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與債權
2025-12-21

電商課程用假代言人騙我簽約,能撤銷契約退費嗎?對方威脅提告怎麼辦?

我是在報名電商課程時,對方明確跟我說『藝人邵庭是他們的成功學員』,我因為信任這個說法才刷卡付了第一期 6,300 元。 但我事後親自去問邵庭本人,她明確回覆我『她從未上過任何課程,這樣說是在騙人』。 我發現這是不實宣傳後要求退費,對方拒絕,還威脅我說如果不繼續繳款就要告我。 我目前已準備存證信函、銀行爭議款、消保官申訴,想請律師確認: 我是否可以主張不實廣告撤銷契約,以及對方提告是否站得住腳。」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委任人因業者宣稱「藝人邵庭是成功學員」而報名電商課程並支付第一期款項新台幣6,300元。嗣後委任人親自向邵庭本人查證,確認其從未參加該課程,認定業者涉及不實廣告而要求退費遭拒,業者更反向威脅提告。委任人現擬採取存證信函、銀行爭議款及消保官申訴等救濟途徑,並諮詢契約撤銷之可能性及業者提告之法律風險。

貳、法律分析

一、業者行為之法律定性

(一)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本案業者明確向委任人表示「藝人邵庭是成功學員」,此屬招攬消費者之廣告內容。經邵庭本人否認後,足認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應構成廣告不實。

業者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依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本案業者既無法證明邵庭確為其學員,即屬未能確實履行廣告內容,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

(二)涉及詐欺之民事責任

業者明知邵庭並非學員,卻向消費者宣稱其為成功案例,此行為若屬故意,可能構成民法上之詐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委任人因信任業者之不實陳述而決定報名並支付款項,應可主張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得撤銷契約。

惟依民法第93條規定,撤銷權之行使有期間限制。委任人既已發現詐欺事實,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以保障自身權益。

(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業者之行為若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等保護消費者之法律規定,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委任人可能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已支付之6,300元及其他因此所生之必要費用。

二、委任人之權利主張

(一)契約撤銷權

委任人因業者之不實陳述而對課程效果產生錯誤認知,此屬「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委任人應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契約經撤銷後,依民法第113條規定:「無效法律行為之當事人,於行為當時知其無效,或可得而知者,應負回復原狀或損害賠償之責任。」業者應負回復原狀之責任,返還委任人已支付之款項。

撤銷權之行使,依民法第93條規定,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為之。委任人既已發現詐欺事實,建議儘速以書面(如存證信函)向業者為撤銷之意思表示,以確保權利之行使。

(二)消費者保護法之救濟途徑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同條第3項規定:「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若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消費者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相對簡便,且調解成立後具有一定之法律效力,建議委任人可優先採取此途徑。

(三)損害賠償請求

若業者之行為確屬故意,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委任人除可請求返還已支付之6,300元外,尚可能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四)信用卡爭議款處理

委任人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主張業者有詐欺或違約情事,要求暫停付款並進行調查,此為保護自身權益之適當措施。依據相關金融法規,持卡人對交易有爭議時,得請求發卡機構協助處理,建議委任人提供完整證據資料以利銀行調查。

三、業者提告之法律風險評估

(一)業者可能主張之法律依據

業者威脅提告,可能主張委任人違反契約約定,未依約繳納後續款項,並依契約約定請求違約金。

(二)業者主張之法律障礙

業者以不實廣告招攬消費者,若委任人主張撤銷契約,契約經撤銷後自始無效,業者即難以主張委任人違約。

即使契約有違約金條款,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且在業者可能有不實廣告行為之情況下,法院應會審酌具體情形,未必支持業者請求違約金。

此外,業者若以不實廣告招攬消費者,其行為可能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業者提告主張權利,可能違反誠信原則,法院應會予以考量。

(三)結論

考量業者可能涉及不實廣告,且委任人握有有利證據(邵庭本人之否認),業者提告應不具實質理由。委任人若能妥善保存證據並適當主張權利,在法律上應居於相對有利之地位。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性措施

(一)證據保全

  • 取得邵庭本人書面聲明或其他可證明其從未參加該課程之證據,此為本案最關鍵證據
  • 保存業者宣稱「邵庭是成功學員」之廣告文宣、網頁截圖、業務人員說明之錄音等
  • 保存所有與業者之往來紀錄,包括通訊軟體對話、電子郵件、簽約文件、收據等
  • 保存業者威脅提告之證據(錄音、訊息等)

(二)發送存證信函

建議以存證信函向業者為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存證信函內容應載明:

  • 業者宣稱「邵庭為成功學員」之事實
  • 經查證邵庭從未參加課程,業者廣告不實
  • 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契約
  • 請求業者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已支付之6,300元
  • 若業者未依限處理,將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

(三)信用卡爭議款處理

向發卡銀行提出爭議款申請,主張業者涉及不實廣告,提供相關證據,要求暫停扣款並退回已扣款項。

二、行政救濟途徑

(一)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請求協助處理退費事宜。申訴時應提供完整證據資料,包括邵庭聲明書、廣告文宣、契約書等。

若業者不配合改善,消費者保護官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8條規定,對違反主管機關命令之業者處以罰鍰。

(二)申請消費爭議調解

若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4條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相對簡便且費用低廉,調解成立後具有一定之法律效力,建議優先採取此途徑。

三、民事救濟途徑

若調解不成,可考慮提起民事訴訟,請求:

  • 確認契約因詐欺而撤銷,自始無效
  • 請求返還已支付之6,300元
  • 若業者行為屬故意,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訴訟費用及其他必要費用

本案金額6,300元屬於小額訴訟範圍(10萬元以下),程序相對簡便,委任人可自行或委任律師提起訴訟。

四、關於業者威脅提告之因應

若業者真的提起訴訟,建議:

  • 務必於收到起訴狀後20日內提出答辯狀
  • 在答辯狀中主張契約因詐欺而撤銷,業者無權請求違約金
  • 提出邵庭聲明書等證據,證明業者廣告不實
  • 可考慮提起反訴,請求損害賠償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應訴

五、和解談判策略

若業者願意協商,建議:

  • 要求全額退費6,300元
  • 業者出具書面保證不再追索任何款項
  • 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責任
  • 建議簽訂正式和解書

肆、結論

本案業者宣稱「藝人邵庭是成功學員」招攬消費者,經查證邵庭從未參加課程,應構成廣告不實,可能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規定。委任人因信賴業者之不實陳述而簽約付款,依民法第92條規定,應得撤銷契約並請求返還已支付之款項。

關於業者威脅提告,考量業者可能涉及不實廣告,且委任人握有有利證據,業者提告應不具實質理由。委任人若能妥善保存證據並適當主張權利,在法律上應居於相對有利之地位。

建議委任人優先採取行政救濟途徑,透過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以較低成本、較快速度解決爭議。若仍無法解決,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同時應儘速以存證信函向業者為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妥善保存所有證據,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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