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在國稅局的調查下,所得0、無財產,然其於公開社群經營商場『陸九嚴選好物』,並透過『心選國際有限公司』(統編 93786173)進行銷售。 為維護債權人權益,是否能請法院函發『心選國際有限公司』扣押債務人應領之報酬;並函發金流商『綠界科技』查扣該公司應收貨款,以防其轉移資產。 關於刑事壓力: 「他名下完全無財產卻能過優渥生活並管理公司,是否構成刑法第 356 條『毀損債權罪』?我是否該以此為籌碼要求其還款?」
債權人持有對債務人之債權,經調查債務人於國稅局登記之所得為零、名下無財產。然債務人實際上經營社群商場「陸九嚴選好物」,並透過「心選國際有限公司」(統編:93786173)進行商品銷售活動。債權人擬採取民事保全措施扣押債務人之報酬及應收貨款,並考慮以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作為施壓手段,以維護債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若債務人確實為「心選國際有限公司」之員工或負責人而支領報酬,債權人應可聲請法院發函該公司,扣押債務人應領之薪資或報酬。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第2項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若債務人之報酬屬於上述性質,扣押範圍應受三分之一之限制。
惟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若債務人生活優渥而債權人處境困難,執行法院可能不受三分之一限制,但仍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同條第3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
本案若債務人主張其報酬為維持生活所必需,執行法院應依上開規定計算應保留之生活費用。惟同條第5項規定:「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若債務人實際生活優渥,執行法院可能認定其主張失公平而不受保障範圍限制。
「心選國際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其財產與債務人個人財產原則上分離。公司應收貨款屬於公司財產,非債務人個人財產,原則上不得直接扣押。
綠界科技等金流商僅為支付服務提供者。若款項收款人為「心選國際有限公司」,則屬公司財產,原則上不得直接扣押,除非能證明該帳戶實質上為債務人個人使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若能證明債務人實質控制該金流帳戶,可能主張該帳戶為債務人之財產而聲請扣押。惟此需先向法院聲請調查該金流帳戶之實際使用人及資金流向。
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同條第4項規定:「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若債務人將個人財產無償移轉給「心選國際有限公司」,且有害及債權,債權人應可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聲請法院撤銷,並命公司回復原狀。
若債務人將個人財產以不相當對價移轉給公司,且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以公司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應可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聲請法院撤銷。
債權人需證明:
公司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繳清其股份之金額為限。」此為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惟同條第2項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此為公司法人格否認之法律依據。
若能證明債務人有下列情形,可能主張公司法人格否認:
惟此需有充分證據證明,且需符合「情節重大而有必要」之要件,實務上認定標準嚴格。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構成要件包括:
需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或即將取得,且債務人已知悉或可得而知將面臨強制執行。若債務人於負債前即設立公司或移轉財產,可能不符合此要件。
需證明債務人有規避債務之故意。單純經營事業不當然構成犯罪,需有積極證據證明債務人意圖損害債權。
需證明債務人有「積極作為」處分或隱匿財產。實務上認為:
有利因素:
不利因素:
綜合判斷,本案是否構成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應視具體證據而定。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有積極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貿然提告可能面臨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之風險。
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無充分證據即提告,可能構成誣告。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若以「不還錢就提告」作為威脅手段,可能構成恐嚇。
若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應優先透過支付命令、訴訟或本票裁定取得執行名義。
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同時聲請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發函「心選國際有限公司」,扣押債務人應領之薪資、獎金、紅利等。需檢附債務人為該公司員工或負責人之證據。
若債務人為股東,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聲請扣押債務人持有之公司股份,並禁止債務人轉讓股份。
若調查發現公司與個人財產混同、公司為債務人規避債務之工具等情形,可依公司法第154條第2項提起訴訟,主張公司財產實質為債務人財產。
若發現債務人將個人財產無償或低價移轉給公司、在負債後始設立公司並移轉財產等情形,可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
建議提告之情形:
不建議提告之情形:
不建議之行為:
建議之作法:
在採取法律行動的同時,仍應保持協商空間:
考量債務人實際還款能力,提供合理分期條件,並要求提供擔保(如本票、保證人)。
協商由公司定期撥款還債,要求債務人提供公司財務報表,必要時要求公司出具承諾書。
考慮將債權轉換為公司股權,或要求債務人提供公司股份作為清償,惟需評估公司實際價值後再決定。
綜合上述分析,本案建議採取以下策略: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優先採取民事保全措施。若債務人確實為「心選國際有限公司」之員工或負責人而支領報酬,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應可聲請法院發函該公司扣押債務人應領之報酬。若債務人為股東,亦可聲請扣押其股權。
惟需注意強制執行法第115-1條及第122條關於扣押範圍及生活必需之限制。執行法院將依具體情況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決定扣押範圍及應保留之生活費用。
關於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本案是否構成應視具體證據而定。若無充分證據證明債務人有積極處分或隱匿財產之行為,不建議貿然提告,以免面臨不起訴或無罪判決之風險,甚至可能被反訴誣告或恐嚇。
建議先透過民事程序進行完整財產調查,若發現明確證據證明債務人有積極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再考慮提起刑事告訴。切勿以刑事告訴作為威脅或談判籌碼,以免觸犯恐嚇罪。
即使進行法律程序,仍應保持協商管道。考量訴訟程序耗時且結果不確定,若能透過協商達成分期還款或其他清償方案,可能更快速且有效地回收債權。
本案涉及複雜的公司法、強制執行法及刑法問題,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正確並保障自身權益。律師可協助進行完整財產調查、評估各項法律途徑之可行性,並代為處理相關法律程序。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需視完整事證及最新法令判斷,實際處理仍應諮詢合格律師並視具體情況調整。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