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2

民間借貸合約空白被事後亂填,我已繳2年多該怎麼自保?能否重算本金利息?

我有一筆民間借貸, 合約金額、利率、期數都是空白, 但我實際只拿到 45 萬, 每月卻繳 12,340,說是分 5 年,於20251219打去對方公司東逸群卻說是7年年利率24% 我已繳2年5個月從未遲繳, 現在擔心對方事後亂補條款或用本票, 我想請求依法重算本金與合法利息, 並確認我該怎麼自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於約2年5個月前與東逸群公司簽訂民間借貸契約,實際取得款項新台幣45萬元,但契約上金額、利率、期數均為空白。當事人每月繳納12,340元,原以為分5年償還,但對方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來電卻稱為7年期、年利率24%。當事人從未遲繳,現擔心對方事後填補不利條款或持本票求償,欲依法重算本金與合法利息並尋求自保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效力問題

(1) 要約內容不確定之效力

依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借貸金額、利率、期數均空白,契約主要之點不明確,該契約可能因內容不確定而效力未定。

若對方事後單方填補條款,該填補行為未經當事人同意,應不生契約拘束力。

(2) 實際履行作為契約內容認定依據

雖契約形式上有瑕疵,但雙方已實際履行(交付45萬元、每月繳納12,340元),可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已為給付者」之規定認定契約成立。

契約內容應以實際履行狀況為準,而非對方事後主張之條件。

二、利率合法性問題

(1) 法定利率上限

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對方主張年利率24%,超過部分(4%)應屬違法無效,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2) 重利罪風險

依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年利率24%已接近或可能構成重利罪之「重利」標準,對方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三、本金與利息計算

依現有資訊計算:

(1) 情境一:若為5年期(60期)

  • 每月繳納:12,340元
  • 總繳納金額:12,340 × 60 = 740,400元
  • 本金:450,000元
  • 利息總額:290,400元
  • 實質年利率:約12.9%(應屬合法範圍)

(2) 情境二:若為7年期(84期)

  • 每月繳納:12,340元
  • 總繳納金額:12,340 × 84 = 1,036,560元
  • 本金:450,000元
  • 利息總額:586,560元
  • 實質年利率:約24%(應屬超過法定上限)

(3) 已繳納金額(2年5個月=29期)

  • 已繳:12,340 × 29 = 357,860元

四、本票風險

(1) 若對方持有本票,應確認:

  • 本票是否符合票據法規定之法定格式
  • 本票金額、發票日是否為空白或事後填補
  • 空白本票之補充權是否經當事人授權

(2) 若本票為空白或金額不實,可主張:

  • 票據原因關係抗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 本票債權不存在或金額不實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自保措施(緊急)

(1) 保全證據

  • 立即將空白契約書拍照或掃描存檔(含騎縫章、簽名處)
  • 保存所有繳款證明(匯款單、轉帳紀錄、收據)
  • 錄音存證:與對方通話時全程錄音(合法自保)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LINE、簡訊、email)

(2) 發函確認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東逸群公司發函,載明:

  • 實際借款金額45萬元
  • 每月繳納12,340元之事實
  • 要求對方提供完整契約內容及計算明細
  • 主張利率應以法定上限20%計算
  • 請求對方於文到7日內書面回覆

(3) 停止繳款或提存

考量債權金額不明確,建議考慮暫停繳款,改以提存方式繳納(向法院辦理提存)。此舉可避免遲延責任,同時保護自身權益。

二、法律救濟途徑

(1) 民事訴訟

建議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或債權金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

  • 借款本金為45萬元
  • 利率應以年息20%或更低計算
  • 已繳金額應優先抵充本金

若對方持本票聲請本票裁定,應立即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可聲請停止執行。

(2) 刑事告訴

若認定對方可能涉及重利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依刑法第344條規定,重利罪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可主動偵辦。

檢附證據應包括:契約書、繳款紀錄、通訊紀錄等。

(3) 行政檢舉

若東逸群公司未依法登記為融資公司,可向金管會或地方政府檢舉。違法經營借貸業務可能涉及銀行法第29條之非法吸金。

三、債務重新計算

建議主張之計算方式:

(1) 以本金45萬元、年利率16%(參考合理利率)、5年期計算:

  • 每月應繳本息:約10,900元
  • 29期已繳357,860元,扣除利息後:
  • 已清償本金約:280,000元
  • 剩餘本金約:170,000元

(2) 若對方堅持7年期,以年利率20%(法定上限)計算:

  • 每月應繳本息:約10,450元
  • 當事人每月多繳約1,890元
  • 29期共多繳約54,810元

四、和解協商策略

(1) 協商前準備

  • 建議委託律師發函或陪同協商
  • 準備完整計算書(本金、利息、已繳金額明細)
  • 設定底線:願意清償之金額上限

(2) 協商方案

  • 方案一:依法定利率20%重新計算,一次清償剩餘本息
  • 方案二:確認剩餘債務金額,繼續分期但降低月付金
  • 方案三:主張已繳金額足以清償,請求返還溢繳款項

(3) 協商注意事項

  • 所有協議必須書面化並經雙方簽名
  • 明確記載本金、利率、期數、清償條件
  • 要求對方返還或銷毀本票(若有)
  • 約定清償完畢後出具清償證明

五、預防對方不當求償

(1) 若收到本票裁定聲請

建議立即於收到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後20日內提出異議。異議後進入訴訟程序,可充分攻防。

(2) 若遭強制執行

建議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訴訟法第14章),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3) 保護財產

建議避免財產集中於易被查封之帳戶。薪資所得有1/3不得扣押之保障。

六、時效提醒

(1) 消滅時效

一般金錢債權消滅時效為15年,本案尚在時效內,但建議儘速處理。

(2) 重利罪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若欲提告建議儘速為之。

肆、結論

關於本案契約因主要之點空白,效力可能有重大瑕疵,對方事後主張之條件(7年期、24%利率)不僅超過法定利率上限,更可能涉及重利罪。考量當事人權益保護,建議當事人立即採取以下行動:

(1) 第一優先:保全所有證據,發送存證信函確認債權內容

(2) 第二優先:諮詢律師評估提起確認之訴或刑事告訴之可行性

(3) 第三優先:考慮以提存方式繼續履行,避免遲延責任

(4) 第四優先:若對方態度強硬,不排除循司法途徑解決

空白契約對當事人可能極為不利,但實際履行狀況與法定利率上限應是當事人最有力的保護。建議儘速委託律師處理,避免對方搶先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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