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9

欠債120萬該申請更生、協商還是清算?哪種方案最適合我?

因債務問題,與銀行律師討論後,建議申請清算, 但目前的狀況,是債務狀況是50萬融資公司,50萬銀行,20萬親友,是否更生,或協商更為適合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目前負債總額約新台幣120萬元,債務組成如下:

  • 融資公司債務:50萬元
  • 銀行債務:50萬元
  • 親友借款:20萬元

銀行律師建議申請清算程序,惟當事人希望評估更生或協商程序是否更為適合。本意見書將就債務清理程序之選擇、法律適用及處理建議提供分析。

貳、法律分析

一、債務清理程序之法律架構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條規定:「為使負債務之消費者得依本條例所定程序清理其債務,以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及社會經濟之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提供消費者多元債務清理管道,包括前置協商、更生及清算程序。

二、契約成立與債務關係

關於當事人與各債權人間之債務關係,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當事人與銀行、融資公司及親友間之借貸契約,應屬有效成立。

依民法第199條規定:「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給付,不以有財產價格者為限。不作為亦得為給付。」各債權人對當事人之債權請求權,應屬合法有據。

三、債務清理程序之選擇分析

(一)前置協商程序

前置協商程序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債務。本案中,當事人對銀行負有50萬元債務,應符合前置協商之適用範圍。惟應注意:

  1. 融資公司債務可能不適用前置協商程序(視該融資公司是否屬金融機構而定)
  2. 親友借款無法納入前置協商範圍
  3. 前置協商僅能處理部分債務,無法統一解決全部債務問題

(二)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應為本案較適當之選擇。理由如下:

  1. 債務總額考量:當事人債務總額120萬元,未逾更生程序之上限
  2. 統一處理效益:更生程序可將所有債務(包括融資公司、銀行及親友借款)統一納入處理
  3. 財產保留:更生程序允許債務人保留生活必需財產,較能維持基本生活
  4. 重建機會:相較於清算程序,更生程序對債務人未來信用及就業影響較輕

惟更生程序之適用,需符合下列要件:

  • 債務人應有固定收入來源
  • 需提出可行之清償方案
  • 清償比例需達一定標準

(三)清算程序

清算程序雖可一次處理全部債務,惟其影響較為重大:

  1. 需變賣債務人所有非生活必需財產
  2. 對信用紀錄影響最為嚴重
  3. 可能限制從事特定職業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0條規定:「債務人之繼承在聲請清算前三個月內開始者,於聲請清算後不得拋棄繼承。」此規定旨在防止債務人藉拋棄繼承規避債務,當事人若有相關情形應特別注意。

考量當事人債務總額僅120萬元,若仍有工作能力及固定收入,清算程序應非最適當之選擇。

四、監督人或管理人之選任

若當事人選擇更生或清算程序,法院可能依法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依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相關規定:

依第3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依第5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本案中,銀行債務與融資公司債務均為50萬元,法院可能選任其中之一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五、程序比較與適用性評估

綜合比較各程序之特性:

(1)前置協商

  • 適用範圍:主要限於金融機構債務
  • 優點:程序簡便,對信用影響較小
  • 缺點:無法統一處理所有債務
  • 本案適用性:可先行嘗試,但無法完全解決問題

(2)更生程序

  • 適用範圍:所有債務均可納入
  • 優點:統一處理,保留基本財產,可分期清償
  • 缺點:需有固定收入,對信用仍有影響
  • 本案適用性:應為較適當之選擇

(3)清算程序

  • 適用範圍:所有債務均可納入
  • 優點:可能獲得免責
  • 缺點:需變賣所有財產,信用影響最大
  • 本案適用性:除非完全無收入能力,否則不建議

參、處理建議

一、建議採行策略

基於前述分析,建議當事人採取以下處理策略:

(一)第一階段:釐清財務狀況

  1. 詳細盤點收入來源
  • 確認是否有固定薪資收入
  • 評估每月可用於償債之金額
  • 計算基本生活必要支出
  1. 清查財產狀況
  • 列出所有不動產、動產
  • 確認銀行存款餘額
  • 評估可變現財產價值
  1. 分析債務明細
  • 確認各筆債務之利率、還款條件
  • 了解是否有擔保債務
  • 評估債務增長速度

(二)第二階段:啟動前置協商

考量前置協商為法定必要程序,建議:

  1. 向銀行提出協商申請
  2. 準備相關財務證明文件
  3. 提出誠意還款方案
  4. 同步與融資公司、親友溝通,爭取寬限

若前置協商成功,可先處理銀行債務;若協商不成立,則進入下一階段。

(三)第三階段:聲請更生程序(建議優先選擇)

若當事人符合以下條件,應優先考慮更生程序:

  1. 有固定收入來源
  2. 願意以未來收入分期清償債務
  3. 希望保留基本生活財產
  4. 期望統一處理所有債務

更生程序之優點:

  • 可將融資公司、銀行及親友債務統一納入
  • 清償期間較長(6至8年),每月負擔較輕
  • 保留生活必需財產,維持基本生活品質
  • 相較於清算,對未來信用及就業影響較小

(四)第四階段:清算程序(最後手段)

僅在以下情況考慮清算程序:

  1. 完全無固定收入來源
  2. 更生方案確實無法履行
  3. 債務已達絕對無法清償之程度

二、立即應辦事項

  1. 停止新增債務
  • 避免使用信用卡或借款
  • 控制日常開支
  • 防止債務持續擴大
  1. 保存相關文件
  • 收集所有債務證明文件
  • 準備收入證明(薪資單、扣繳憑單等)
  • 整理財產清單
  1. 尋求專業協助
  • 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
  • 尋找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業律師
  • 了解更生程序具體要求
  1. 與債權人溝通
  • 向各債權人說明困難
  • 爭取暫緩催收或展延
  • 展現誠意解決債務之態度

三、風險提醒

  1. 時效問題
  • 債務清理程序有一定時程
  • 應儘速處理,避免債務持續累積
  • 注意各項申請期限
  1. 誠實申報義務
  • 更生或清算程序中,應誠實申報所有財產及債務
  • 隱匿財產可能導致程序不成立或免責不許可
  • 虛偽陳述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1. 信用影響
  • 無論選擇何種程序,均會影響信用紀錄
  • 應有心理準備,短期內難以向金融機構借款
  • 惟相較於持續欠債不還,主動處理對長期信用恢復較有利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債務120萬元之處理,考量債務總額尚屬中等規模,若當事人仍有固定收入能力,應優先考慮更生程序,而非直接採用清算程序。

建議處理順序為:

  1. 先履行前置協商義務(針對銀行債務)
  2. 協商不成立後,聲請更生程序(統一處理全部債務)
  3. 僅在更生確實無法履行時,才考慮清算程序

更生程序相較於清算程序,可能更符合當事人利益,理由包括:

  • 可保留生活必需財產
  • 以未來收入分期清償,壓力較小
  • 對信用及就業影響較輕
  • 保有經濟重建之機會

惟最終選擇仍需視當事人完整財務狀況、收入能力、家庭負擔等因素綜合判斷。建議當事人儘速諮詢消費者債務清理專業律師,進行詳細評估,以選擇最適當之處理方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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