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今年114年7月18日於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返還價金一案,其間因債務人通信地址為新北市,故而11月3日訴訟裁定移交新北地院,至今尚無後續進展,請問我該如何處置?
委任人於民國114年7月18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提起返還價金之民事訴訟,嗣後因被告(債務人)之通信地址位於新北市,該案件於114年11月3日經臺中地方法院裁定移送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案件移送後迄今未有進一步訴訟程序之通知,委任人詢問應如何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本案因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臺中地方法院認定應由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而為移送裁定,此一程序應屬合法。
案件經法院裁定移送後,原受理法院之訴訟程序即告終結,案件應移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繼續審理。移送裁定一經確定,受移送法院即取得管轄權,不得再以無管轄權為由拒絕審理或再為移送。
關於裁判費之處理,若委任人於起訴時已依規定繳納裁判費,該費用應隨案移送,原則上無需重複繳納。惟若有不足額之情形,受移送法院可能通知補繳差額。
案件移送至新北地方法院後,該院應依內部作業程序進行分案,並將案號及承辦股別通知當事人。若長期未收到通知,可能原因包括:
若委任人有資力困難,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於訴訟繫屬前聲請者,並應陳明關於本案訴訟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委任人可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依同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當事人有權查詢案件進度,可透過親自至法院、電話查詢或利用司法院線上查詢系統等方式了解案件狀態。
當事人應確保送達地址正確且暢通,若地址有變更,應主動向法院陳報,以免錯失重要程序通知。
若法院通知補正或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當事人應於期限內配合辦理,以免影響訴訟進行。
建議委任人採取以下方式查詢案件狀態:
雖已提起訴訟,但仍應注意:
本案雖因被告住所地而移送管轄,但若有其他管轄依據,未來類似案件可考慮:
依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若契約有約定履行地,可由該地法院管轄。
若涉及不動產,依同法第10條規定,可能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若被告在國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此可能影響訴訟進度。
建議委任人保持積極態度追蹤案件進度,理由如下:
關於委任人所提返還價金訴訟案件,因被告住所地位於新北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臺中地方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一程序應屬合法。案件移送後應儘速分案並通知當事人,若長期未獲通知,建議委任人主動聯繫新北地方法院查詢案件狀態,確認是否已分案、是否有需補正事項,並持續追蹤訴訟進度。
考量案件移送至今已有一段時間,建議委任人儘速採取前述建議措施,主動了解案件狀態,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查詢後發現有程序問題或需專業協助,建議委任律師處理,以確保訴訟順利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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