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1

虛擬貨幣糾紛遭威脅恐嚇、討債公司騷擾,我該如何報警自救?

你好律師,我玩一個虛擬貨幣,操作失誤,但他要我拿80萬從新玩,但我湊不到,結果對方威脅我家人跟工作,要請討債公司來我家鬧事,而且他要我先打自己巴掌才放過,但他沒放過我,證據也被他們刪除,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操作虛擬貨幣失誤,對方要求支付新台幣80萬元重新操作。當事人無力支付後,遭受以下不法行為:

(一)威脅騷擾家人及工作場所

(二)恐嚇將派討債公司至住處鬧事

(三)強迫當事人自我傷害(打巴掌)

(四)刪除相關證據

本案涉及虛擬貨幣投資糾紛,並伴隨恐嚇、強制等刑事犯罪行為,當事人應屬被害人地位。

貳、法律分析

一、對方可能涉及之刑事責任

(一)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虛擬貨幣投資案件中,若對方以不實投資話術誘使被害人交付金錢,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本案中,對方要求80萬元「重新操作」的說法,若經查證係以虛假投資名義騙取金錢,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確實以虛假投資名義要求當事人支付款項,且當事人因此陷於錯誤而有交付財物之可能,應可能涉及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二)強制罪(刑法第304條)

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強迫當事人打自己巴掌,此行為應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當事人並無自我傷害之義務,對方以脅迫手段強制當事人為此行為,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三)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5條)

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威脅要騷擾家人、工作場所,並揚言派討債公司至住處鬧事,此等行為應屬「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若當事人因此感到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應可能成立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46條)

依刑法第34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以威脅手段要求當事人支付80萬元,若對方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以恐嚇方式使當事人交付財物,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此罪較單純恐嚇罪為重,刑度亦較高。

(五)湮滅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

依刑法第165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對方刪除證據的行為,若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對方明知可能涉及刑事案件而刪除相關證據,應可能構成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惟本罪之成立須證明對方有湮滅證據之故意,且該證據確實與刑事案件相關。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若對方涉及詐騙集團或組織性犯罪,可能另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規定:「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本案若對方係屬組織性詐騙集團成員,且有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行為,應可能涉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之法律地位

(一)被害人身分

當事人為本案被害人,享有下列權利:

(1)提出刑事告訴之權利

(2)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申請保護令或聲請法院核發禁制令

(二)無給付義務

若該80萬元係基於詐欺或不法原因所生之債務,當事人並無給付義務。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本案中,若對方要求支付之80萬元係基於詐欺或其他不法原因,該債務關係應屬無效,當事人無須履行給付義務。

三、證據保全之重要性

雖然對方已刪除部分證據,但仍可透過以下方式蒐集證據:

(一)通訊軟體對話紀錄:LINE、Facebook Messenger等對話截圖

(二)通話錄音:若有電話威脅,可調取通聯紀錄或錄音

(三)證人證詞:家人、同事等見聞證人

(四)金流紀錄:銀行轉帳、虛擬貨幣交易紀錄

(五)監視器畫面:若討債公司曾至住處,可調閱監視器

(六)醫療證明:若有受傷(打巴掌),應就醫取得診斷證明

四、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案中,對方之恐嚇、強制等行為,已不法侵害當事人之身體、自由、名譽等權利,應可能成立侵權行為,當事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二)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本案中,當事人因對方之不法行為遭受精神痛苦,應可能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三)債務不存在確認

若對方主張當事人負有給付80萬元之義務,當事人得提起債務不存在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該債務關係不存在。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保護措施(緊急處理)

(一)人身安全保護

(1)報警處理:立即向警察局報案,說明遭受恐嚇及強制情事

(2)聲請保護令:若持續遭受騷擾,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3)避免單獨行動:暫時避免單獨外出,注意人身安全

(4)通知家人及公司:告知家人及公司主管相關情況,請其提高警覺

(二)證據保全

(1)立即備份現有證據:將所有對話紀錄截圖並備份至雲端、錄音檔案妥善保存、金流紀錄列印保存

(2)持續蒐集新證據:若對方再次聯繫,全程錄音錄影、保留所有通訊紀錄、若遭騷擾,立即報警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3)調取相關紀錄:向電信公司申請通聯紀錄、向虛擬貨幣平台調取交易紀錄、向銀行申請交易明細

二、刑事程序處理

(一)提出刑事告訴

(1)告訴期限:自知悉犯罪之日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2)告訴對象:詐欺罪、恐嚇罪、強制罪等

(3)告訴方式:至警察局報案並製作筆錄,或直接向地檢署遞狀告訴

(二)配合偵查

(1)積極配合檢警調查

(2)提供完整證據資料

(3)出席偵查庭作證

(三)考量和解(視情況而定)

鑑於對方行為惡劣,建議優先追究刑事責任。若要和解,必須確保對方確實履行且不再騷擾,並保留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民事程序處理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

優點:免繳裁判費、可與刑事案件一併審理、節省時間成本

請求項目:

(1)已支付之金錢返還

(2)精神慰撫金(因恐嚇、強制所受精神痛苦)

(3)其他財產損害(如因此事件造成之工作損失等)

(二)獨立民事訴訟

若未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未起訴,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1)債務不存在確認之訴:確認對方主張之80萬元債務不存在

(2)損害賠償請求:請求精神慰撫金及財產損害

(3)不當得利返還:若已支付任何款項,請求返還

四、其他建議事項

(一)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1)委任律師:建議委任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處理

(2)法律扶助:若經濟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

(3)免費法律諮詢:可利用各地方法院、律師公會提供之免費法律諮詢

(二)心理支持

(1)尋求心理諮商協助,處理創傷壓力

(2)向家人朋友傾訴,獲得情感支持

(3)必要時可向精神科醫師求診,取得診斷證明作為精神損害之證據

(三)預防再次受害

(1)更換聯絡方式:考慮更換電話號碼

(2)封鎖對方:封鎖所有通訊管道

(3)提高警覺:注意是否遭跟蹤或監視

(4)避免私下接觸:所有聯繫應透過律師或在警方陪同下進行

(四)金融帳戶保護

(1)檢視個人金融帳戶是否有異常

(2)向銀行申請提高安全層級

(3)若有提供帳戶資料給對方,應立即通報銀行

肆、結論

一、本案重點

(一)當事人應屬被害人:對方可能涉及多項刑事犯罪,當事人無須支付任何款項

(二)證據是關鍵:雖部分證據被刪除,但仍可透過多元管道蒐集

(三)人身安全優先:務必確保自身及家人安全

(四)積極採取法律行動:透過刑事及民事程序保障權益

二、切勿採取之行為

(一)不要支付任何款項:這只會助長對方氣焰

(二)不要私下和解:應透過正式法律程序處理

(三)不要單獨與對方見面:避免人身安全風險

(四)不要害怕報警:警方有義務保護人民安全

(五)不要自行處理:應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三、預期結果

若積極採取法律行動:

(一)刑事方面:對方可能面臨詐欺、恐嚇、強制等罪刑責

(二)民事方面:可請求損害賠償,並確認債務不存在

(三)保護效果:透過司法程序嚇阻對方繼續騷擾

四、最後叮嚀

虛擬貨幣投資風險高,且常伴隨詐騙陷阱。本案中對方行為已明顯違法,建議當事人:

(一)立即報警:這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二)委任律師:專業協助能更有效保障權益

(三)堅定立場:不要被對方威脅嚇倒

(四)相信司法:透過正當法律程序解決問題

當事人並無做錯任何事,不需要害怕。法律會保護當事人,建議勇敢站出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個案處理仍應依具體事實及證據為準。建議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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