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6

對方隱匿收入逃避強制執行,掌握商城統編能否追債?

對方領現金又欠錢不還,查不到任何財產跟所得、沒繳稅、沒勞健保,卻在網路上設商城、開直播賣東西,明明有收入卻無法對他強制執行該怎麼做? 目前有他經營的商城的公司統編,他自稱是客服。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面臨債務人欠款不還之情形,債務人疑似透過以下方式規避債務:

  1. 僅收取現金,避免銀行帳戶留下交易紀錄
  2. 名下查無財產及所得資料
  3. 未繳納稅款、未投保勞健保
  4. 實際上透過網路商城及直播銷售商品獲取收入
  5. 債務人自稱僅為「客服」,但債權人已掌握其經營商城之公司統編

本案核心問題為債務人疑似透過「人頭公司」或「借名登記」方式進行脫產,規避強制執行。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債權請求權之基礎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案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請求權,應屬有效成立。債權人得依此規定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

(二)債務人可能涉及之脫產行為

  1. 借名登記或人頭公司經營

債務人雖自稱為「客服」,但若實際為該商城之實質經營者或受益人,此種行為應屬「隱匿財產」之脫產手段。若債務人確實透過他人名義登記公司,而自己實際經營獲利,可能涉及以下法律問題:

  • 使債權人無法查封其實際經營所得
  • 規避稅務申報義務
  • 阻礙強制執行程序
  1. 全額現金交易規避查核

債務人刻意要求現金交易,避免銀行帳戶產生資金流動紀錄,可能使債權人難以追查實際收入來源、聲請法院調查銀行帳戶或進行帳戶扣押。

(三)債權人保全債權之民事救濟

  1. 代位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若債務人對該公司享有股東權利、薪資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利而怠於行使,債權人應可依此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以保全債權。

  1. 撤銷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第4項:「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若債務人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或以不相當對價處分財產,債權人應可聲請法院撤銷該行為。本案中若能證明公司實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可能可主張撤銷借名登記行為。

惟依民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債權人應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限制。

  1. 債權讓與通知之效力

依民法第298條規定:「讓與人已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其對抗受讓人之事由,對抗讓與人。前項通知,非經受讓人之同意,不得撤銷。」

若債務人對該公司享有債權,債權人可考慮透過債權讓與程序取得該債權,並向公司主張清償。

二、刑事責任

(一)損害債權罪

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為:

  1.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
  2. 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
  3. 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

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本票裁定等),而債務人於此後故意隱匿財產或虛偽增加債務,應可能構成損害債權罪。

本案中,若能證明債務人在取得執行名義後,刻意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或透過人頭公司隱匿收入,可能涉及本罪。

(二)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之構成要件為: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2. 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
  3. 被害人因錯誤而交付財物

若能證明債務人自借款之初即無還款意思,且以詐術使債權人陷於錯誤而交付金錢,可能構成詐欺罪。惟此需證明債務人在借款時即有詐欺之故意,實務上舉證較為困難。

另依刑法第339-4條第1項規定,若犯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第3款:「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若債務人透過網路商城或直播方式進行詐欺行為,且有共犯參與,可能涉及加重詐欺罪。

三、行政責任

(一)稅務申報義務

債務人若實際經營網路商城並獲取收入,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應依法申報營業收入及綜合所得稅。若未依法申報,可能涉及逃漏稅之行政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勞健保投保義務

若債務人實際為公司負責人或受僱員工,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應依法投保勞健保。未依法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依相關規定進行裁罰。

四、本案特殊性分析

(一)公司統編之重要性

掌握公司統編為本案突破口,債權人可透過以下方式調查:

  1. 向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登記資料
  2. 確認公司負責人、股東、實際營業地址
  3. 調查公司營業額及稅務申報情形
  4. 比對債務人與公司之實際關聯性

(二)網路商城經營證據之保全

建議債權人應立即進行以下蒐證工作:

  1. 保存直播銷售畫面及錄影,必要時進行公證
  2. 截圖商城網頁及商品資訊
  3. 蒐集客戶評價及交易紀錄
  4. 證明債務人實際參與經營之事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短期)

(一)蒐證工作

  1. 保全網路證據
  • 錄製直播銷售完整影片,並考慮進行公證以確保證據效力
  • 截圖保存商城所有頁面(商品、價格、聯絡方式)
  • 保存客戶評價、留言互動紀錄
  • 記錄債務人在直播中之發言內容
  1. 調查公司資料
  • 至經濟部商業司查詢公司基本資料
  • 確認公司負責人、股東名冊、登記地址
  • 調查公司是否有實際營業場所
  • 查詢公司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1. 蒐集關聯性證據
  • 證明債務人與該公司之實際關係
  • 例如:債務人使用公司電話、地址收信
  • 債務人在社群媒體宣傳該商城
  • 客戶證詞指認債務人為實際經營者

(二)聲請假扣押

若尚未取得執行名義,建議應考慮:

  1.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清償債務
  2. 同時聲請假扣押,查封債務人可能之財產
  3. 特別針對該公司之營業收入聲請假扣押
  4. 提供擔保金以利假扣押裁定之核發

二、調查程序(中期)

(一)向國稅局檢舉

  1. 檢舉債務人逃漏稅
  • 提供債務人實際經營網路商城之證據
  • 檢舉其未依法申報營業稅及所得稅
  • 請求國稅局調查該公司實際負責人
  1. 申請調閱稅務資料
  • 若已取得執行名義,可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調閱債務人財產清單
  • 同時調查該公司之營業額及稅務申報情形
  • 比對公司收入與債務人實際生活水準

(二)聲請法院調查

  1. 民事訴訟中之調查
  • 聲請法院向電商平台調取交易紀錄
  • 調查金流、物流資訊
  • 傳喚證人(如客戶、合作廠商)作證
  1. 強制執行程序中之調查
  • 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財產
  • 向金融機構查詢是否有隱匿帳戶
  • 調查不動產、車輛等財產登記情形

(三)追查金流

  1. 調查收款方式
  • 確認商城收款帳戶歸屬
  • 若使用第三方支付,調查實際受款人
  • 追蹤現金流向(如透過證人證述)
  1. 比對生活水準
  • 調查債務人實際居住處所
  • 了解其日常消費模式
  • 證明其有隱匿收入之事實

三、法律行動(長期)

(一)刑事告訴

  1. 損害債權罪

若已取得執行名義,可考慮對債務人提出損害債權罪告訴:

  • 提供債務人隱匿財產之具體事證
  • 說明債務人如何透過人頭公司規避執行
  • 證明債務人有損害債權之故意
  1. 詐欺罪

若能證明債務人借款時即無還款意思,可考慮提出詐欺罪告訴:

  • 提出債務人詐欺之具體事證
  • 例如:借款後立即設立公司、轉移財產等行為
  • 證明債務人有詐欺之故意及行為

(二)民事訴訟

  1. 確認公司實際負責人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債務人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或受益人
  • 主張公司登記為借名登記或人頭公司
  • 請求法院認定公司財產實為債務人所有
  1. 撤銷脫產行為

依民法第244條提起撤銷訴訟:

  • 主張債務人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行為應予撤銷
  • 請求將財產回復至債務人名下以利執行
  • 注意撤銷權之行使期間限制(自知悉時起一年,自行為時起十年)
  1. 代位訴訟

依民法第242條規定,若債務人對該公司享有債權而怠於行使,債權人可考慮提起代位訴訟,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三)強制執行程序

  1. 對公司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若能證明公司實為債務人所有:

  • 可對公司之營業收入、銀行帳戶聲請扣押
  • 查封公司之存貨、設備等財產
  • 聲請執行法院調查公司財產狀況
  1. 持續追查新財產
  • 定期向國稅局申請調閱財產清單
  • 特別注意報稅季節後之財產變動
  • 發現新財產立即聲請執行

四、其他建議

(一)委任專業律師

本案涉及複雜之財產調查及法律程序,建議:

  • 委任具債權追償經驗之律師協助
  • 由律師統籌規劃訴訟策略
  • 避免因程序錯誤而喪失權利

(二)尋求合法調查協助

可考慮委託合法徵信業者調查債務人實際生活狀況,但應注意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三)注意時效問題

  1. 債權請求權時效

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應注意時效中斷事由(如提起訴訟、聲請支付命令等)。

  1. 撤銷權行使期間

依民法第24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

  1. 刑事追訴權時效

損害債權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詐欺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務人疑似透過借名登記或人頭公司方式進行脫產,規避債務清償責任,建議債權人應採取以下措施:

  1. 立即進行蒐證:保全所有網路證據,調查公司登記資料,建立債務人與公司之關聯性證據。

  2. 聲請假扣押:若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應考慮在提起訴訟同時聲請假扣押,防止債務人繼續脫產。

  3. 提起刑事告訴:若已取得執行名義,可考慮追究債務人損害債權罪責任;若有詐欺事證,亦可考慮提出詐欺罪告訴。

  4. 進行民事訴訟: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債務人為公司實際負責人,或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脫產行為,或依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

  5. 持續追查財產:定期調閱財產清單,發現新財產立即執行。

  6. 向稅捐機關檢舉:檢舉債務人逃漏稅,請求稅捐機關調查其實際收入。

由於本案涉及複雜之事實調查及法律程序,強烈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債權人權益獲得適當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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