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9

親屬借錢沒還用我名字,我要連帶償還嗎?怎樣才能停止騷擾?

請問親屬借錢沒還,留我的聯絡電話跟名字,要我償還,我有連帶責任義務償還嗎?以及有什麼法律建議可以讓對方不要再騷擾我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親屬向他人借款時留下當事人的聯絡電話及姓名,現遭債權人要求償還債務並受到騷擾。當事人詢問是否負有連帶清償責任,以及如何制止債權人的騷擾行為。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一)債之相對性原則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本條確立債之相對性原則,債權債務關係僅存在於借款人與債權人之間。當事人若未參與借貸契約,應不負清償義務,債權人不得向非債務人請求清償。

(二)保證契約之成立要件

依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契約之成立須有明確之保證意思表示。

本案若當事人僅係被親屬留下聯絡電話與姓名,並未簽署任何保證契約書或為保證之意思表示,應不成立保證關係。單純留下聯絡資料,不構成保證契約之要約或承諾。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若當事人在無清償義務下仍為給付,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當事人可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四)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若債權人持續騷擾當事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債權人明知當事人非債務人仍持續騷擾,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當事人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二、刑事責任

(一)強制罪

若債權人以強暴、脅迫手段要求當事人清償債務,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當事人本無清償義務,債權人強迫其清償,可能涉及強制罪。

(二)恐嚇危害安全罪

若債權人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當事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債權人可能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三、法律關係初步判斷

(一)清償義務部分

本案當事人僅被親屬留下聯絡資料,並未簽署書面保證契約或為保證之意思表示,依前述民法第199條及第739條規定,應不負清償義務。債權人向當事人請求清償,欠缺法律上之原因。

(二)騷擾行為部分

本案若債權人持續以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騷擾當事人,要求其清償債務,依前述民法第184條、第195條及刑法第304條、第305條規定,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及刑事強制罪或恐嚇罪。惟實際是否構成犯罪,仍須視騷擾之具體情節、頻率及手段而定。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明確表達立場

建議當事人以書面方式(如存證信函)向債權人明確表示:

(1)本人並非借款人,亦非保證人

(2)未簽署任何保證契約

(3)無任何清償義務

(4)要求立即停止一切騷擾行為

(5)保留採取法律行動之權利

(二)保留證據

建議當事人保留所有騷擾證據,包括:

(1)通話紀錄(必要時可錄音保存)

(2)簡訊、LINE或其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3)騷擾的時間、頻率、內容詳細記錄

(4)其他相關證據資料

這些證據將來可作為提告或請求損害賠償之用。

(三)設定防護措施

(1)考慮更換電話號碼或設定來電過濾

(2)告知親友不要透露個人資訊

(3)必要時可向警察機關尋求協助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刑事途徑

若債權人騷擾行為持續且情節嚴重,建議:

(1)向警察機關報案,製作詳細筆錄

(2)攜帶所有騷擾證據供警方參考

(3)視情節提出刑事告訴(恐嚇罪或強制罪)

(4)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後六個月內

(二)民事途徑

(1)發送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警告債權人

(2)若騷擾持續,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確認債務不存在

  • 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

  • 停止侵害

(3)必要時可聲請民事保護令

三、與親屬溝通

建議當事人:

(1)要求借款親屬出面向債權人說明情況

(2)請親屬更正提供給債權人的聯絡資訊

(3)請親屬自行處理債務問題

四、預防性建議

(1)日後不要輕易提供個人資訊給他人

(2)了解保證責任的法律效果

(3)若真要擔任保證人,務必審慎評估並簽署書面契約

五、尋求專業協助

考量本案涉及民刑事法律問題,建議當事人諮詢專業律師,以便:

(1)評估個案具體情況

(2)協助撰寫法律文件

(3)代理出庭或談判

(4)爭取最佳法律效果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是否負有清償義務,依民法第199條及第739條規定,當事人若未簽署書面保證契約或為保證之意思表示,應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向當事人請求清償,欠缺法律上之原因。

關於制止騷擾行為,考量債權人之行為可能涉及民事侵權行為及刑事強制罪或恐嚇罪,建議當事人:

(1)立即以書面向債權人表達無清償義務之立場

(2)保留所有騷擾證據

(3)若騷擾持續,向警察機關報案或提出刑事告訴

(4)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停止侵害

(5)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當事人宜儘速採取適當措施,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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