議

(一)債權實現策略

  1. 持續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 定期(建議每半年)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
  • 可透過法院或地政機關查詢不動產
  • 注意債務人是否有新的收入來源或財產
  1. 債權憑證時效管理:
  • 注意債權憑證之時效期間
  • 需於時效屆滿前聲請換發或再次聲請強制執行
  • 建議設定提醒,避免時效消滅而喪失權利
  1. 評估其他追償方式:
  • 若債務人確實長期無財產,可評估是否接受分期還款協商
  • 或考慮債權讓與,惟需注意轉讓價格通常較低
  • 亦可考慮透過調解或協商方式解決

(二)法律程序因應

  1. 若債務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
  • 當事人持有本票、本票裁定、債權憑證等有力證據
  • 舉證責任在債務人,其需證明債權不存在或已清償
  • 建議委任律師積極應訴,維護自身權益
  1. 若收到刑事告訴:
  • 準備真實性抗辯(刑法第310條第3項)
  • 說明公開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 強調債務人確實欠款未還之事實,並提出證據
  • 說明發文前已告知債務人,並非惡意
  1. 若涉及民事賠償請求:
  • 主張公開資訊係為維護自身合法債權
  • 公開範圍未逾必要程度
  • 所述內容均屬事實且有證據支持
  • 若法院認定有侵權行為,可主張減輕賠償金額

三、風險控管建議

(一)應避免之行為(高風險)

  1. 持續或擴大公開債務人個人資料
  2. 使用侮辱性、歧視性或情緒性字眼
  3. 公開與債務無關之私人資訊或隱私
  4. 鼓動或號召他人對債務人進行騷擾、攻擊
  5. 捏造或誇大事實

(二)建議採行之作法(低風險)

  1. 僅陳述客觀事實(欠款金額、時間、催討經過)
  2. 隱藏或移除債務人可識別之個人資訊
  3. 保留完整證據資料,以備不時之需
  4. 透過合法途徑追討債務(如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提起訴訟)
  5. 尋求專業法律協助,評估各種處理方案

四、具體行動步驟

第一階段:風險降低(建議立即執行)

  1. 檢視現有網路文章,評估是否需要修改或刪除
  2. 移除或隱藏債務人可直接識別之個人資訊
  3. 調整文章用詞,避免情緒性或攻擊性表達
  4. 整理所有債權證據,製作完整清單
  5.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被告風險及因應策略

第二階段:債權保全(建議1至3個月內完成)

  1. 確認債權憑證之時效期間,評估是否需要換發
  2. 查詢債務人目前財產狀況
  3. 評估再次聲請強制執行之可能性與時機
  4. 考慮是否透過調解或協商方式解決爭議

第三階段:長期追償(持續進行)

  1. 定期(建議每半年)追蹤債務人財產狀況
  2. 持續保持債權憑證之效力,注意時效管理
  3. 若債務人提告,積極應訴並主張合法權益
  4. 若發現債務人有財產,立即聲請強制執行
  5. 持續評估各種債權實現方案之可行性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於網路公開債務人欠款資訊之行為,雖所述內容可能屬實且有證據支持,但仍可能涉及侵害名譽權、隱私權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風險。建議當事人:

  1. 關於網路公開資訊:建議調整公開範圍,移除或隱藏可直接識別債務人之個人資訊,以降低法律風險。

  2. 關於債權效力:當事人持有債權憑證及本票裁定,債權存在應無疑義。債務人若主張「已還款但無紀錄」,應由其負舉證責任,成功機率不高。

  3. 關於後續申訴:債務人可能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但基於現有證據,債務人勝訴機率較低。

  4. 整體建議:在維護自身合法債權與避免法律風險間取得平衡,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各種處理方案,並依具體情況調整策略。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相關法律規定及法院實務見解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就具體情況諮詢專業律師,以獲得更完整之法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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