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17

繼承不動產遭強制執行,詐欺借款契約與多筆債權如何應對?

5個債權人,1號信貸債權人對我剛繼承的不動產聲請强制執行.2至5號債權人併案參與分配.2號信貸債權人二年7個月前,借我300萬但用詐術使我陷於錯誤,而簽下700萬借款契約書並公證,內容1)我借款並委託該債權人幫我辦繼承不動產,繼承後要給他們設定,但契約寫一個半月後就到期,月利1.3分,違約金每萬元每日5元.但我在二年後才繼承.2號信貸債權人参與分配.我向3號債權人借166萬,開3個月到期之110萬支票1張,110萬本票一張.第4號5號債權人是正確債權。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一、當事人關係

本案涉及債務人(您,繼承人)與五位債權人之強制執行及債權分配爭議:

  • 1號債權人:信貸債權人,聲請對您繼承之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
  • 2號債權人:信貸債權人,主張債權700萬元,惟您主張實際借款僅300萬元,且該債權人涉嫌以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簽訂不實借款契約
  • 3號債權人:票據債權人,您向其借款166萬元,開立3個月到期之110萬元支票1張及110萬元本票1張
  • 4號、5號債權人:您確認為正確債權人

二、爭議標的

您剛繼承之不動產遭1號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2至5號債權人併案參與分配。

三、主要爭點

(一)2號債權人是否以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簽訂不實借款契約?

(二)2號債權人主張之700萬元債權是否合法有效?

(三)如何阻止或排除2號債權人不當參與分配?

(四)3號債權人之票據債權(支票110萬元、本票110萬元)與實際借款金額(166萬元)不符,應如何處理?

貳、法律分析

一、關於2號債權人涉嫌詐術部分

(一)民事法律關係

  1. 意思表示瑕疵——詐欺(民法第92條)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本案中,您主張實際借款300萬元,但2號債權人以詐術使您簽下700萬元借款契約書並公證。若能證明2號債權人確有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您應得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撤銷該意思表示。

惟依民法第92條第2項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故撤銷後之效力,對於善意第三人不生影響。

  1. 契約內容顯失公平——暴利行為(民法第74條)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本案契約內容存在以下不合理之處:

  • 約定一個半月後到期,但實際繼承需時二年,顯不合理
  • 月息1.3%(年息15.6%),已接近法定最高利率
  • 違約金每萬元每日5元(年率182.5%),顯不相當

若2號債權人係乘您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您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您可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該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

  1. 利率限制(民法第205條)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本案月息1.3%,年息為15.6%,尚未超過法定最高利率16%。惟違約金條款年率達182.5%,顯不相當。

  1. 違約金酌減(民法第250條)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本案違約金每萬元每日5元,年率達182.5%,顯屬過高,您可聲請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1. 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若2號債權人受償超過實際債權,可能構成不當得利,您可請求返還。

(二)刑事法律關係

  1. 詐欺罪(刑法第339條)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2號債權人以詐術使您交付300萬元,卻簽下700萬元契約,可能構成詐欺罪。構成要件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交付財物。您可對2號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

  1. 重利罪(刑法第344條)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違約金條款年率達182.5%,可能構成重利罪。您可對2號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

二、關於強制執行程序之救濟

(一)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

第1項:「執行法院之執行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得聲明不服。」

第2項:「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之執行處分,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明異議。」

第3項:「前項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

第4項:「對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您可以利害關係人身分,針對2號債權人參與分配之執行處分,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聲明異議。

(二)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

針對2號債權人,若其執行名義(公證書)有瑕疵或債權不存在,您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三)提起分配表異議(強制執行法第39條)

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或債權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您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對2號債權人之債權聲明異議。

(四)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1條)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異議,經執行法院為前條之裁定後,應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

若您對分配表聲明異議後,執行法院為裁定,您應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三、關於3號債權人票據債權部分

(一)票據法律關係

本案涉及:

  • 支票:110萬元,3個月到期
  • 本票:110萬元
  • 實際借款:166萬元
  • 差額:54萬元(220萬元-166萬元)

(二)票據原因關係抗辯

票據雖為無因證券,但在直接當事人間,得以原因關係對抗。若能證明票據係作為擔保或有其他原因致金額不符,您可主張票據原因關係抗辯。

(三)不當得利

若3號債權人受償超過實際債權166萬元,超過部分可能構成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您可請求返還。

四、相關法律程序之時效與注意事項

(一)撤銷權之時效

  1. 詐欺撤銷權: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自發現詐欺後一年內行使,自意思表示後逾十年者不得撤銷。

  2. 暴利行為撤銷權:依民法第74條規定,無特別時效限制,但仍受一般消滅時效規範。

(二)強制執行程序之時限

  1. 聲明異議:應於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
  2. 分配表異議: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提出
  3. 分配表異議之訴:應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

參、處理建議

一、緊急處理措施(立即辦理)

(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2項規定,立即向執行法院對2號債權人參與分配之執行處分聲明異議。

(二)對分配表聲明異議

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對2號債權人之債權及3號債權人之分配金額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之理由應包括:

  • 2號債權人之債權不實(實際300萬元,主張700萬元)
  • 2號債權人以詐術取得公證書
  • 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 3號債權人票據金額與實際借款不符

(三)聲請停止執行

若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可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規定,提供擔保後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二、民事訴訟程序

(一)針對2號債權人

  1. 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請求撤銷借款契約之意思表示,並確認借款契約無效或僅以實際借款300萬元為準。

  1.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主張執行名義(公證書)之債權不存在或已消滅,請求撤銷或變更執行名義。

  1. 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確認2號債權人對您之債權不存在,或確認債權僅為300萬元而非700萬元。

  1. 請求減輕給付

依民法第74條第1項規定,主張暴利行為,請求法院撤銷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至合理範圍。

  1. 請求酌減違約金

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主張違約金年率182.5%顯不相當,請求法院酌減至相當之數額。

(二)針對3號債權人

  1. 主張票據原因關係

在直接當事人間,主張票據原因關係,證明實際借款僅166萬元,請求確認債權金額。

  1. 提起不當得利返還之訴

若3號債權人受償超過實際債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返還超過部分。

(三)分配表異議之訴

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針對2號、3號債權人之分配金額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三、刑事告訴

(一)對2號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

  1. 詐欺罪告訴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主張2號債權人施用詐術,使您陷於錯誤而交付300萬元,卻簽下700萬元契約。

  1. 重利罪告訴

依刑法第344條規定,主張2號債權人乘您急迫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違約金年率182.5%)。

(二)告訴策略

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力證據,建議民事、刑事程序同時進行。

四、證據蒐集

(一)關於2號債權人部分

  1. 金流證據
  • 銀行匯款紀錄(證明實際借款300萬元)
  • 存摺明細
  • 匯款單據
  1. 契約文件
  • 借款契約書
  • 公證書
  • 相關往來文件
  1. 證人
  • 簽約時在場人員
  • 知悉實際借款金額之人
  1. 通訊紀錄
  • 與2號債權人之對話紀錄(LINE、簡訊、電話錄音)
  • 證明詐術或不合理要求
  1. 繼承時程證明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 繼承登記資料
  • 證明不可能在一個半月內完成繼承

(二)關於3號債權人部分

  1. 借款證據
  • 實際收到166萬元之證明
  • 匯款紀錄
  1. 票據
  • 支票、本票正本
  • 票據發票時之相關文件
  1. 借款用途說明
  • 證明票據金額與實際借款不符之原因

五、時程規劃

第一階段:緊急處理(1至3日內)

(1)立即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2)準備停止執行之聲請

(3)諮詢律師,確認訴訟策略

第二階段:訴訟準備(1週內)

(1)蒐集所有相關證據

(2)委任律師

(3)撰寫訴狀

(4)提起民事訴訟

(5)提出刑事告訴

第三階段:分配表異議(分配期日前1日)

(1)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

(2)準備分配期日之答辯

第四階段:分配表異議之訴(分配期日起10日內)

(1)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2)向執行法院證明已起訴

六、訴訟策略建議

(一)優先順序

  1. 最優先:阻止2號債權人參與分配

理由:債權金額最大(700萬元)且涉嫌詐欺

方法:聲明異議、提起訴訟、刑事告訴並行

  1. 次優先:處理3號債權人票據債權

理由:票據金額與實際借款有差距

方法:主張原因關係抗辯

  1. 保留:4號、5號債權人

您已確認為正確債權,可正常參與分配

(二)訴訟重點

  1. 針對2號債權人
  • 強調詐術事實
  • 證明實際借款金額
  • 主張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 強調繼承時程不可能符合契約約定
  1. 針對3號債權人
  • 說明票據原因關係
  • 證明實際借款金額
  • 主張票據可能為擔保性質或有其他原因

七、風險評估與因應

(一)可能面臨之風險

  1. 舉證困難

詐術行為可能難以證明,需要充分的證據支持。

  1. 時效壓力

強制執行程序持續進行,各項救濟程序有時間限制。

  1. 訴訟成本

律師費用、裁判費、可能需提供擔保金。

  1. 執行不停止原則

即使提起訴訟,執行程序原則上不停止,需另行聲請停止執行。

(二)因應措施

  1. 充分準備證據

盡可能蒐集所有有利證據,必要時聲請法院調查證據。

  1. 及時提起救濟

掌握各項程序時限,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1. 考慮和解可能

評估訴訟勝算,必要時與債權人協商和解。

  1. 聲請停止執行

提供擔保,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八、其他建議

(一)保全措施

考量對2號債權人之財產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

(二)和解協商

  1. 與1號債權人協商

說明情況,請求暫緩執行或分期清償。

  1. 與3號債權人協商

說明實際借款金額,協商合理清償方案。

(三)財務規劃

(1)評估不動產價值

(2)計算各債權人可能分配金額

(3)規劃後續清償計畫

肆、結論

一、核心問題

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在於2號債權人可能以詐術取得不實債權,實際借款300萬元卻主張700萬元,且契約條款顯失公平。

二、建議作法

考量本案情況,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阻止不當分配

(二)提起民事訴訟(撤銷意思表示、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三)對2號債權人提出刑事告訴(詐欺、重利等)

(四)充分準備金流、契約、證人等證據

(五)委任專業律師處理複雜的訴訟程序

三、預期效果

若能證明2號債權人之詐術行為,可能結果包括:

(一)撤銷700萬元借款契約或減輕給付至300萬元

(二)排除2號債權人參與分配或減少其分配金額

(三)2號債權人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四)減輕您的整體債務負擔

四、注意事項

(一)時效性:各項救濟程序均有時限,務必及時辦理

(二)完整性:民事、刑事程序應同時進行,相輔相成

(三)專業性: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四)證據力:充分的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參考,具體個案仍應依實際情況及最新法規判斷。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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