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遇到的狀況是債務人在這個月惡意不接電話,把我的手機封鎖了,之前和解書有說明若債務人一期未還款的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目前依我所了解債務人的工作大多以領現為主,因此我申請強制執行似乎沒有太大的意義。
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存有債務關係,雙方曾成立和解並訂有和解書,約定分期還款,且載明「若債務人一期未還款,債權人得聲請強制執行」之條款。惟債務人本月起拒接電話並封鎖債權人聯絡方式,顯有違約之虞。經查債務人工作型態以領取現金為主,恐無固定薪資可供扣押,致債權人擔憂強制執行之實效性。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所簽訂之和解書,應屬有效之契約。若該和解書係經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則具有執行名義效力;若為私下成立之和解書,雖不具執行名義效力,但仍為有效之契約,債權人可據此提起民事訴訟或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本案和解書既約定分期還款,債務人未依約於期限內給付,自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
和解書中約定「一期未還款即可申請強制執行」,此為「期限利益喪失約款」。債務人一旦違約,債權人應可請求全部債務立即清償。
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債權人除得請求本金外,並得請求遲延利息。
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規定:「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時效中斷效力。若和解書為法院成立之和解筆錄,可直接作為執行名義;若為私下和解,則需先取得執行名義(如支付命令或確定判決)。
債務人以領現金為主,確實可能面臨下列執行困難:
儘管執行困難,聲請強制執行仍具下列功能: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債權之請求權時效為15年。
依民法第12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
依民法第132條規定:「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債權人若採支付命令程序,應注意債務人是否提出異議,以免時效中斷效力喪失。
若債務人有脫產行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可考慮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
若和解書有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債權人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建議以存證信函方式寄送至債務人戶籍地及已知地址,載明:
此舉除可促使債務人履行外,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催告與起訴送達訴狀有同一效力,可使債務人負遲延責任。
若和解書非屬執行名義,建議向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依民法第132條規定,若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時效。因此若債務人提出異議,應儘速提起訴訟,以維持時效中斷效力。
即使債務人以領現為主,仍建議聲請強制執行,理由如下:
若發現債務人有脫產行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
可考慮提起撤銷詐害債權行為之訴,惟需注意舉證責任。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15年。建議:
若自行追討成本過高,可考慮將債權讓與專業催收公司,惟需注意催收公司之合法性,避免涉及恐嚇等不法行為。
催收過程應避免:
若和解書有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應先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清償。
綜上所述,關於債務人惡意不接電話並封鎖聯絡方式之行為,建議債權人採取下列措施:
債權追討往往是長期抗戰,需要耐心與策略。雖然債務人以領現為主可能增加執行困難,但透過適當之法律程序,仍可能達成債權保全之目的。建議債權人可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個案具體情況,擬定最適切之追償策略。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您可以:
點擊下方「複製本頁連結」按鈕
加入法速答的官方LINE帳號
將連結傳送給我們,即可免費與法速答的專業法務進行諮詢!
重要聲明:僅供參考,非法律意見
本平台由AI提供的法律回答經專業律師優化,旨在為您提供快速的法律參考。然而,回答內容可能仍存有誤差,並不具法律效力。若您需要具體的法律服務或專業意見,請加入FastLaw法速答的 LINE 官方帳號 (ID: @361yejxh),讓律師團隊提供進一步協助,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完善保障。
FastLaw法速答 - 您的線上法律諮詢平台,提供經由律師優化的AI回覆,即時解答各種法律問題。無論民事、刑事或家事案件,讓您快速掌握法律基礎觀念,並可進一步和律師團隊進行詳細諮詢。我們提供專業、準確、且值得信賴的法律知識支援。
© 喆律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