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2

債務人躲避不還款,強制執行查不到財產,我還有其他辦法嗎?

我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債務人在這個月惡意不接電話,把我的手機封鎖了,之前和解書有說明若債務人一期未還款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目前依我所了解債務人的工作大多以領現為主,因此我申請強制執行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請問我要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和解書約定之債權債務關係,債務人本月起未依約清償,且刻意迴避聯繫(封鎖電話)。和解書載明得於一期未還款時聲請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工作型態以領現金為主,當事人擔憂強制執行效果有限,尋求適當之債權實現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書之執行名義效力

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和解筆錄若經法院製作或公證,應屬執行名義之一,具有執行力。當事人持有之和解書若符合法定要件,應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起訴。

二、債務人迴避行為之法律評價

(一)封鎖電話行為

債務人封鎖電話之行為,單純就此行為本身,尚難認定構成刑事犯罪,但可作為債務人迴避清償之事證。

(二)未依約清償之效果

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已構成債務不履行。當事人得依和解書約定主張之權利,可能包括:

  • 依和解書約定聲請強制執行
  • 若和解書有相關約定,可能主張喪失期限利益

三、針對領現工作者之執行途徑

雖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但強制執行仍有下列可行途徑:

(一)財產調查機制

  1. 聲請法院調查財產

執行法院可依職權或依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包括:

  • 不動產(土地、房屋)
  • 動產(車輛、機具等)
  • 銀行存款
  • 投資、股票等有價證券
  1. 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

可聲請法院命債務人到場說明財產狀況,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可能遭受相關處分。

(二)薪資扣押之可能性

即使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仍可能透過執行程序:

  • 若債務人有固定雇主,可向雇主查詢並聲請扣押薪資
  • 領現金不代表完全無跡可循,可透過執行法院發函雇主了解

(三)其他執行保全措施

  1. 限制出境:債務達一定金額時,可能聲請限制債務人出境
  2. 相關強制措施:債務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時,法院得依法裁定相關處分

四、其他債權保全途徑

(一)假扣押

若擔心債務人脫產,可另案聲請假扣押,保全債權。

(二)刑事救濟途徑

若債務人借款時即有詐欺意圖,且有相關事證,可考慮循刑事途徑處理。

(三)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可能提起撤銷詐害債權之訴訟。

五、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1條規定:「民事強制執行事務,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設民事執行處辦理之。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執行程序應兼顧各方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

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規定:「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當事人聲請執行後,應注意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因未及時續行而視為撤回。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可採取之措施

(一)聲請強制執行(建議優先辦理)

建議理由:

  • 即使債務人領現,仍有執行實益
  • 可透過執行程序全面調查財產
  • 對債務人產生法律壓力

具體步驟:

  1. 備妥和解書正本及繕本
  2. 向債務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法院民事執行處遞狀
  3. 繳納執行費用
  4. 同時聲請:
  • 調查債務人財產
  • 命債務人報告財產狀況
  • 函查債務人工作單位

(二)聲請核發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書

要求債務人到場說明財產及收入狀況,不到場可能遭受相關處分。

(三)考慮聲請限制出境

若債務金額達一定標準,可聲請限制出境,增加執行壓力。

二、中期策略

(一)持續追蹤執行進度

  • 定期補狀請求續查財產
  • 注意債務人是否有新增財產

(二)蒐集債務人財產線索

  • 了解債務人生活狀況
  • 注意是否有不動產、車輛等
  • 調查是否有經營事業

(三)評估其他法律途徑

  1. 刑事救濟:若有證據顯示借款時即無還款意思
  2. 撤銷詐害債權:若發現脫產行為

三、長期規劃

(一)定期查詢財產

  • 債權時效期間內持續追蹤
  • 可分次聲請執行
  • 保持對債務人財產狀況之掌握

(二)考慮債權處理方式

若自行執行困難,可考慮:

  • 委託專業債權管理
  • 債權讓與(折價求現)

四、特別提醒事項

(一)切勿採取不法討債手段

  • 不得恐嚇、脅迫
  • 不得騷擾債務人家屬
  • 避免觸犯相關刑事法律

(二)保存所有證據

  • 和解書正本妥善保管
  • 聯繫紀錄留存
  • 債務人迴避之證據

(三)時效注意

  • 注意債權請求權時效
  • 定期確認時效是否中斷

肆、結論

考量債務人以領現為主雖增加執行難度,但仍建議當事人立即聲請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1. 透過執行程序可全面調查財產,可能發現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
  2. 對債務人產生法律壓力,可能促使其出面協商
  3. 保全債權,避免時效消滅或債務人脫產
  4. 即使暫時無財產可執行,可持續追蹤

建議當事人積極行使權利,同時保持耐心,並避免採取任何不法討債手段,以免反遭法律追訴。實際執行策略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必要時建議諮詢執業律師,以確保權益獲得妥善保障。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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