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領現金又欠錢不還,查不到任何財產跟所得、沒繳稅、沒勞健保,卻在網路上設商城、開直播賣東西,明明有收入卻無法對他強制執行該怎麼做? 目前有他經營的商城的公司統編,他自稱是客服。
債權人面臨債務人欠款不還之情形,債務人疑似透過以下方式規避債務:
本案核心問題為債務人疑似透過「人頭公司」或「借名登記」方式進行脫產,規避強制執行。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案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請求權,應屬有效成立。債權人得依此規定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
債務人雖自稱為「客服」,但若實際為該商城之實質經營者或受益人,此種行為應屬「隱匿財產」之脫產手段。若債務人確實透過他人名義登記公司,而自己實際經營獲利,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債務人刻意要求現金交易,避免銀行帳戶產生資金流動紀錄,可能使債權人難以追查實際收入來源、聲請法院調查銀行帳戶或進行帳戶扣押。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若債務人對該公司享有股東權利、薪資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而怠於行使,債權人應可依此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保全債權。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4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若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或以不相當對價處分財產,債權人應可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本案中若能證明公司實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可能可主張撤銷借名登記行為。
惟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債權人應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限制。
依民法第298條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若債務人對該公司享有債權,債權人可考慮透過債權讓與程序取得該債權,並向公司主張清償。
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為:
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等),而債務人於此後故意隱匿財產或虛偽增加債務,應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
本案中,若能證明債務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刻意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或透過人頭公司隱匿收入,可能涉及本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之構成要件為:
若能證明債務人自借款之初即無還款意思,且以詐術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可能構成詐欺罪。惟此需證明債務人在借款時即有詐欺之故意,實務上舉證較為困難。
另依刑法第339-4條第1項規定,若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債務人透過網路商城或直播方式進行詐欺行為,且有共犯參與,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
債務人若實際經營網路商城並獲取收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依法申報營業收入及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可能涉及逃漏稅之行政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若債務人實際為公司負責人或受僱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依法投保勞健保。未依法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掌握公司統編為本案突破口,債權人可透過以下方式調查:
建議債權人應立即進行以下蒐證工作:
若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建議應考慮:
若已取得執行名義,可考慮對債務人提出損害債權罪告訴:
若能證明債務人借款時即無還款意思,可考慮提出詐欺罪告訴:
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若債務人對該公司享有債權而怠於行使,債權人可考慮提起代位訴訟,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若能證明公司實為債務人所有:
本案涉及複雜之財產調查及法律程序,建議:
可考慮委託合法徵信業者調查債務人實際生活狀況,但應注意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應注意時效中斷事由(如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等)。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損害債權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詐欺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考量本案債務人疑似透過借名登記或人頭公司方式進行脫產,規避債務清償責任,建議債權人應採取以下措施:
立即進行蒐證:保全所有網路證據,調查公司登記資料,建立債務人與公司之關聯性證據。
聲請假扣押:若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應考慮在提起訴訟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債務人繼續脫產。
提起刑事告訴:若已取得執行名義,可考慮追究債務人損害債權罪責任;若有詐欺事證,亦可考慮提出詐欺罪告訴。
進行民事訴訟: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債務人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或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脫產行為,或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持續追查財產:定期調閱財產清單,發現新財產立即執行。
向稅捐機關檢舉:檢舉債務人逃漏稅,請求稅捐機關調查其實際收入。
由於本案涉及複雜之事實調查及法律程序,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債權人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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