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3

債務人躲避不還款,強制執行對領現族沒效?還有其他追債方法嗎?

我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債務人在這個月惡意不接電話,把我的手機封鎖了,之前和解書有說明若債務人一期未還款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目前依我所了解債務人的工作大多以領現為主,因此我申請強制執行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債務關係,雙方曾成立和解並訂有和解書,約定分期還款,且載明「若債務人一期未還款,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條款。惟債務人本月起拒接電話並封鎖債權人聯絡方式,顯有違約之虞。經查債務人工作型態以領取現金為主,恐無固定薪資可供扣押,致債權人擔憂強制執行之實效性。

貳、法律分析

一、和解書之法律效力與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和解書,應屬有效之契約。若該和解書係經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則具有執行名義效力;若為私下成立之和解書,雖不具執行名義效力,但仍為有效之契約,債權人可據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二、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一)給付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和解書既約定分期還款,債務人未依約於期限內給付,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

(二)期限利益喪失

和解書中約定「一期未還款即可申請強制執行」,此為「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債務人一旦違約,債權人應可請求全部債務立即清償。

(三)遲延利息之請求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人除得請求本金外,並得請求遲延利息。

三、強制執行之可行性評估

(一)執行名義之取得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時效中斷效力。若和解書為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若為私下和解,則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

(二)執行標的之困境

債務人以領現金為主,確實可能面臨下列執行困難:

  1. 無固定薪資帳戶可供扣押
  2. 財產查調困難
  3. 可能無明顯財產可供查封拍賣

(三)執行程序之實益

儘管執行困難,聲請強制執行仍具下列功能:

  1. 法律壓力:執行程序本身對債務人可能形成心理壓力,可能促使其出面協商
  2. 財產調查:透過執行程序,法院可協助調查債務人之財產、所得及債權
  3. 保全時效: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可中斷時效
  4. 未來執行可能:債務人日後若有固定工作或財產,可隨時續行執行

四、時效管理之重要性

(一)請求權時效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二)時效中斷事由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1. 請求
  2. 承認
  3. 起訴
  4.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5.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6.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三)支付命令失效之影響

依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債權人若採支付命令程序,應注意債務人是否提出異議,以免時效中斷效力喪失。

五、其他法律救濟途徑

(一)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若債務人有脫產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可考慮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

(二)保證人之責任

若和解書有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行動(1個月內)

(一)確認和解書性質

  1. 檢視和解書是否為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若是,則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2. 若為私下和解,需先取得執行名義

(二)發送正式催告函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至債務人戶籍地及已知地址,載明:

  • 債務金額及遲延期數
  • 依和解書約定,期限利益已喪失
  • 限期(如7日內)清償全部債務
  • 逾期將採取法律行動
  • 保留催告證據,作為日後訴訟之用

此舉除可促使債務人履行外,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催告與起訴送達訴狀有同一效力,可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二、短期策略(1-3個月)

(一)聲請支付命令(若無執行名義)

若和解書非屬執行名義,建議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1. 費用低廉(新台幣500元),程序快速
  2. 債務人若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3.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支付命令可中斷時效

(二)注意支付命令之時效效力

依民法第132條規定,若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此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應儘速提起訴訟,以維持時效中斷效力。

三、中期策略(3-6個月)

(一)聲請強制執行

即使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仍建議聲請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1. 財產調查功能:透過執行程序,法院可協助調查債務人之金融機構存款、不動產、車輛等財產
  2. 時效中斷: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可中斷時效
  3. 持續執行可能:執行程序可保持相當期間,債務人日後若有固定收入或財產,可隨時續行執行
  4. 心理壓力:執行程序對債務人信用及生活可能造成影響,可能促使其主動協商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

  1. 透過執行法院聲請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2. 自行蒐集債務人可能財產線索(如車輛、不動產、營業場所等)
  3. 注意債務人是否有脫產行為

(三)評估撤銷詐害債權行為

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1. 第1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 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可考慮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惟需注意舉證責任。

四、長期策略(6個月以上)

(一)持續追蹤執行

  1. 定期查詢債務人財產狀況
  2. 注意債務人是否有新的工作或收入來源
  3. 保持執行程序有效性

(二)時效管理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建議:

  1. 定期發送催告函可中斷時效
  2. 提起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亦可中斷時效
  3. 注意民法第132條關於支付命令失效視為不中斷之規定

(三)評估債權讓與或委外催收

若自行追討成本過高,可考慮將債權讓與專業催收公司,惟需注意催收公司之合法性,避免涉及恐嚇等不法行為。

五、注意事項

(一)合法催收

催收過程應避免:

  1. 使用恐嚇、脅迫等不法手段
  2. 過度騷擾債務人或其家屬
  3. 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二)保存證據

  1. 保留所有催告、聯繫紀錄
  2. 保存和解書、借據等原始文件
  3. 記錄債務人避不見面、封鎖聯絡之證據

(三)評估保證人責任

若和解書有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肆、結論

綜上所述,關於債務人惡意不接電話並封鎖聯絡方式之行為,建議債權人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發送正式催告函,表明法律立場,並保留證據
  2. 若和解書非屬執行名義,應先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
  3. 考量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之工作型態,雖強制執行可能面臨實際困難,但仍應聲請強制執行,以保全債權、中斷時效並施加壓力
  4. 透過執行程序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並持續追蹤,等待執行時機
  5. 注意時效管理,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應定期採取中斷時效之措施
  6. 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可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考慮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
  7. 所有催收行為應符合法律規範,避免觸法

債權追討往往是長期抗戰,需要耐心與策略。雖然債務人以領現為主可能增加執行困難,但透過適當之法律程序,仍可能達成債權保全之目的。建議債權人可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切之追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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