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2

前男友自殺放棄繼承,我卻要還他的車貸,連帶保證人責任能免除嗎?

我與前男友分手,交往期間我有簽署他車貸連帶保證人(地下錢莊),但他自殺了,家屬失聯,告知已放棄繼承,抵押車輛卻仍然使用,車貸都是我在償還,我可以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前男友交往期間,擔任前男友向地下錢莊借款購車之連帶保證人。前男友自殺身故後,其家屬已辦理拋棄繼承,但抵押車輛仍由家屬使用中。目前車貸均由當事人單獨償還,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途徑。

貳、法律分析

一、連帶保證人之法律地位與責任

(一)連帶保證責任之成立

依據民法第739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當事人既已簽署連帶保證契約,即應負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清償責任,且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但連帶保證人不得主張此項先訴抗辯權,即債權人可直接向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

(二)主債務人死亡對保證責任之影響

主債務人(前男友)死亡後,其債務原則上應由繼承人繼承。然本案中,前男友家屬已辦理拋棄繼承,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相關規定。

家屬既已拋棄繼承,視為自始未取得繼承權,主債務人之債務不由繼承人承擔。此情形下,債權人僅能向連帶保證人求償,當事人應負擔清償責任。

(三)保證人代為清償後之權利

依據民法第749條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當事人既已代為清償車貸,即取得對主債務人(前男友遺產)之求償權。然而,本案特殊之處在於主債務人已身故且繼承人已拋棄繼承,實際求償對象已不存在,此為當事人面臨之困境。

二、地下錢莊借貸之法律效力

(一)重利罪之適用

地下錢莊借貸若利率超過法定上限,可能涉及刑法第344條重利罪。該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並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若能證明地下錢莊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該借貸行為可能構成重利罪。

(二)暴力討債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344-1條第1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地下錢莊在催討過程中有上述行為,應構成加重重利罪,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

(三)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之效力

依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若借貸契約約定之利率過高或內容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可能無效。

然而,即使主契約(借貸)部分無效或得撤銷,保證契約之效力仍須個別判斷。若能證明保證契約之訂立涉及詐欺、脅迫或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主張撤銷或無效。

三、車輛所有權與使用權問題

(一)車輛所有權歸屬

本案車輛登記於前男友名下,屬於其遺產。家屬既已拋棄繼承,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規定,應適用相關繼承規定處理遺產歸屬。

(二)拋棄繼承後遺產之處理

依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所定之期限內,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一、無繼承人。二、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三、繼承人因故不得繼承或均拋棄繼承。」

家屬既已拋棄繼承,遺產應於清償債權後歸屬國庫。在此之前,家屬無權繼續使用該車輛,其使用行為可能構成無權占有。

(三)家屬使用車輛之法律問題

家屬既已拋棄繼承,即喪失對遺產之權利,其繼續使用車輛欠缺法律上原因。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家屬使用車輛應構成不當得利。

此外,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得請求返還。雖車輛所有權仍登記於前男友名下,但當事人作為債權人可能代位行使相關權利。

四、當事人可能之救濟途徑

(一)針對借貸契約之救濟

  1. 檢視借貸契約內容,若利率超過法定上限或有其他違法情事,可主張契約部分或全部無效。

  2. 若能證明簽約時受詐欺或脅迫,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需於發現後一年內為之)。

  3. 若地下錢莊涉及重利罪或暴力討債,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二)針對車輛之救濟

  1. 確認車輛是否設定抵押權,若當事人已取得債權人地位且原債權有抵押權擔保,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車輛,優先受償。

  2. 對家屬主張無權占有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車輛或支付相當於車輛價值之金額。

  3. 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清償債務,當事人作為債權人可參與分配。

(三)與家屬協商

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可先嘗試與家屬協商,要求返還車輛或支付相當補償。協商時應說明家屬無權使用車輛之法律依據,並告知若不返還將採取法律行動。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暫停繼續清償

建議當事人暫停支付車貸,避免持續擴大損失。同時應保留所有已繳款證明(匯款單、收據等),作為日後求償依據,並計算已清償總額,包含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

(二)蒐集相關證據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1. 連帶保證契約書正本
  2. 借貸契約內容(利率、還款條件等)
  3. 車輛登記資料
  4. 前男友死亡證明
  5. 繼承人拋棄繼承證明文件
  6. 所有清償紀錄

二、法律救濟途徑

(一)諮詢專業律師

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攜帶所有相關文件,詳細說明案情經過,評估各種方案之可行性與成本。

(二)檢視借貸契約合法性

委請律師審查利率是否超過法定上限,若年利率超過16%,可能構成重利罪。評估契約是否涉及暴利行為或違反公序良俗,若有違法情事,可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

(三)考慮刑事告訴

若地下錢莊涉及重利罪或暴力討債,可向警察機關或檢察署提出告訴,提供借貸契約、還款紀錄等證據。刑事判決可作為民事訴訟之有利證據。

(四)處理車輛問題

  1. 至監理站查詢車輛是否設定抵押權,確認抵押權人及設定金額。

  2. 若當事人已取得債權人地位且原債權有抵押權擔保,可聲請法院拍賣抵押車輛,優先受償。

  3. 對家屬主張無權占有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車輛或支付相當補償。

  4. 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清理遺產、清償債務。

(五)與家屬協商

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可先以存證信函通知家屬無權使用車輛,要求限期返還或協商,告知將採取法律行動。協商方案可包括:

  1. 要求家屬返還車輛,由當事人處分後清償債務
  2. 要求家屬支付相當於車輛價值之金額
  3. 協商由家屬繼續使用車輛,但需支付使用補償金

三、風險評估與注意事項

(一)人身安全考量

地下錢莊可能採取不法手段催討,務必注意人身安全。所有往來紀錄、對話錄音等應妥善保存。與地下錢莊交涉應有他人陪同或透過律師進行,避免單獨接觸。

(二)訴訟成本考量

應評估訴訟成本(包括律師費用)與可能回收金額。訴訟程序可能耗時數月至數年,且即使勝訴,執行仍可能遇到困難。

(三)車輛價值評估

應了解車輛目前市值,考量車輛使用年限與狀況,評估車輛價值是否足以清償債務。

四、預防未來類似情況

  1. 應避免擔任連帶保證人,尤其是地下錢莊借貸。

  2. 若迫於無奈需作保,應要求主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約定保證責任上限,並定期確認債務清償狀況。

  3. 保留所有相關文件與證據。

肆、結論

關於當事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在主債務人身故且繼承人拋棄繼承後之法律責任,考量當事人確實應負擔清償責任,但並非毫無救濟途徑,建議:

  1. 首要之務為暫停繼續清償,避免損失擴大,並蒐集完整證據。

  2. 檢視借貸契約是否涉及重利或違法,若是則可主張部分或全部無效。

  3. 針對車輛可透過多種途徑主張權利,包括抵押權實行、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聲請遺產管理。

  4. 與家屬協商為最經濟快速之解決方式,但應備妥法律行動作為後盾。

  5. 若地下錢莊涉及重利罪或暴力討債,可提出刑事告訴。

考量本案涉及地下錢莊之特殊性,建議當事人儘速委任律師進行完整評估並擬定具體行動方案,所有行動均應以確保人身安全為首要考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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