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債務人在這個月惡意不接電話,把我的手機封鎖了,之前和解書有說明若債務人一期未還款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目前依我所了解債務人的工作大多以領現為主,因此我申請強制執行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請問我要如何進行?
當事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和解書約定之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本月起未依約清償,且刻意迴避聯繫(封鎖電話)。和解書載明得於一期未還款時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工作型態以領現金為主,當事人擔憂強制執行效果有限,尋求適當之債權實現途徑。
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和解筆錄若經法院製作或公證,應屬執行名義之一,具有執行力。當事人持有之和解書若符合法定要件,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一)封鎖電話行為
債務人封鎖電話之行為,單純就此行為本身,尚難認定構成刑事犯罪,但可作為債務人迴避清償之事證。
(二)未依約清償之效果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已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依和解書約定主張之權利,可能包括:
雖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但強制執行仍有下列可行途徑:
(一)財產調查機制
執行法院可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包括:
可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場說明財產狀況,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能遭受相關處分。
(二)薪資扣押之可能性
即使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仍可能透過執行程序:
(三)其他執行保全措施
(一)假扣押
若擔心債務人脫產,可另案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二)刑事救濟途徑
若債務人借款時即有詐欺意圖,且有相關事證,可考慮循刑事途徑處理。
(三)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可能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執行程序應兼顧各方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
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當事人聲請執行後,應注意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因未及時續行而視為撤回。
(一)聲請強制執行(建議優先辦理)
建議理由:
具體步驟:
(二)聲請核發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書
要求債務人到場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不到場可能遭受相關處分。
(三)考慮聲請限制出境
若債務金額達一定標準,可聲請限制出境,增加執行壓力。
(一)持續追蹤執行進度
(二)蒐集債務人財產線索
(三)評估其他法律途徑
(一)定期查詢財產
(二)考慮債權處理方式
若自行執行困難,可考慮:
(一)切勿採取不法討債手段
(二)保存所有證據
(三)時效注意
考量債務人以領現為主雖增加執行難度,但仍建議當事人立即聲請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建議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同時保持耐心,並避免採取任何不法討債手段,以免反遭法律追訴。實際執行策略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必要時建議諮詢執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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